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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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特殊情况,现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继续实行由开发银行总行“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
具体征收管理事宜,另行通知。



19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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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6/1999号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6/1999号法律

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法而言:
(一)“区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二)“区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第二条
对区旗、区徽的尊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应当被尊重和爱护。
第三条
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长官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本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它情况。
二、行政长官亦有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三﹑区旗下半旗的情况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条
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标或广告;
(二)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它场合或场所。
第五条
破损的区旗、区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第六条
区旗、区徽的制造
一、区旗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规格制造。
二、区徽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规格制造。
第七条
侮辱区旗、区徽罪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它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 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三、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第八条
监察
一、对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监察权属于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队。
二、对第六条的监察权属于经济局。
第九条
行政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罚款。
四、科处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罚款的权限分别属于上条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及经济局局长。
第十条
扣押
一、经济局有权扣押违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规定制造的区旗及区徽。
二、根据上款规定而扣押的财货在宣告丧失后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十一条
适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的规定适用于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同时展示国旗与区旗
一、凡同时展示或使用国旗与区旗,或同时展示国徽与区徽时,国旗或国徽应当大于区旗或区徽,且应将国旗、国徽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三、如国旗与区旗并排展示,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区旗下半旗的情况
一、下列人士逝世,须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五)行政长官认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三、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如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的,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绿色,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旗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
二、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88厘米,高192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
4号:长144厘米,高96厘米。
5号:长96厘米,高64厘米。
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三、区旗旗面图案定位图,见图2。

图2 区旗旗面图案定位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绿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绿色内圆及五星、莲花、大桥和海水这一组图案所组成。
二、文字区外圈位于绿色环形窄边和绿色内圆之间,为白色绿字。文字区外圈上方均匀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文字区外圈下方均匀排列 “澳门”葡文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葡文字样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
三、徽面内圆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为圆心呈放射状分布,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
四、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徽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
五、区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徽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六、区徽徽面定位图,见图2。

图2 区徽徽面定位图
七、区徽徽面中葡文标准字样,见图3。

图3 区徽徽面中葡文标准字样
八、区徽剖面示意图,见图4。

图 4 区徽剖面示意图

http://bo.io.gov.mo/bo/i/1999/01/lei06_cn.asp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6〕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了农资市场管理,加大了打击假冒伪劣肥料、农药、种子的力度,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有些地方的肥料、农药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
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打假”保春耕活动,切实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春耕在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春耕备耕为中心,组织一次农资市场执法大检查,广泛开展“打假”保春耕活动。一是加强对肥料、农药等农资商品质量检查,对当前问题比较突出的复混肥、
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农药混配制剂等产品要组织专项检查;二是严格核查肥料、农药、种子经营资格,制止和查处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等不法行为;三是加大对制售伪劣农资产品源头的打击力度,对制售假劣产品的重点地区和窝点进行深入清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保证此项活动顺利开展。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对非法经营,如无证生产、无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经营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不全的产品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产品,以及故意隐
匿、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非法倒卖肥料、农药,制售伪劣农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各地要及时上报开展活动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根据各地开展工作情况,将组织人员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今后,这项活动要作为一项制度每年开展1~2次。
二、进一步完善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及种子经营管理。肥料、农药检验登记制度及种子经营管理制度是确保农资产品质量,提高科学使用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
(一)加强对登记后产品的质量跟踪检验。每年在春耕和秋播以前要对已登记的肥料、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提高,严防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坑农害农。
(二)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种子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各地要继续认真开展“六查三整顿”活动,切实保证种子质量。
(三)清理越权登记行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生产的复混肥、配方肥及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的登记管理和农药分装产品的登记管理,严禁越权登记。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登记产品进行全面核查,凡已越权登记的产品必须予以纠正。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资市场的管理力度。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如农资市场监督员制度,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经营的质量报检、留样备查和商品信誉卡等制度,使肥料、农药的市场流通纳入有序管理的轨道。
农资市场监督员是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宣传国家有关农资市场的管理法规、政策,及时向管理部门通报农资市场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调解有关纠纷。各地要逐步建立农资市场监督员制度,对确定的市场监督员
,要按照农资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农资市场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人员和技术优势,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切实强化农业“三站”的服务功能。实践证明,农业“三站”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营化肥、农药,是提高科学施肥、用药水平的最有效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三站”是化肥经营的辅助渠道,可以开展面向农户的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农业“三站”的农资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
各地农业“三站”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范经营行为,结合农技推广做好服务工作。一要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做好肥料、农药需求预测,提出品种结构及资源配置方案,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好参谋;二要对当地生产和外地调入的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把
关,发现问题,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三要向农民提供产品信息,推荐优质产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肥用药技术;四是对未经登记和质量不合格产品,要做到“三不”,即不得参与合作生产,不得推广使用,不得监制。



19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