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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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三峡水库监管船(以下简称鄂海巡0001船舶)的航行、停泊安全和日常管理有序,根据鄂海巡0001船舶的工作性质、特点以及《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委托管理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海巡0001船舶用于三峡库区环境监测、自然灾害救援和水上安全监督。

  第三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鄂海巡0001船舶使用的调度。宜昌市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船舶停泊安全、航行安全、船舶维修保养、船舶检验以及持证船员、服务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宜昌市地方海事局,在确保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和湖北省移民局用船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正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公务接待。

  第五条 鄂海巡0001船舶的使用调度由宜昌市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宜昌市地方海事局按照书面通知安排鄂海巡0001船舶运行事宜并与用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宜昌市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任何单位不得动用鄂海巡0001船舶。

  第六条 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为鄂海巡0001船舶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宜昌市地方海事局必须编制《鄂海巡0001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章 船员、服务人员管理

  第七条 宜昌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按照船员配员管理规定,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招聘和配备持证船员。

  经考核录用的船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船员工资和其他保障待遇参照宜昌市三峡库区同等级船舶的船员待遇执行。

  受聘船员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的聘用或从事与本船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 船舶所需服务人员,按照“联合聘用、定向培训、派遣服务、单位协调”的原则,由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会同市接待处,从桃花岭饭店、长城宾馆已聘用的服务人员中选聘,经定向培训合格,发给聘书后上岗。

  被聘用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在原单位不变。由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与桃花岭饭店、长城宾馆签订《派遣服务协议》。需要被聘服务人员上船工作时,由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书面通知派遣单位。

  聘用服务人员在船上工作期间的待遇按照《派遣服务协议》在《派遣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船员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员和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并经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政治审查合格:

  (一)政治可靠,服从指挥;

  (二)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

  (三)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努力学习,自身修养好;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管理制度;

  (五)纪律严明,举止庄重,着装整洁,行为规范,文明服务,注重形象。不酗酒闹事,不赌博打牌,不带非工作人员登船。

  第十条 船员和服务人员不能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聘用。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一条 鄂海巡0001船舶管理包括航行管理、停泊管理、财产管理、治安消防管理,及服务于鄂海巡0001船舶停泊的海事趸船的日常工作管理。

  (一)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负责鄂海巡0001船舶的综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驾驶部、轮机部、水手部、服务部的管理以及停泊、航行安全管理。船上工作人员依照船长命令履行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二)轮机长在船长领导下负责轮机部日常管理,包括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线路的日常维护和航行管理,确保各种机械设备、仪器正常运行。

  (三)服务部必须确保鄂海巡0001船舶及附属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整洁亮丽。

  


第四章 船舶航行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部必须做到:

  (一)驾驶人员在值班时严肃认真,服装整洁,精力集中,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二)驾驶室内各种航行设备、资料、仪器以及开关等不准无关人员动用、翻阅,并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专人妥善保管;

  (三)船舶在航行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库区定线制航行管理规定;

  (四)驾驶人员按规定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并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

  (五)驾驶人员按规定检查本船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助航仪器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六)船舶在航行中,当班驾驶人员遇下列情况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1、因能见度不良无把握继续航行时;

  2、对通航条件有疑虑时;

  3、遇雷雨大风威胁航行安全时;

  4、发现遇险信号和各种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时;

  5、主机、舵机或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及助航仪器发生故障时;

  6、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或船舱进水等情况时;

  7、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七)驾驶部交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室,熟悉情况,并按照交接班有关规定,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气象等情况;

  2、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3、本船吃水及操纵性能;

  4、航行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5、来往船舶动态;

  6、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与航行中船舶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7、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8、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

  (八)驾驶部人员遇下列情况暂不交接:

  1、正在避让或处理紧急事情时;

  2、正在通过大桥、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正在改变航向时;

  3、接班驾驶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有疑虑时;

  4、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时。

  第十三条 轮机部必须做到:

  (一)值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加强机械设备和线路的维修保养,保证机械设备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并做好轮机日志记载。

  (二)各种机电设备和各种警报等设备未经轮机长同意,不得擅自启动。

  (三)遇有警报和机舱异常情况,值班轮机员立即报告轮机长,轮机长必须迅速到达现场,负责轮机部的现场指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轮机部接班人员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机舱,检查主机、副机、舵机、轴系、锅炉、液压、电气、各种设备仪器等,遇有问题向交班人员指出,重大问题要记录在轮机日志,并向轮机长报告。

  (五)轮机部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主动介绍机舱内机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出现故障的处理经过,传达轮机长或驾驶部的指示,讲清本班工作注意事项,在得到接班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船舶停泊管理

  第十四条 鄂海巡0001船舶停泊时保证一个工班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加强巡查,了解周围情况,维护船、趸的停泊秩序。检查锚泊信号、系缆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系泊中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发现异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鄂海巡0001船舶修理时,船长及其船员应密切关注从事高空、舷外、临水、烧焊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 鄂海巡0001船舶遇到火警、人员落水、航室进水或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并组织在船人员全力抢救,必要时请求有关方面予以援助。

  第十七条 鄂海巡0001船舶值班人员负责在规定的频道上收听无线电话,掌握好水情变化和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通告,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鄂海巡0001船舶的日常经费,按照《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委托管理协议》,每年补助70万元,包括船舶工作人员工资、船舶保险及维护等,包干使用,节约留用,超支不补。其中湖北省移民局补助50万元、宜昌市人民政府补助20万元,每年分两次拨付给宜昌市地方海事局。

  第十九条 按照“谁用船,谁付钱”的原则,航行费用一律由用船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以燃油消耗等成本费用为依据测算,一年一核定。航行中发生的餐饮等接待费用由接待单位据实承担。

  第二十条 鄂海巡0001船舶费用,实行专户专帐管理,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由市审计部门对鄂海巡0001船舶上年度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各用船单位必须在任务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费用。凡未按要求付清前次航行费用的单位,宜昌市地方海事局有权拒绝该单位的出航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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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鉴于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的基础上正在发展,确信两国政府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将有助于两国间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两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促进这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两国政府应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和促进两国政府间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合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派遣和接受科学家和技术人员;
  (二)举办两国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参加的讨论会、研究会等;
  (三)进行共同研究;
  (四)交换有关科学技术情报;
  (五)两国政府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二条 两国政府或政府机关任何适当部门可制订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专门合作项目细节和手续的执行协议。

  第三条
  一、两国政府为达到本协定的目的,设立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中日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委员会按照外交途径所商定的日期,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会晤。
  二、委员会具有下列任务:
  (一)讨论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主要科学技术政策的事项;
  (二)向两国政府提出关于本协定的合作计划和其他实施本协定所必要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三、委员会不举行会晤期间,委员会关于本条第二款事宜的联系,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四、根据需要,在委员会的全面指导下,可设立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和推进特定领域合作的任务。

  第四条 两国政府应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两国各种团体、机构和个人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五条 一方政府应向另一方国家的公民为执行本协定进行工作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六条 本协定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予以实施。

  第七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之后,在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之前,继续有效。
  三、任何一方政府在最初两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以在六个月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另一方政府,随时终止本协定。
  四、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本协定终止之前尚未履行完毕的根据第二条所制订的任何计划的执行。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在东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  本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华                  大来佐武郎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9号

2001-07-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数控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四、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1.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2.数控机床产品目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