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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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45 号



《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业经2005年1月20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区煤炭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因采煤沉陷,需要对房屋、构筑物和附着物及青苗动迁安置补偿的,均适用本办法。在城镇规划区外和属单独选址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采煤沉陷区的动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采煤沉陷区动迁安置补偿管理工作应坚持促进煤炭生产发展,公平、公开、公正处理动迁人与被动迁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妥善安排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动迁人是指在矿区内从事采煤生产造成地表沉陷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被动迁人是指采煤沉陷区内被动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动迁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动迁人给予安置补偿,被动迁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动迁人在动迁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实施动迁,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动迁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动迁管理

第七条 动迁人需要动迁时,应提前5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动迁安置初步方案。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动迁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审查核准动迁安置初步方案,并组织听证,在确定可行后,报采煤沉陷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动迁,同时按征地动迁安置程序告知被动迁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项目建设用地;

(二)新批宅基地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房屋土地租赁、出让、转让等手续;

(四)换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土地使用证;

(五)核发其他证件。

第九条 动迁告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监督动迁当事人对地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测登记。

生产经营单位要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个人要持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配合登记。经共同确认后,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动迁安置方案确定动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数额并签订协议;

第十条 动迁人在实施动迁前,必须落实动迁安置补偿资金,并将不低于总额50%的动迁补偿安置费用存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项资金账户,签订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动迁人与被动迁人经协商不需异地迁建的,动迁人必须在提供具有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后,方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动迁人与被动迁人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动迁人逾期拒绝搬迁的,动迁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补偿数额,被动迁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经协调被动迁人仍拒签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被动迁人不服的,可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仍拒绝拆迁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动迁安置的单位在动迁安置过程中,可按有关规定,向动迁人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动迁人要建立动迁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安置补偿


第十五条 被动迁房屋、构筑物需异地迁建的,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选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或经济组织,按统一规划协助动迁人及时为异地搬迁的被动迁人提供新址。按镇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要求,动迁人负责新建村屯的道路、用电、用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异地征地建设的,应增付新村征地差价款。新材选址按有关规定审批后,被动迁人自行建设房屋和构筑物。

第十六条 动迁范围内有非农业人口住户动迁的,可由动迁人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宅基地。符合安排新宅基地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给新宅基地,也可征得本人同意给予货币补偿;不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的,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采煤沉陷区内的房屋、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动迁安置补偿对象:.

(一)房屋的主体结构一般性损坏,但根据地质技术测定地面将继续塌陷,致使房屋有倒塌危险的;

(二)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轻微损坏或变形的;

(三)虽不具备动迁条件,但影响矿区采煤沉陷区规划和动迁安置规划实施的。

第十八条 自动迁安置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批准新建房屋和构筑物,或超过规定标准修建农业看护房等建筑物;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

(四)抢栽、抢种的树木和青苗;

(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的;

(六)分列新户名的;

(七)其他无合法有效证件的。

第十九条 采煤沉陷区范围内房屋动迁涉及的闭路电视线路、通讯线路、煤气管线、水表、电表等设施迁装费,由动迁人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动迁人。

第二十条 对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个体业户,补助停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其标准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各种类人员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补偿时限为动迁安置协议确定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动迁安置造成停业,按在册计发人员工资表人数,每人每月补偿基本工资,在册职工人数以劳动保障部门登记数为准,补偿时限从动迁之日起至按协议商定的建设恢复生产之日止。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构筑物按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其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建筑成本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温室大棚按棚内种植作物实际生产状况补偿青苗费,青苗期宅基地的青苗按一般菜田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多年生经济作物按年产值补偿,补偿期限和林、果、苗木砍伐、移植费按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水、电、路按水利、电力。交通规定工程造价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补偿事项,按市场价格补偿,由双方协议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动迁人因动迁不及时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危险,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迁。因擅自动迁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动迁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无故拖延、拒不搬迁、索要额外补偿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无理取闹拒不搬迁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相关费用从被动迁人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二)带头煽动闹事,围攻、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动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一经发现要如数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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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1]6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快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把房地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章规划管理

第一条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条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设的管理,提高住房建设商品率。
1、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房屋包括城郊结合部分的房屋建设,都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
2、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土地给私人建房;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或尚未建设的私人住宅建设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原有私房改造加固不能超出原来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不另新批土地置换给私人建房。
3、停止审批单位新的集资建房用地规划。对符合房改政策,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管理。
4、鼓励公寓式住宅小区、组团的开发建设,小区、组团商品房建设规划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不准将整体楼幢改为占天占地、垂直分户式住宅。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条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个别重点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其余必须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方式。
第五条在新区用于成片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用地,由政府统一完成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后,公开拍卖、招标出让给开发企业,所得出让金收入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免30%;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实行行政划拨方式,相关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鼓励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动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凡2000年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2年而未能动工开发建设的,给予宽限到2002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发建设;超过此宽限时间还不能开发建设的,从2002年7月1日起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如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政府将依法收回同等价值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用以抵补土地闲置费;到2002年12月31日止仍不能开发建设的,由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除外。
第六条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组织动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承担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全部内容的,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1元/亩缴交财政外,优惠的部分作为政府对改造区范围规划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的投入,由开发企业负责按时建设完成;旧城改造申报准建手续时,各项报建费用减半收取。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夹杂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政府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再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企业。
第七条鼓励城区内生产性企业向外迁往工业园区。凡迁往工业园区企业新建厂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5万元/亩收取。外迁企业原有房地产转让时,如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政府按国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的40%后,其余留给外迁企业用于新厂房建设;如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除上交5%给财政外,其余全留外迁企业。外迁企业报建费用可减半征收。
第八条鼓励企业以闲置的房地产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方式与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1998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职工住宅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业开发建设,报建费用按经济适用房收取。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康的房地产开发秩序。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第十条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要符合规划要求,项目竣工后,必须报经开发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搞基础设施后搞开发建设,项目整体完成后进行验收;凡不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完成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发公司要留足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服务的用房和建立维修基金;积极推行住宅小区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与物业专业化管理。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十二条鼓励农村人口进城置业购房。2002年起,凡在县(市)以上城区购房的农村人口,可以“农转非”办理城市户口,办理户口的收费按常规城市户籍转户收费,不另加城市增容等费用。购买面积60~80平方米房屋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户口2人;购买8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4人。其子女读书、就业享受城市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及时审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且要上墙公示,明白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积极扶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努力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行为。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时,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
第十五条努力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凡新建立住宅小区都要实行物业管理;对原有的开发区和单位的住宅小区,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经营行为要规范,实行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积极建立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小区居住环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1991年5月29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3条:“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解释如下:

  一、本项所称“健康证书”系指卫生部制定的(见附件)下列三种健康证书的任意一种:

  1.《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

  2.《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

  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二、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的,检查合格者,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健康证书;或者按卫生检疫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有关健康状况的全部资料,由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认可,并签发健康证书。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过去的有关解释,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均按本解释执行。

  附件:《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式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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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

          │              │

          │     健 康 证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

          └──────────────┘

┌────────────────┐ ┌────┬────┬──────┐

│姓  名______┌────┐│ │签证日期│检疫医师│国境卫生检疫│

│          │    ││ │    │签  名│ 机关盖章 │

│性  别______│  照  ││ ├────┼────┼───┬──┤

│          │    ││ │1.   │    │1.  │2. │

│出生年月______│  片  ││ ├────┼────┤   │  │

│          │    ││ │2.   │    │   │  │

│工  种______└────┘│ ├────┼────┼───┼──┤

│                │ │3.   │    │3.  │4. │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 ├────┼────┤   │  │

│  编号  字  第  号   │ │4.   │    │   │  │

└────────────────┘ └────┴────┴───┴──┘

┌────────────────┐ ┌────────────────┐

│                │ │     注 意 事 项    │

│  业经医学检查,健康合格,准予│ │1.工作时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

│                │ │2.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

│参加服务行业工作,特颁发此证。 │ │3.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证缴还原工│

│                │ │作单位;            │

│  本证书自签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4.如有遗失、损坏,应该立即报告声│

│                │ │明作废和申请补发;       │

│                │ │5.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字、│

│                │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 ┌────┬────┬──────┐

│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 │ │签证日期│检疫医师│国境卫生检疫│

│                │ │    │签  名│ 机关盖章 │

│                │ ├────┼────┼───┬──┤

│                │ │1.   │    │1.  │2. │

│      健 康 证      │ ├────┼────┤   │  │

│                │ │2.   │    │   │  │

│                │ ├────┼────┼───┼──┤

│                │ │3.   │    │3.  │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 ├────┼────┤   │  │

│                │ │4.   │    │   │  │

└────────────────┘ └────┴────┴───┴──┘

              第1页                第3页

┌────────────────┐ ┌────────────────┐

│姓  名______┌────┐│ │                │

│          │    ││ │  业经医学检查,健康合格,准予│

│性  别______│  照  ││ │                │

│          │    ││ │参加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特颁发│

│出生年月______│    ││ │                │

│          │  片  ││ │此证。             │

│工  种______│    ││ │                │

│          └────┘│ │  本证书自签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 │                │

│  编号  字  第  号   │ │                │

└────────────────┘ └────────────────┘

              第2页                第4页

       ┌──────────────────────┐

       │       注意事项           │

       │                      │

       │1.工作时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

       │2.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

       │3.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证缴还原工作单位;  │

       │4.如有遗失、损坏,应该立即报告声明作废和申请│

       │补发;                   │

       │5.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字、国境卫生检疫│

       │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编号:AE

                          № 0397850

                国际旅行

               健康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FOR

            INTERNATIONAL TRAVEL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封面)

                注意事项

  1.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名、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2.出入国境或在居留地应随时携带,以备检查。

  3.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NOTE

  1.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only if completed with the date of

issue, signature of physician and the offcial stamp of The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2. The owner must always keep this certificate with himself against

inspection of departing from or arriving in a country or at his place of

residing.

  3. Any amendment of this certificate, or erasure, ormisuse by other

person, may render it invalid.

                (封底)

┌────────────────────────────┬─────┐

│姓 名                         │  照  │

│Name                          │     │

├────────────────────────────┤     │

│性 别                    男/女  │     │

│Sex                     Male/Female │  片  │

├────────────────────────────┤     │

│出生日期                        │     │

│Date of birth                      │  Photo │

├────────────────────────────┴─────┤

│国  籍                              │

│Nationality                             │

├────────────────────────────┬─────┤

│身 高                     厘米  │ 备 注 │

│Height                     cm   │ Remarks │

├────────────────────────────┤     │

│体 重                     公斤  │     │

│Weight                     kg   │     │

├────────────────────────────┤     │

│血  型                        │     │

│Blood type                       │     │

│                            │     │

│                            │     │

│                            │     │

│                            │     │

└────────────────────────────┴─────┘

               (第一页)

┌──────────────────────────────────┐

│                                  │

│               出境体格检查             │

│      Reco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Departure      │

│                                  │

├───────────────┬──────────────────┤

│ 血 压       毫米汞柱│ 脉 搏          次/分 │

│ Blood pressure    mmHg │pulse rate        time/min │

├─────────┬─────┴┬─────────┬───────┤

│   发育情况   │      │   营养情况  │       │

│  Development  │      │  Nourishment  │       │

├─────────┼──────┼─────────┼───────┤

│   皮 肤   │      │   淋巴结   │       │

│    Skin    │      │  Lymph nodes  │       │

├─────────┼──────┴─────────┴───────┤

│         │视 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

│     眼    │    ----        Corrected----│

│         │Vision 右R          Vision 右R  │

│         ├────────────────────────┤

│    Eyes   │辨 色 力          其 他      │

│         │Colour sense         Others      │

├─────────┼────────────────────────┤

│  耳、鼻、喉  │                        │

│    E.N.T   │                        │

├─────────┼────────────────────────┤

│  甲 状 腺  │                        │

│   Thyroid   │                        │

├─────────┼────────────────────────┤

│   肺 部   │                        │

│   Lungs    │                        │

├─────────┼────────────────────────┤

│   心 脏   │                        │

│   Heart    │                        │

├─────────┼────────────────────────┤

│   腹 部   │                        │

│   Abdomen   │                        │

└─────────┴────────────────────────┘

               (第二页)

┌────────┬────────┬─────────┬──────┐

│   脊 柱  │        │    四 肢   │      │

│   Spine   │        │  Extremities  │      │

├────────┼────────┼─────────┼──────┤

│ 泌尿生殖系统 │        │    肛 门   │      │

│ Genitourinary │        │    Anus   │      │

├────────┼────────┴─────────┴──────┤

│  神经系统  │                         │

│  Nervous   │                         │

│  system   │                         │

├────────┼─────────────────────────┤

│  心电图   │                         │

│   ECG    │                         │

├────────┼─────────────────────────┤

│ 胸部X线检查  │                         │

│ X-ray exam.  │                         │

│  of chest   │                         │

├────────┼─────────────────────────┤

│  化验室检查  │                         │

│  Laboratory  │                         │

│   exam.   │                         │

├────────┼─────────────────────────┤

│  签证日期  │           使用期一年         │

│   Date   │       Expected period one year      │

├────────┴─────────────────────────┤

│                                  │

│                                  │

│                                  │

│                                  │

│    医生签字                 检疫机关盖章    │

│Signature of physician             Official stamp    │

└──────────────────────────────────┘

               (第三页)

┌──────────────────────────────────┐

│                                  │

│               入境体格检查             │

│       Reco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Entry       │

│                                  │

├───────────────┬──────────────────┤

│  血 压      毫米汞柱│ 脉 搏          次/分 │

│Blood pressure     mmHg │pulse rate        time/min │

├─────────┬─────┴┬─────────┬───────┤

│   发育情况   │      │   营养情况  │       │

│  Development  │      │  Nourishment  │       │

├─────────┼──────┼─────────┼───────┤

│   皮 肤   │      │   淋巴结   │       │

│    Skin    │      │  Lymph nodes  │       │

├─────────┼──────┴─────────┴───────┤

│         │视 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

│     眼    │    ----        Corrected----│

│         │Vision 右R          Vision 右R  │

│         ├────────────────────────┤

│    Eyes   │辨 色 力          其 他      │

│         │Colour sense         Others      │

├─────────┼────────────────────────┤

│  耳、鼻、喉  │                        │

│    E.N.T   │                        │

├─────────┼────────────────────────┤

│  甲 状 腺  │                        │

│   Thyroid   │                        │

├─────────┼────────────────────────┤

│   肺 部   │                        │

│   Lungs    │                        │

├─────────┼────────────────────────┤

│   心 脏   │                        │

│   Heart    │                        │

├─────────┼────────────────────────┤

│   腹 部   │                        │

│   Abdomen   │                        │

└─────────┴────────────────────────┘

               (第四页)

┌────────┬────────┬─────────┬──────┐

│   脊 柱  │        │    四 肢   │      │

│   Spine   │        │  Extremities  │      │

├────────┼────────┼─────────┼──────┤

│ 泌尿生殖系统 │        │    肛 门   │      │

│ Genitourinary │        │    Anus   │      │

├────────┼────────┴─────────┴──────┤

│  神经系统  │                         │

│  Nervous   │                         │

│  syste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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