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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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环资 [2007] 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项目 节能 评估 审查 通知



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

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

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 第40号 )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计交能【1996】905号)*

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

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

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

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1898号)

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号)

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 (计基础【2000】1268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

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 GB/T 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 (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 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 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 YY/T 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 CJ/T 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JBJ 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 YY/T 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 SY/T 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 SC/T 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 (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 YS/T 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 SY/T 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GB/T 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 JC 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 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 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 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ST/T 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T/T 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Y/T 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 SY/T 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 SY/T 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 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 GB/T 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 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 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 GB/T 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 JC 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2002; 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 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 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 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 JT/T 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 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 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 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 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 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 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 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 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 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 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 1137-2006

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7896- 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4-2006

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2004

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

注:“*”表示正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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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47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有效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扩大就业放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紧紧围绕“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抓住“一主两翼”铁路线,亿吨级煤炭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启动实施和大企业、大集团入驻地区的有利机遇,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四条 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劳动保障、经贸、教育等相关部门及各职业教育机构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沟通,研究解决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地区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第五条 打破条块分割,重复分散办学格局,加强对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领导。充分利用区域内各类教育资源优势,在坚持学校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各学校的实际,加强校际合作,开展联合办学,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实现学校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推进职教资源向地区主导产业和关键生产领域集中,走多元化、规模化办学之路。
第六条 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快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建设步伐,在乡镇中学中选择有条件的学校作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经劳动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加挂“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牌匾后,面向初中学生开展“3+1”式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即:未能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在接受3年的基础教育后不离校再接受1年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地区职业教育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加强双语培训。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与哈密电大和哈密师范学校的合作,开展联合办学,充分发挥其汉语教学的优势,对符合企业招生年龄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据汉语水平,先进行1-2学期的汉语预科培训,合格后再进入职业学校学习技能。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地区职业教育补贴等优惠政策。
对超过企业招生年龄的,按其汉语水平,进行3-6个月的强化汉语培训,合格后有针对性的对其开展技能培训,所需费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职业学校要抓住地区产业发展和大企业、大集团入驻哈密的有利时机,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对接,围绕企业办教育,盯着需求办专业,结合岗位设课程,走校企“订单式”培训发展之路,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使职业教育与就业市场有机衔接,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率。“订单式”培训企业要明确培训专业、标准、时间,职业学校要按照企业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课程设置,为企业培养输送合格的技能人才。
校企双方要严格履行“订单”培训协议。企业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合格的学生,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及时就业,如企业原因造成学生不能按时就业的,由企业负责支付毕业生待岗期间的生活费。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培养,如学生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责任由学校承担。
第九条 企业与职业学校要共建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合作企业的生产设备,组织师生到企业进行生产性实训。合作企业应当为职业学校师生实训提供场所,接收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对半工半读的学生给予劳动报酬,使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和标准符合企业的现实需求,实现校企双方合作共赢。
第十条 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采取集中培训,走出去培训、在岗培训、到相应的企业单位实习进行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同时,聘请合作企业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长效机制。各类企业应当把职工培训计划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展情况,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切实保障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力;应当按照“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完善职工凭技能业绩和贡献确定收入分配和提升使用的激励机制,激发职工学技术、学技能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
空岗信息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用人需求时,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岗位空缺信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提供就业服务的工作制度。
企业空岗报告事项包括:空岗数量、职业工种、工资待遇、用工时间、所需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要求等情况。
新建企业在办理规划手续前,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在建设期间和投产后所需人数、岗位工种、文化程度及技能要求等用工培训计划,否则将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生产经营企业应在空岗出现后15日内主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空岗信息。
企业首次报告空岗信息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招聘简章。
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空岗信息,对未按规定上报空岗信息的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空岗信息报告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空岗报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岗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空岗报告及时进行核实,并于2日内报送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进行发布,实现企业用工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就业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就业服务。主要包括: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个人求职信息查询、用人指导、工资价位指导和日常推荐服务;协调企业开展招工和招生工作;组织各类企业参加招聘洽谈会。
发改、经贸、煤炭工业管理、农业、建设、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空岗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企业用工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招工时应优先招用本地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企业招收本地工人人数不得低于企业招工比例的70%;招用本地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招收比例的30%。
企业在招工时,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招收少数民族劳动者的比例不得低于县(市)民族人口的自然比例。
企业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对不招用本地农民工的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农民工人数的50%、以企业农民工年平均工资6%的标准,由企业向当地政府支付农民技能培训补助费。
第十六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将现行针对城镇人员的就业优惠政策向转移就业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延伸,扩大就业优惠政策覆盖面。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创业的可提供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按时还款、信誉好、创业初具规模的,可再次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规模小、申请额度低于1万元的,免除反担保。对创业成功并吸纳其他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
对招用本地农牧民或失地农民就业的,按照农民工工资收入的6%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对招用大专院校毕业生及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地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劳动就业培训信息联网,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工作平台,为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动态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准确掌握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基本情况,包括劳动力资源分布状况,劳动力男女比例、民族比例、文化程度、年龄结构、就业愿望、就业能力、培训需求,以及劳动者就业、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情况,并建立城乡人力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数据库,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帮一”援助服务,解决其实际困难,确保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把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考核责任力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目标细化,责任细化,措施细化,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实行全面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加大对侵害职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纠纷;监督和指导各类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通报,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现实作用、增收效果;宣传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就业再就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就业再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及其有关实施意见的要求,以提高应急能力为中心,以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为重点,以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为先导,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措施落实,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全面提升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更大贡献,为“十二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开好头、起好步。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大力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先期建设好河北开滦、山西大同、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其他14个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参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模式进行建设。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开滦队、平顶山队示范建设,通过示范建设形成一套建设标准、一套制度规范、一套教育培训教材、一套应急行动预案、一套实训演练科目和一套基础设施等“六个一”成果,为其他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提供成熟的经验。加快地方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推动矿山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油气田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采取政企共同出资方式,依托石化、石油、建筑施工、航运等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推进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区域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及隧道施工、水上交通、海上石油等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地方骨干队伍建设。

3.支持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大力推进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海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布局、健全体系。

4.加强矿山医疗救护队伍建设。搞好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规划,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医疗卫生应急体系,依托各地优势医疗资源,建设装备精良、高水准的国家(区域)和地方骨干矿山医疗救护队,提高医疗救护技术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矿区医疗机构的作用,将矿山医疗救护点向井(坑)口延伸。

5.鼓励和发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社会力量。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引导、推动、扶持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规划、法制和预案工作

6.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十二五”有关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政企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总体工作部署,同步建设、同步推进。

7.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标准的制定工作,尽快出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财税扶持政策、应急救援征用补偿政策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收费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研究解决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事故救援中牺牲人员荣誉抚恤等问题,完善各级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资保障等应急工作制度。

8.加强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进一步加强预案管理、提高预案质量、完善预案体系,尤其要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相互衔接性。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切实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关键应急程序简明化、图表化、牌板化,易懂好记。

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尽快制定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规范和指导应急演练工作。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重点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9.加强应急值守和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接收、研判、上报、处置事故及预警信息,做好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应急平台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方面的作用,及时传输现场图像信息、报告现场情况;建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应急机构、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信息沟通渠道。

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和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应急值守,做好各类事故及预警信息处置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10.加强应急总结评估分析工作。做好事故救援总结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救援案例分析报告、年度应急管理评估分析报告等制度,通过评估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11.努力提升救援队伍素质。大力开展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示范活动,加强矿山救护队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服务水平和救援、管理、保障能力,切实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工作,争取用1-2年时间,各省(区、市)专业矿山救援队伍至少有1/3达到二级资质以上。

12.加强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自救、互救能力,严防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广泛开展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指挥员救援战术、技术培训交流活动,将典型救援案例纳入救援队伍指战员培训内容。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知识,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13.加强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部门数据库表结构规范(试行)》和《应急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及时采集、更新应急预案和应急资源信息。

14.办好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大会暨第三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论坛及展览会。认真做好会议和展览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参会和参展,以此为平台,展示和宣传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成就,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应急理念、经验和技术,促进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四、加强事故预防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

15.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机制,做好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备案、登记建档、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依托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金安”工程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尽快实现重大危险源的网络监管。重大危险源未经检测、评估或监控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6.推动各类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按照“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组织引导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等优势,对本企业和服务范围内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重点围绕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铁路施工、道路施工、建筑施工等单位的重点系统、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排查事故隐患。对应急队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

五、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保障能力建设

17.推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产业发展。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大型高端应急救援装备、关键应急救援技术的研发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大国家对应急救援技术进步的推动力。大力扶持在应急救援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支持有条件、有基础的地区培育应急救援专用设备制造产业。

18.推动应急装备技术创新与发展。坚持以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指导有关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搞好产学研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机制。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积极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能显著提高救援效果的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优先推广应用紧急避险、应急救援、逃生报警、逃生路线标识等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不适应救援需要、不符合相关标准、性能不高、不能保障救援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落后救援技术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淘汰。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应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19.积极采用国际、国内先进应急救援装备。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积极引进、采用国际国内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重点引进、采用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快速灭火、堵漏、洗消设备以及人员避险、搜寻、定位等装备,提高应急救援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

20.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尽快建立健全省(区、市)、市(地)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开发和完善应急保障、模拟推演、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应用系统。企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调度指挥、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平台。

21.加快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针对易发事故的特点,依托大型企业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指定相关生产企业储备一定的应急装备、物资生产能力,并建立专门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网点;在国家(区域)应急救援队储备一定的大型特种救援装备和相关物资,努力形成多层次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对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且救援难度大的事故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运机制,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及时有效、发挥作用。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事故特点,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力度,尤其要针对重点工艺流程储备必要的应急物料、应急器材等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22.加强应急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推动所有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已经建立的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切实做到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和装备“五落实”,有效发挥综合监管和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协调作用。加快推进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能力建设,重点组建武装好26个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的矿山救援中心。逐步理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关系。

23.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深化与地震、气象、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预警和应急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24.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督促基层政府和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办事机构,小型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与周边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5.加强应急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提高应急队伍政治素养,培养顽强的工作作风和敢打必胜的信心、决心。加强业务学习,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讲座和交流,努力提高应急人员的履职能力;支持和鼓励应急管理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事故现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锻炼和成长。建立和完善应急工作制度,推进应急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