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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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经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关键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一)明确分配范围和性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参与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抓紧明确。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二)分配使用报批程序及账务处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

  (一)全面落实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

  (二)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要责成责任人将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还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审计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建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监控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征地补偿费管理指导工作的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艰巨性,把此项工作列入农村财务工作重点。要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安全完整。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2005年省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我部将组织抽查。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督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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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蓄水工程所有人或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但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可免交的除外。
第三条 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如下:
(一)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
(二)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
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由深圳市物价部门依据上款计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 业主或持证人应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
(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
(二)取地下矿泉水或地热水的;
(三)取水地点位于罗湖、福田、南山区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主管部门可委托区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
(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
(二)龙岗、宝安区内直接从江河取水或取其他地下水的。
第七条 水资源费应按月或按季收取。收取水资源费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市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收取水资源费应发给《水资源费交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应标明水资源费交纳的主体、时间、地点、数额及交纳方式,标准格式由市水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业主或持证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接到异议的部门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第十条 业主或持证人逾期未交纳水资源费的,市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可按日加收应交纳水资源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业主或持证人交纳的水资源费应计入成本或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受市水主管部门委托收取水资源费的部门,应按季向市水主管部门缴交收取的水资源费。
受委托部门可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提取10%作为代收费用。
第十三条 收取的水资源费应纳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并专项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二)与水资源有关的勘察、监测、规划等科学研究;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原居民的补偿费用;
(四)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奖励。
第十四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编制水资源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实施。使用水资源费,应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收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325-2010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代替JT/T 325-2006)
  2.JT/T 782-2010 营运客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技术要求
  3.JT/T 783-2010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4.JT/T 784-2010 组合结构桥梁用波形钢腹板
  5.JT/T 785-2010 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
  6.JT/T 786-2010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
  7.JT/T 787-2010 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
  8.JT/T 788-2010 航标遥测遥控系统技术规范
  以上发布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