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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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37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合理申请配置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应当考虑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条 省财政厅建立省级政府公物仓,将有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包括:省级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成立临时办公机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申请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组织考核、检查、验收、评比,由接待单位申请购置的资产;单位上缴的资产;政府罚没物资;单位申请处置的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条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配置资产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的单位根据单位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存量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先通过内部或者省级政府公物仓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逐步到位。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后,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计划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按以下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起报省财政厅审核。(二)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审核编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批复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本单位资产购置。(四)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资产时,应当按预算批复将资产购置意见列入资产购置计划报省财政厅,经批准后在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内执行。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未纳入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范围,单价5000元以下、批量5万元以下资产,原则上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置。对单价较高或者一次性购置数量较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明确安排有设备购置的上级补助资金或者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于审批后3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在配置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安排资产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另行下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力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配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会同省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拒绝将有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省财政厅对已经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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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合理分配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智 
                      

婚姻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最能体现或最得到人类文明认可的男女结合的形式,一方面,它满足了最基本的男女的结合的需要和繁衍后代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使每个社会人(男人和女人)在婚姻关系中更能实现各自完整的身份和人格。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不论是婚姻生活各方的身份特征决定了各自应该享受的婚姻权益,还是婚姻关系的契约性决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会享受到婚姻利益,同时,又不可避免地承担婚姻负担,如何正确看待二者的关系,如何正确分配二者的比例,如何使自己更充分地享受婚姻利益,更无怨甚至更愉快地承担婚姻负担,是每个处在婚姻中的人应面对的问题,也是每个婚姻成败的关键。
勿庸置疑,婚姻对于一个人乃至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人类得以有序发展的基础,没有婚姻,人类照样可以延续,但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一个没有婚姻为保证的后代繁殖显然于本人、于后代、于社会都是不利的,一个人于婚姻中可以使自己的身份有人格得以完整,满足了自己为人夫、为人妻、为人父、为人母等等愿望,从而使自己的社会身份完整;同时,婚姻生活、家庭生活所给予一个人的稳定性是任何社会关系均无法替代的,在这种稳定生活的保证下,一个人能够承担更为多样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能力最大化;另外,婚姻生活在心理上及经济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均给予双方强有力的支持,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方相互间的支持应该讲是最无私、最体贴、最不计较得失的了,从而使得一个人在面对较大社会压力时能够最终从容应对,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家庭是个避风港”。
因此,婚姻利益与一个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婚姻关系做为一个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的混合体,其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对等的特性体现的更为明显,一个人在获取婚姻利益的同时,必然要承担因为婚姻而产生的额外的负担。你获得稳定生活的同时,就承担了维护家庭平稳的负担,你完成身份完整的同时,又承担了因为身份完整而带来的相应的负担,你要照顾夫(妻),要抚养子女,要赡养双方的父母,另外,联姻在给你带来利益的同时(增加了你的社会关系),同时,你要负担处理这些社会关系的责任。还有,更为不幸的是,如果你进入了一个你认为不美满的婚姻,则会使自己感到婚姻给你带来了无穷的负担。
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对等决定了任何人不可能只享受婚姻利益而回避婚姻负担,也不可能只承受婚姻负担而不享受婚姻利益,甚至我们可以说,一个人想多享受婚姻利益而少承担婚姻负担都是不可能的。这里应该说只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看待婚姻利益和婚姻负担,这于每个人是不相同的,有一个个人感知的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在自我感知的前提下,如何合理负担,这是一个维护婚姻平衡的方法和方式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正如本文上面所谈到的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内容,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应该是相互为基础的,从一定程度上说,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一个社会行为或社会关系,有时你既可以把它看作婚姻利益,又可以把它看作婚姻负担。比如,婚后要不要小孩,有了孩子,你可以看成是婚姻送给你的礼物,又可以看成是带给你的负担。婚姻共同财产的使用,你既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集合的理财方式,使你更合理更科学的安排生活,又可以看成是一种对你纯个人财产的掠夺。因此,作为婚姻成败的关键,正确看待婚姻利益与负担是合理分担的前提。当你感觉利益多而负担少的时候,也就是你对婚姻满意的时候,相反,当你感觉负担多而利益少的时候,你于婚姻的感受可能就已经不太好了。因此,对于婚姻利益与负担看法的自我检讨,也是检测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在自我感知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同时,双方的沟通也是极其必要的,有利于相互了解各自的感受,从而使自己更合理地分配或分担对方的负担。
合理分配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首先对于各自身份产生的责任和负担应当各自负担,对于婚姻利益与负担各自看法虽有不同,但有的大的方面应该是共识的,为人夫应该如何如何,为人妻应该怎样怎样,这些方面应该说对于每个人来讲是于婚前既应做的思想上的准备,既对于婚姻带来的社会角色的变化应有充分的认识,婚后则应及时地进入角色,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应根据各自的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决定各自应该承担的家庭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家庭分工,这里的分工是由社会状态、家庭要求、每个人的生活习惯和能力所决定的,应该讲,家庭主妇、丁克家庭的出现即是社会发展和家庭生活要求的结果。另外,婚姻中很难说一方的过错大小,谁得利多,谁负担少,应尽可能地给以对方以心理支持,于无声处化解双方的负担,应将家庭生活看做一个整体,尽可能从婚姻中获取取婚姻利益,在婚姻的对等性中的将利益体现地更为充分。比如,婚姻的稳定性也许使你有时感受到个人自由的相对约束,但你更应多地体会到一个稳定的生活状况是人的一个长期的追求,是生活愉快的持久剂。你便会更好地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看到,婚姻利益与负担的说法是完全建立在一种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待,我们更应看到,现代婚姻中存在的一个重要元素??爱情,它能够帮助多享受婚姻中的利益。
总起来说,婚姻关系中的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决定了婚姻利益与负担的双重性和对等性,而如何合理分配二者的关系,决定于每个人的个人感知和在此前提下的自我调试,因此,维持一个好的婚姻状态,就应该充分享受婚姻所带来的利益,而将所谓地的婚姻负担也看作一种婚姻利益来享受,正如一首歌里欢快地唱到:“让我为你洗洗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经贸机电发(2001)220号




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为做好有关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服务工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委托承担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促进、协调本行业机电产品出口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相关工作。
(四)负责提供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材料,建立监控预警机制。
二、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一)宣传、落实国家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促进本行业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维护正常出口秩序,为扩大出口提供咨询服务。
(二)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和年度审核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的转报工作。
(四)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的要求,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五)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的信息收集工作,反映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三、有关规定
(一)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委托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及各项法规,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
(三)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1419号)文件的精神收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工本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机电产品进出口文件、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被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名单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