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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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5]7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提高农民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农民增收和我市农村、农业的新发展,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9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一技之长、掌握一定的实用技术,在我市农村从事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园艺、农机、水利、农村财会和经营管理等一线生产、开发、科技承包及科研成果示范与推广的农民可申报评审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设置为:农艺、工程、畜牧、兽医、农经5个系列;等级设置为: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4个级别。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从事农业种植、花果、蔬菜、食用菌栽培等专业的为农艺员、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从事林业育苗、园林绿化、水产养殖、农机使用、水利管理等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从事畜牧专业的为畜牧员、助理畜牧师、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从事兽医专业的为兽医士、助理兽医师、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从事农村财会、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的为农经员、助理农经师、农经师、高级农经师。
第四条 申报评审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或者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或经营管理,能够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二)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中专、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获得县以上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能够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并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能够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或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及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够撰写业务工作总结,能够向农民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技术指导或一般性的技术咨询。
(二)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员级资格2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够解决试验、示范、推广或农业生产、经营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够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在本乡(镇)有一定影响的种植(养殖)或经营能手,能够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够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总结;
(二)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资格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技术难题,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够倡导开展科学试验,适时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在本县(市)有一定影响的种植(养殖)或经营能手,能够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
(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资格3年以上。
第九条 首次申报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资格台阶的限制。
第十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和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限制,允许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
(一)获得县(市)及县(市)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农业科技承包先进个人”、“发展农村经济优秀人才”、“科技兴农带头人”、“科技致富能手”、“乡土拔尖人才”、“生产经营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二)获得市级科技进步3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三)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材料获得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或论文在市及市以上刊物登载或在市及市以上组织的行业会议上交流。
(四)有特殊技术专长,其产品或成果通过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收入为本乡(镇)农民人均收入的10倍以上。经有关专家鉴定,其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活动为社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达10万元以上。
(六)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创造取得国家专利。
第十二条 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
(一)获得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农业科技承包先进个人”、“发展农村经济优秀人才”、“科技兴农带头人”、“科技致富能手”、“乡土拔尖人才”、“生产经营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二)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4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获得市级科技进步2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三)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材料获得省及省以上部门认可或论文在省及省以上刊物登载或在省及省以上组织的行业讨论会上交流。
(四)有特殊技术专长,其产品或成果通过省及省以上部门鉴定。
(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收入为本乡(镇)农民人均收入的20倍以上。经有关专家鉴定,其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活动为社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达30万元以上。
(六)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创造取得国家专利。
第十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本人的专业技能和业绩,对照评审条件,自愿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职称材料,同时提供各类证书、证明和有关材料。
(二)组织考核。申报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人的实际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意见。
(三)资格审查。申报员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经县(市、区、山)有关涉农部门初审后汇总报县(市、区、山)职称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申报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由县(市、区、山)职称工作办公室初审后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农民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组建中、高级综合评委会进行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县(市、区、山)职称工作办公室组建初级综合评席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主要由各级涉农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学术团体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2至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各专业学科组由3至5人组成。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评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
(五)颁证。员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的人员由各县(市、区、山)职称工作办公室报市职称办备案后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的人员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书》。
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在市人事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发证,分级评审。各县(市、区、山)政府人事部门和涉农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地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考核及评审后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登记入人才库,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实施年度考核,进行信息动态管理。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民技术人员及技术的咨询、租赁、流动等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民技术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
第十六条 为提高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各级人事部门要不定期对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
第十七条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民技术人员享受下列政策:
(一)农村乡(镇)所属及县(市、区、山)有关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包括乡、镇的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在聘用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优先从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二)村委会财务管理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要优先推荐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和上岗。
(三)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承担农业生产中的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项目,优先应聘到外地进行技术交流、培训、讲座等,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四)乡(镇)或村委会在土地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等工作中,要给予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定的倾斜政策。
(五)受聘到乡(镇)、村和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一定数额的技术津贴,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山)自行确定。
(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条件的村民组织或当地政府可给予其一定经济资助并选送其到农业院校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保证质量的原则,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现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性质不同,两类专业技术资格不能互相套改或转换。
第二十条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收费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不得另立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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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销毁和处理敌伪司法档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档案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销毁和处理敌伪司法档案问题的批复

1962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国家档案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档案管理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62年5月12日(62)法办秘字第60号《关于销毁和处理敌伪司法档案的请示》,是根据四川省档案管理局关于三台县人民委员会提出伪三台县地方法院民、刑事案卷的销毁意见,认为无需保存的敌伪司法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档案局1956年11月13日《关于清理和整理民国元年以来旧政权档案的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销毁。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5年11月12日《关于抓紧清理敌伪司法档案并改善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指示》如何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敌伪司法档案的销毁和处理,这是一个涉及全国范围的问题。在我国解放初期,各级人民法院大都接收了一定数量的敌伪司法档案。其中一部分属于政治性的档案,除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档案局1956年4月《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办法(修正草案)》整理后移交各级公安部门掌握使用外,绝大部分敌伪司法档案,经过不同程度的清理,仍在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档案机构保存。对于确定这些档案的存毁,必须考虑它的现实可能使用价值和历史保存价值,处理时要特别慎重。从目前保管的敌伪司法档案的利用率来看,虽然并不象我们的法院档案那样经常使用,但是如果不经鉴定即行全部销毁,将来一旦需要利用,就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至于国家档案局《关于清理和整理民国元年以来旧政权档案的暂行办法》第八条的精神,也不是不加区别地都一律销毁,而是需要根据档案的年代和内容拟定确实无需保存的销毁范围,经过严格鉴定报告核准以后,才能确定存毁。这一条的精神,也是要求慎重的。因此,三台县人民委员会提出伪三台地方法院的民、刑案卷3万余宗,几年来无人查找使用,可全部变卖给造纸厂销毁作造纸原料的作法是不妥当的。我们的意见是:在全国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前,敌伪司法档案,仍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抓紧清理敌伪司法档案并改善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指示》的精神妥善保存。


阐述专项社区矫正的形成

钱贵


  少数民族罪犯的矫正中,如何适应少数民族公民的特质,实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控制?这是行刑阶段“一般要从宽”的重要体现,也是少数民族犯罪预防的重要环节。
  一.从设施内处遇到社会内处遇
  自由刑的发展沿着一条从设施内处遇到社会内处遇的轨迹。社会内处遇要求不将犯罪人收容于监所设施之内,而是让他在社会内生活,促使其改造自新。从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来看,有倡导社会内处遇之趋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认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知要求,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为:(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通知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两高”、“两部”通知发出之后,全国各地纷纷展开了社区矫正的实践。可以预见,社区矫正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
  二.少数民族罪犯的矫治
  少数民族罪犯具有相异于汉族罪犯的诸多特点。受罪前文化环境、传统观念和知识结构的局限,少数民族罪犯呈现生理、心理、文化等各种不同犯罪特征。针对少数民族罪犯的各类特征,应当适应特征对少数民族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在我看来,针对少数民族犯罪需要强调:一是重视缓刑、假释等制度及相关社区矫正的实施。对于少数民族罪犯,应当更多地判处缓刑,更为宽泛地适用假释制度。因为少数民族罪犯具有与汉族罪犯不同的生理、心理特征,其犯罪更多地是由于经济落后、地域偏僻、文化不发达等因素,少数民族罪犯的入狱不可能达到与汉族罪犯的分监管理,更可能产生互相感染的现象。将少数民族罪犯置于原居住环境进行社区矫正,能更为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少数民族犯罪。因此,我建议,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缓刑、假释等条件适当从宽,同时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帮教和扶助工作,利用民族地区的组织化力量,对少数民族罪犯进行有效的惩治。这应当是“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衍生含义。一是适应少数民族罪犯的特征对在押少数民族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对少数民族罪犯并不能一味从宽,应当是“法内从宽”,而非“法外从宽”,无原则的从宽。对于不符合缓刑的少数民族罪犯应当依照法律判处实刑,并送入监狱执行;对于不符合采取社区矫正的少数民族罪犯不能因为少数民族的身份而突破法律底线将其款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因此,对必须在监执行实刑的少数民族罪犯应当采取另外一套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对少数民族罪犯的设施内处遇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贯彻民族政策,强调区别对待。对于少数民族罪犯,虽不能实现少数民族罪犯与汉族罪犯的分监与分押,但可以适应少数民族罪犯的生理、人格特征进行管理,把罪犯管理的共性与少数民族罪犯的个性结合起来;
  (2)尊重宗教信仰,利用民族情感强化改造效果。调查中发现,很多少数民族罪犯一般信仰某种宗教,改造中的各种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不能对少数民族罪犯起到良好效果,可以尝试在对少数民族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利用少数民族罪犯心中的固有信仰,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3)适应少数民族罪犯的语言与文化习惯,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少数民族公民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感,拥有文化、风俗、语言等供共同识别的特征,少数民族罪犯在监中容易形成团体,以民族语言沟通,不能武断地一概判断为“黑话”和抗拒改造,狱政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少数民族罪犯在遵守监规、服从监管的前提下以民族语言进行交流,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组织民族罪犯进行民族娱乐活动,欢度民族节日。
(4)培养少数民族狱政管理干部。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感使得民族罪犯更倾向于认同少数民族干部,而且,少数民族管教干部因为了解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及民族罪犯的心理特征、思想状况、风俗习惯,易于与本民族罪犯的沟通与了解,并及时和妥善处置各民族罪犯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具有汉族管教干部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选拔一批具有法律意识的少数民族人员充实管教干警队伍是有必要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