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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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省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在兄弟省区协调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任务。各办事处的工作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
各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我省、驻地政府的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坚持为陕西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搞好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把办事处建成廉洁、精干、高效、多能的工作机构。为了便
于行使职权和加强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主动同驻地各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增进我省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积极为发展陕西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和合作,引进省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牵线搭桥;大力开展物资协作,为振兴陕西经济服务。
(二)以促进陕西经济建设的发展为重点,广辟信息渠道,加强调查研究,了解驻地有关经济建设、体制改革、市场动态,文教科技发展等情况,并注意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做好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用的信息,促进我省产品提高竞争能力,进入当地市
场和打入国际市场。
(三)根据实际需要,为省内的单位和部门办理代购、代销、代运、代储业务。
(四)接待好本省去驻地的省级领导同志,并尽可能为省内各部门、各地市到驻在地临时出差的有关同志提供服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接待工作与洽谈业务、经济协作密切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承办省政府和办公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基本管理制度
(一)各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二)办事处下设秘书、业务和接待三个部门。办事外的招待所、餐厅和车队由部门分管,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三)办事处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都要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照章办事。
(四)办有公司或其它经济实体的办事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公司或经济实体要财务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应上缴的所得税,直接交省财政;经省财政厅核准,也可抵作对办事处的拨款。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司兼职。
(五)各办事处主任要定期向办公厅述职;办事处的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办公厅书面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厅请示报告。
三、财务管理
(一)办事处的年度财务收支,实行核定基数、定额包干、以收抵支、超收奖励,增亏不补的办法。各办事处都要大力开拓业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设施利用率,狠抓增收节支工作,增加资金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力争尽快做到经费自给,以政自给有余。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种经常性费用开支。必须控制在考核的年度预算项目和定额指标以内,特殊开支由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凡国家、本省或驻在地定有标准的开支。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三)各办事处的财务由财政厅管理。按受财政厅行政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要按照规定及时向行政财务处报送办事处及所属经营机构的财务预算和月报、季报、年终决算,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人事管理
(一)办事处正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办公厅考核、任免;正、副科长(含科级正副主任)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决定任免,报办公厅备案。
(二)各办事处任用、聘用人员,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杜绝不正之风。对各办事处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法,省政府办公厅应予监督纠正。
(三)办事处的人员编制(包括正式调配数和在当地聘用数)和中层干部职数,由办公厅核定,不得随意突破。
(四)各办事处在驻地招聘、雇用工作人员,可自行考察,办理有关手续,报办公厅备案;从省内各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五)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编人员,家在办事处驻地并有户粮关系者,经办公厅批准,可就地办理离退休手续;家属户粮关系在西安,本人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的,一般应在西安办理离退休手续。
(六)办事处每年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要报送办公厅人事处。
五、基建管理
各办事处的年度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应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汇总,并报省计委审查同意后,纳入省基建计划,单独列户拨款。




198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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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出粮食与化肥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计委


商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出粮食与化肥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1986年4月22日,商业部、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号文件中关于“国家计划外进口的一百万吨化肥和国内大化肥厂增产的化肥,也要用于照顾粮食调出地区”的规定,现将调出粮食与这部分化肥挂钩分配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粮食年度起,按净调出省外的现粮数量计算,每调出贸易粮一吨,国家拨给平价优质化肥一百公斤(按标准肥计算)。
二、调出粮食与化肥实行挂钩分配,由商业部根据粮食调出计划和化肥资源情况分批分配下达,年末根据调出粮食的实绩和化肥拨付数量进行结算。
三、国家拨付的这部分平价优质化肥,由各地粮食部门分配,用于鼓励多购多调粮食。化肥经营单位要按计划组织供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决议

(1960年1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