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马世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16:44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马世利


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实际上,我国大陆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述。”[1]“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2]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他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为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3]。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

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

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关系仍然有效。(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疏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2、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资金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持票人可转而行使追索权。(2)、付款人特别是非原因关系当事人之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影响。(3)、出票人虽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资金关系发行票据,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作为抗辩来对抗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票据在没有资金关系而发行是,其所签发票据仍为有效票据,出票人依票据行为对持票人或后手的追索权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预约关系中的表现

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行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要该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仍然有效成立票据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票据仍然有效。[4]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使票据行为具有了无因性特点。法律为什么肯定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呢?其立法目的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其目的主要有两个: 1、维护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是善意无过错的,其持有票据是基于其与前手的正当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应予保护。 2、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只有肯定票据关系无因性才能使票据关系当事人安心使用票据,保证票据的顺畅流通。

三、票据关系无因性的限制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票据关系无因性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票据只要具备法定格式就可有效成立。如果我们将票据关系无因性予以绝对化,则可能使犯罪分子因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而获得非法利益,不利于打击犯罪,也可能使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缺乏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等而受到损害。为避免这些弊端我们应对票据无因性予以必要限制,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发生某些牵连,主要情形有:

1、发票人无相应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发票人是未成年人或虽成年但因为精神身体健康等问题而缺乏相应行为能力,为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发票人可以以此对抗持票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5条的官方释义专门指出: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抗辩成立的理由基础是把将来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哪怕是牺牲一个善良票据购买者的利益。[5]

2、持票人恶意或无偿取得票据 如果出票人甲与收款人乙之间有基于原因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甲可对乙行使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例如丙通过背书从乙处取得票据具明知甲乙间存在抗辩事由则甲可基于此事由对丙进行抗辩。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

3、持票人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如果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债务人可利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务人。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

以上三种情况下,票据关系无因性受到了限制,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理由对持票人抗辩。当发票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受欺诈胁迫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持票人又是善意有偿取得票据时,我们是应主张票据关系无因性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呢?还是应主张对无因性予以限制来保护无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之发票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这时票据债务人可主张对正当持票人的抗辩,但同时也应给正当持票人一些救济措施。因为基础关系的瑕疵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原持票人的过错引起的,正当持票人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是有偿的,如果因为基础关系当事人的过错而使善意有偿之正当持票人遭受不利益是不公正的。因此笔者认为,当债务人主张抗辩而拒绝付款后,正当持票人可向基础关系当事人中有过错的一方追偿,来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四、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相关规定及立法建议

票据关系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分离,这一点得到世界各国及地区票据立法以及有关公约的广泛和长期坚持。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对票据基础关系做了强行要求甚至否定票据关系无因性。《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规定中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基础关系中的原因关系。据此规定,当事人在从事票据行为时,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具真实性,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制约。这就否定了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这将影响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也不利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作出这一硬性规定是不符合国际公认的票据无因性原理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在此条后加上“此条要求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只限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所谓“可靠资金来源”就是要求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确保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必须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以增强汇票信用,维护持票人的利益。但我国《票据法》并未对违反该条款时票据的效力寓意明确规定。根据票据关系无因性原理,笔者建议增加规定:“即使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签发或承兑票据行为一经作出便即有效应承担相应义务,但持票人是出票人时,付款人可以以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而进行抗辩。” 虽然上述条款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规定不够完善,但《票据法》却未否认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75、76、83条则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否定。这些规定违背了各国票据法普遍确立的无因性原则,影响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应予以修改和纠正。



参考文献:

[1] [5]李平,商法学[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5年8月召开的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评审通过了北京黄松峪等28个单位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会议要求28个单位按已颁布的国家矿山公园有关标准,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及时向部申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搞好矿山公园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要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对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成立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已通过评审的矿山公园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职能。


二、进一步完善矿山公园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并重,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考虑矿业遗迹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与周围资源、人文景观环境的整合性,结合旅游市场的开发潜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矿山公园建设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出不同区域和不同阶段的分步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妥善处理开采矿区与矿山公园的关系,保障矿山公园范围安全和环境质量。


三、矿山公园建设要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各地在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同时,在有必要、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重要矿山的自然、文化遗迹的保护和相关服务性设施的建设,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更大的综合效益。


四、积极探索矿山公园建设和矿业遗迹保护的多渠道投资机制。要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方向,拓展多元投资渠道,争取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争取各地政府和当地的财政部门的支持,使具有重要保护价值、观赏价值的矿业遗迹得到保护和科学的开发利用。


五、切实抓好矿山公园建设,按期揭碑开园。国家矿山公园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督促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各项管理制度,突出特色、突出重点,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矿山公园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要按照《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待发)的要求,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报经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正式揭碑开园。
国家矿山公园揭碑开园具体要求是:


(一)按照《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设计和建立国家矿山公园标志碑;


(二)在公园标志碑处或公园门口建立公园简介和景点导游指南;


(三)在公园内重要的重要矿业遗迹和地质遗迹景点建立相关知识介绍牌;


(四)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建立科学内容较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矿山公园博物馆,普及地学以及矿业开发的相关知识;


(五)编辑出版高质量的导游宣传手册,并抓紧培训矿山公园导游队伍;


(六)为了更好地宣传国家矿山公园,各矿山公园应建立独立网站;


(七)揭碑前经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对于两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为期一年的警告,警告期限到期仍未建成的,将取消其国家矿山公园资格。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2)1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各直属公司,中烟实业中心,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国家局决定2002年开展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烟草专卖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

附件:1.烟草系统2002年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摸清企业“家底”,加强对多元化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定于2002年全面开展对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1、烟草系统所有单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所有多元化经营企业均属于此次清产核资犯围。
  2、企业对外投资包括以资金、实物、商誉、品牌等各种资产形式的账内账外全部投资。
  3、多元化经营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种形式的直接管理和参与管理的各种性质的企业。
  4、烟草系统所有境外企业和机构。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内容
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资产清查、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清理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等问题,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手续和文件,为企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做好基础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独资和绝对控股(占被投资企业51%以上股权)及有绝对控制权的企业
  1、各企业应全面清理各类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
2、清查各类资产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3、核查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清理资金挂账等。
  4、在清查的基础上,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
  5、对于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作为清产核资企业户数进行统计,填报相应报表,不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的清理办法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2000年卷烟工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对控股、参股和参与管理的企业及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进行股权和收益的清理,明晰产权关系,摸清企业情况,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以便以后加强管理。
  (三)境外企业和机构
  1、境外企业应全面清理各类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摸清企业“家底”,做到账实相符。
2、清查各类资产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3、核查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清理资金挂账等。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1年12月31日。企业可根据准备情况自行掌握开始进行资产清查的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2002年4月30日,2002年10月底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具体安排是:
  1、2002年3月15日前认真清理企业户数,登记造册,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先前已有布置)。
2、组织动员,提高认识,充实办事机构,拟订实施方案,培训工作人员,进行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时间为2002年3月至4月。
  3、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清理股权和损益,汇总上报资产损失报表,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法律文件和手续,逐一建立项目档案。时间为2002年5月至10月。
  4、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建章建制,改进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时间为2002年11月至12月。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各企业应对全部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彻底摸清“家底”,将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等如实反映出来,在此基础上核实企业法人资本金。
  1、多元化经营企业户数的清理。户数清理是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企业户数清的彻底,清产核资工作就能较顺利地开展。由于这类企业形成背景较为复杂,要下大力气将全部企业名单报上来,尤其是过去账上没有反映的投资企业。各省级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要组织企业认真清理、反复核对,切实将企业户数搞清楚,然后再区分情况进行分类清理。
  2、准备阶段。2002年3月至4月30日止。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是一项复杂的基础性工作,费时费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各省级局和企业应积极进行所属范围内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机构、制订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培训和必要的账务清理和调整。编制2001年的决算并进行年审。
  3、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阶段。列入资产清查的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认真对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要做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如实填报资产清查表。企业对清理出来的各项盘盈、盘亏、损毁、报废等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匿不报。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处理方案,如实填报资金核实申报表。企业在资金核实申报过程中,对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和资金挂账要分门别类详细做出说明并提供有关鉴定、确认、审核材料及文件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由各省级局汇总上报。
对于清理股权和收益的企业(即没有列入资产清查的各单位),可不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但必须要摸清企业情况,认真清理各项投资,完善各项法律手续,上报相关的情况调查表并附相关股权、收益情况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对已进入法律程序进行破产和清算的企业,在上报企业户数后,仍按其规定法律程序运作。境外企业和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应按境内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
国家局拟于10月21日汇总审核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后,报财政部审批。
  4、总结验收阶段。资金核实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同时做好清产核资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逐一建立企业档案,修订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家局将组织烟草系统内各省级局之间进行互查,在此基础上会请财政部有关部门对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充实调整,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烟草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情况;审核汇总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并将有关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省级局及所属投资企业也应对原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进行调整和充实,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范围内的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范围内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各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审核汇总本省所属多元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多元化经营企业要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专门办事机构,抽调各业务部门的骨干力量组成,具体组织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组织,配备力量,做好发动和人员培训工作,根据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准备清产核资的有关资料、工作底稿等;编制2001年决算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作。
  2、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全面开展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和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在资金核实中,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损失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
  4、要积极向各级税务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支持。
  5、认真自查并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好建档建章建制和整改工作,防止前清后乱。
六、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
  1、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规和各项规章为依据,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执行。
  2、彻底摸清烟草系统各级各单位对外投资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及境外投资企业和机构的“家底”,是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为此,各级和各企业领导必须以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清产核资把多元化经营企业的问题全部如实反映出来,国家局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以调动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积极性。凡是积极认真对投资多元化经营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并如实上报的,如有问题国家局将从轻或不予追究;对不认真清理或有意隐瞒不报的,将按《会计法》和行业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此次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只进行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4、在资金核实中,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对各类资产损失、有问题长期投资和资金挂帐的处理方案,凡申报的各类损失和挂账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并经董事会通过,方可申报处理。
  5、根据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多元化经营企业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企业无法消化的,可根据规定上报财政部待审核确认批复后,冲减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其中:凡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潜亏挂账,应全部转为明亏,冲减未分配利润;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呆坏账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行列损益处理。
  七、清产核资报表及软件系统
  1、多元化经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主要是资金核实申报表及有关副表,共分为境内清产核资企业、境内清理股权和收益企业、进入破产和清算等法律程序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和机构四类分别填报。各基础工作表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
  2、烟草系统清产核资软件系统,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共同编制。
  八、要求
  1、省级局、投资企业和多元化经营企业都必须按方案要求认真彻底清查,并加强请示报告制度,有问题应及时反映,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要及时专题上报。
  2、建立责任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失职造成工作损失的,尤其是对各类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清理不彻底的要提出批评,必要时要推倒重来;对有意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
  3、无论以何种形式核算,资金核实申报表一律以汇总形式上报。
  4、由于烟草系统多元化经营企业涉及的行业范围广,企业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符合该行业标准,申报时应附该行业标准复印件,围绕烟草系统主业进行多元化生产经营的企业,资产损失的确认可依照烟草行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