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2:20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1日)

深府办〔2006〕125号

《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统计工作,确保我市人口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统计调查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监测的对象,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管理服务人口。

户籍人口是指拥有深圳市红印户口的人。

常住人口是指公民在所居住的街道按常住地原则进行登记的人,包括:

1.居住在本街道,并已在本街道办理户口登记的人;

2.已在本街道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本街道以外的人;

3.在本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调查时居住在本街道,户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户口的人。

户口在本街道,但已离开本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深圳市常住人口的计算遵照国家下算一级制度执行。即深圳市统计局按照国家、广东省统计局制定的制度方法,开展人口调查并将调查原始数据资料上报广东省统计局,由广东省统计局计算核定深圳市常住人口总量和结构。

流动人口是指在本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

管理服务人口是指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和。

第三条 开展人口统计调查遵照时点统计、常住人口统计、在地登记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国家普查年份(逢尾数0和5的年份),人口统计数据以人口普查(含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为准;在非普查年份,建立深圳市常住人口抽样调查和职能统计相结合的统计调查制度,以确定当年人口统计数据。

第五条 深圳市常住人口抽样调查在非普查年份内每年开展一次。常住人口抽样调查以人口普查或1%人口抽样调查的样本框为基础进行,通过调查数据测算我市常住人口总量和结构。

第六条 深圳市常住人口统计抽样调查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区、街道及社区基层人口统计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在调查时段内,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参与调查工作。

第七条 建立深圳市人口统计信息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全市人口信息的规范管理与互通共享。以市统计局为主并依托人口统计信息系统,按照国家人口统计标准和制度,从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教育、出租办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口管理信息中,定期抽取信息进行清理和集成,形成动态的人口统计信息。

第八条 市统计局负责制定统一的人口统计制度方法,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人口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为人口统计监测和人口目标考核提供依据。

第九条 将深圳市常住人口统计数据与国家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相衔接,为我市人口调控目标提供宏观监测服务。

第十条 市统计局负责完成国家和广东省组织开展的人口统计调查任务;负责制定全市人口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方法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人口统计数据评估和统计分析;负责核准各区常住人口数据,提供全市人口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人口户政管理统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统计,参与人口统计分析;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出租屋人口登记。上述部门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服务人口统计资料,负责完成国家和地方人口统计调查所指定的任务。

第十二条 区、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口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人口登记工作进行统计业务指导、监测和培训。

第十三条 人口统计调查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对非普查年份全市人口统计数据进行专家评估。专家评估组由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联合组成,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归口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人口统计数据之前,须与市统计局协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会谈公报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 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会谈公报


(签订日期1970年4月19日)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刘希文等和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松村谦三访华团团员古井喜实等,于一九七0年三月十日至四月十九日在北京举行了会谈。
  双方回顾了一九六九年双方发表会谈公报以来中日关系的形势,并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双方重申一九六九年会谈公报是正确的,是符合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的。双方再次确认政治三原则和政治经济不可分的原则是中日关系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们双方关系的政治基础,并表示决心为遵守上述原则和维护这个政治基础继续做出积极的努力。
  双方就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的日美联合公报进行了严厉谴责。
  中国方面严正指出,日美联合公报把侵略性的日美“安全条约”变为范围更广、危害更大的新的美日军事同盟,它的矛头是直接指向中国人民、朝鲜人民、印度支那三国人民和亚洲各国人民的。日本反动派充当了美帝国主义推行亚洲人打亚洲人的所谓“新亚洲政策”的主要帮手,充当了反对亚洲各国人民的急先锋。日美联合公报宣扬的所谓“归还冲绳”,完全是一个骗局。在“归还冲绳”的幌子下,佐藤荣作不惜出卖日本民族利益和主权,答应把整个日本绑在美国战车上,使日本本土冲绳化,变为美帝国主义侵略亚洲的军事基地。在日美联合公报中,佐藤荣作悍然声称,台湾“是日本安全的极重要因素”,朝鲜“对于日本自己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日本要对印度支那地区的“稳定”发挥“作用”。美日反动派加紧军事勾结的目的,显然是要永远霸占中国的神圣领土台湾省,阻挠中国人民解放台湾;要永远霸占南朝鲜,阻挠朝鲜的重新统一,甚而重新侵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要永远分割越南,阻挠越南人民解放南方,保卫北方,进而统一祖国,并不惜为此而扩大侵略印度支那的战争。毫无疑问,这些都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野心的大暴露。在美帝国主义扶植下,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已经是摆在亚洲人民和世界人民面前的严峻的现实。美日反动派这种新的侵略活动,严重地威胁着亚洲和世界和平,也必将给日本人民带来新的更大的深重灾难。中国人民和包括日本人民在内的全亚洲人民,要联合起来,给美日反动派以粉碎的打击。
  日本方面表示理解中国方面的立场,并认为,日美联合公报把日美军事勾结推到了一个新阶段,使日美“安全条约”更加扩大和升级。日美联合公报中所谓“归还冲绳”的条款,具有欺骗性,佐藤政府在“归还冲绳”的名义下,造成了把日本本土变为同冲绳一样的美国军事基地的危险。日美联合公报公然把日本的“安全”范围扩大到台湾、朝鲜和印度支那地区;佐藤政府加紧扩充军备,增加军事预算等等,这种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形势,给中国人民、朝鲜人民、印度支那三国人民和亚洲各国人民带来了严重威胁,进一步加剧了远东地区的紧张局势,这是我们不能容忍的。日本方面进一步表示,决心为抨击和粉碎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为反对侵略战争作出更多的努力。
  双方重申一九六九年会谈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方面强烈谴责佐藤政府一贯追随美帝国主义,积极参与制造“两个中国”和“一个中国、一个台湾”的种种阴谋活动。日本垄断资本疯狂向台湾进行扩张和渗透,赤裸裸地暴露了日本军国主义妄图重新霸占台湾的野心。中国方面重申,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这是中国人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解放台湾,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国家不容干涉。
  日本方面赞同中国方面的立场,并再次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以任何形式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日本方面并且认为日美联合公报把中国的领土台湾省说成是“日本安全的极重要因素”,是对严肃的中国内政的露骨干涉,必须强烈反对。
  双方一致严肃指出,一年来佐藤政府变本加厉地追随美帝国主义,顽固推行敌视中国的政策,在中日关系上设置了新的严重障碍。中日关系更加恶化的现状,完全是佐藤政府造成的。日本方面进一步表示,今后要坚决反对佐藤政府敌视中国的政策,为排除佐藤政府在中日关系上设置的重重障碍,为促进中日关系正常化作出新的有效的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中日两国人民要和平友好的愿望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这个时代的巨大潮流是任何人也无法阻挡的。中日两国是近邻,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关系的正常化,不仅符合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而且也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
  双方就一九七0年备忘录贸易事项达成了协议。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       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
     办 事 处 代 表       办 事 处 代 表
       刘 希 文          古 井 喜 实
        (签字)            (签字)

                       一九七0年四月十九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5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经第二审审理决定对民事部分裁定发回重审,对刑事部分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一案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在再审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请示 京高法〔1992〕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宣告后,刑事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附带民事原告人对原判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决定对民事部分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对刑事部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决定指令再审。对这种案件,原审法院作为一案还是作为两案审理,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这种案件,虽然民事部分是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是指令再审,案件来源方式不同,但因为是一个案件,民事责任的确定有待于刑事部分的决定,因此,原审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后,作为一案以审判监督程序审判。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9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