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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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1982年10月18日)

 

联合通知:

  为了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现发去《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等专业学校的基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又红又专的中等专业人材。在四化建设中,中专毕业生不仅是一支重要的专业技术力量,而且也是各行各业基层领导干部的重要来源,他们的政治质量与业务水平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中等专业学校普遍对学生进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开展了“学雷锋”、“创三好”和“五讲四美”等活动。广大学生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提高,精神面貌有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学生中的思想问题还比较多,思想政治工作还有不少薄弱环节,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团结教育青年学生的核心,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纽带,党关于青年工作的路线、方针主要是通过共青团组织贯彻执行的。目前,中等专业学校中团员比例已达百分之七十到八十,在整个中等专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但是,由于中等专业学校领导体制较为复杂,团的工作渠道不通,团的干部缺额较多,严重地影响了共青团工作的开展。就全团来看,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在整个学校系统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亟需采取措施,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一、各级团组织必须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当前,首先要认真解决一些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渠道不通、无人过问的状况。在目前中等专业学校领导体制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主管业务部门团委要加强对下属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要主动与上级团委学校部取得联系,了解上级团组织在学校共青团工作方面的精神,结合所管辖学校的具体情况,抓好中等专业学校团的工作。各级团委学校部在抓好大、中学校团的工作的同时,要把中等专业学校团的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共青团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州)委学校部应有一名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地(市、州)团委(包括省会所在市团委)学校部,要把指导所在地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不管其隶属关系)开展好团的工作列入自己的职责范围,对这些学校团的业务给予切实的指导、帮助。学校部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都要通知中等专业学校团的干部参加,还可以组织中等专业学校团的干部进行经验交流,开展一些适合中等专业学校情况的活动。学校数目较多的,也可以采取上海团市委学校部的作法,按学校类别或地区组成校际组。

  有些省(市、自治区)或地(市、州)的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是由直属机关团委负责的,团省(市、自治区)、地(市、州)委学校部也要在工作上给予指导。

  二、进一步健全共青团组织

  凡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可建立总支委员会,团员超过一百人的学校可建立团委会。团委(总支)要在学校党委(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组织要坚持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团员,加强学校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带领好团的队伍;要和学生科等有关部门及班主任紧密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各项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合格人材;要经常主动汇报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团的工作情况,取得学校党组织和学校行政的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团委(总支)还要把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开展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选配好团的干部

  凡建立共青团基层委员会的中等专业学校应配备专职团干部一至二人,在校学生超过六百人的学校,专职团干部的数目还应酌情增加。要注意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热爱团的工作并且有一定思想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和相当于中专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年轻同志担任团委(总支)书记。同时,要给他们创造条件,通过自学或进修,使他们逐步达到大专文化水平。对现有团干部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同志,应帮助他们尽快提高,使之逐步胜任工作,确实不能胜任的,应予以调整。

  中等专业学校团的专职干部编制统一列入学校行政编制,

  团委书记的管理、使用、定职相当于所在学校的中层干部,根据党章规定,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针对目前中等专业学校团干部新手多,经验少,热情高,办法少的状况,各级团组织要特别重视中等专业学校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各级团校开办学校团干部学习班,要注意吸收中等专业学校团干部参加,各地团委还可以利用假期集中训练中等专业学校团干部,组织经验交流。各级团委要注意配合各主管业务部门、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团干部。在一般情况下,团干部的物质待遇应不低于同期毕业的教学人员的水平,调整工资、评选先进、评定职称,应同其他教师、干部同等对待。对于因年龄等原因离开团的工作的团干部,要根据本人情况,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对转移到教学岗位上的,要给他们安排一定的时间进修业务。

  中等专业学校的团干部要热爱团的工作,刻苦钻研团的业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其他政治理论,还要学习一些中国近代史和教育学、心理学等基本知识;要注意研究学生的思想特点,探索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规律,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青年工作的内行和专家。

  四、希望学校党组织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希望中等专业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关心和重视团的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全面加强对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总支)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团的工作,把团的工作列入党委(总支)的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团的工作,听取团组织的汇报,对学校共青团工作给予具体的指导。

  党委和行政讨论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和决定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时,注意征求和听取团组织的意见。

  学校团组织和学生会开展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预算中按学生实有人数,安排一定数量经费,由学校团组织按财务有关规定统一掌握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和教育厅(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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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

卫生部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办法

1987年4月20日,卫生部

为了及时反映市场医用商品价格变化情况,为编制卫生事业费预算,制定医疗收费标准和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经济管理提供信息及参考依据,进而为编制卫生事业规划,制定卫生政策服务,决定编制医用商品价格指数。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计算办法如下:
一、医用商品的范围:
医用商品包括医院在医疗服务中经常购买、使用和消耗的各种医药卫生材料、小型医疗器械、被服器具、业务用各种消耗品、维修材料、水、电、燃料等能源及公用事业消耗与商品性劳务费支出。
医院流通环节的某些商品如药品、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以及由专项拨款支出的大修理、大购置暂不列入编制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范围。
二、医用商品的分类及商品品种的选定:
根据医用商品使用性质,将医用商品划分为八大类:(1)卫生材料类;(2)小型医疗器械类;(3)被服器具类;(4)文具印刷图书类;(5)维修材料类;(6)杂项消耗类;(7)能源消耗及公用事业类;(8)商品性劳务类
八大类以下还可分为若干小类,每一大类应选择若干种耗量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品种,作为计算价格指数用的商品,并明确确定其规格、型号、牌号、质量、等级及计算单位。
为统一计算口径,各地可按“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调查表”所列分类及品种组织调查。
三、医用商品权数的确定。
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根据不同商品耗用量的比重,分别确定商品“类权数”和代表性商品“项目权数”。医用商品品种繁多,为了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医疗单位的实际情况,权数的确定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以医疗单位财务决算资料为参考依据,确定计算期内医用商品总支出数,然后计算医用商品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重。如某医院,当年总支出为250万元,其中属于医用商品范围的支出归集为60万元,则医用商品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为24%。该比重应视为固定的常数,用
于分析价格指数变动对医院总支出的影响程度。
将医用商品支出总额按八大类进行归集,分别求出各类商品占医用商品总支出的比重(即权数)。如卫生材料类和被服器具类分别占医用商品总支出的32%和5.8%,权数就分别为32和5.8。八大类权数相加,权数总和应为100。
确定代表性商品权数。单项代表性商品权数系指该单项商品在选定的若干种商品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可采取下列方法确定。
该项商品支出总额
单项商品权数=------------×该大类商品权数
该大类代表性商品支出总额

如卫生材料类所选15种代表性商品,计算期内总支出为55000元,其中脱脂棉花支出2500元,占总支出的4.5%,乘以医药卫生材料类权数32,脱脂棉花权数即为1.4。各单项商品权数相加,应等于该大类商品权数。
确定权数是制订价格指数的基础,为保证其准确合理,“类权数”及代表性商品“项目权数”均应根据实际消耗情况调查统计确定。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应选择若干所医院对2年或3年的实际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剔除业务量增减的因素后,确定各类和各单项商品消耗的合理比重
,得出相应的权数。
四、医用商品价格的确定:
商品价格原则上应以国营商业统一的零售价格为准,但由于商品供应渠道不同,有的商品固定按批发价供应的,也可按批发价计价。没有国营商业牌价的可采用市场供应价或其他价格,对某些进货渠道复杂,价格不等的大宗同类商品,应按加权方法计算平均价格。例如:500号水泥
每吨国家计划价85元,计划外价格150元,议价178元,某医院年购买数量依次为10吨、7吨、3吨,则该水泥平均价格应为:
(85×10+150×7+178×3)÷(10+7+3)
=121.7元

计算价格指数时,价格较为稳定的商品一般以当年年末价格为准。如果有些商品在1年内价格多次变动,应采用年平均价格,计算方法同上。
不论采用何种价格,基期和报告期价格口径应当一致,即:不能基期用零售价,报告期采用批发价或基期采用年末价格,报告期采用平均价格。
五、医用商品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根据确定的代表性商品品种,取得这些商品基期和报告期的价格资料后,凭以计算医用商品价格指数。
1.计算单项商品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某商品单价
单项商品价格指数=--------×100
基期某商品单价
如:五毫升针筒1980年每只0.80元,1985年
为0.91元,代入公式为:
0.91
5毫升针筒价格指数=----×100=114
0.80
2.计算医用商品价格“类指数”,计算公式为:
商品“类指数”=
∑(该类各单项商品价格指数×权数)
-----------------
∑该类各单项商品权数

如:假定卫生材料类只选了5毫升针筒和14号导尿管两种,其报告期价格指数分别为114和137,它们的权数分别为3.1和0.6,代入公式为:
卫生材料类指数=
114×3.1+137×0.6
---------------=117.7
3.1+0.6
3.计算医用商品价格总指数,计算公式为:
医用商品价格总指数=
∑(各商品“类价格指数”×各商品“类权数”)
----------------------
∑各商品“类权数”
六、医用商品价格指数以1980年为基期,1985年为报告期进行计算,以后每年计算1次,除了计算定基指数外,还要计算与上年比较的环比指数。
七、附“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调查表”(略)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36 号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1
年3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
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
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
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保护区由贝壳堤区域和牡蛎礁、湿地区域组成。保
护区范围涉及滨海新区、宁河县、津南区和宝坻区的部分区域,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划定的区域执行。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立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称保护区
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实施具体管理。
  公安、环保、国土房管、农业、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管理制度;
  (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并对
保护区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监视;
  (五)开展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国内外交流活动,建立保护区
档案资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六)在不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
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保护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
管理工作的领导,其所属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
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接受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管
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其分界处设置标桩、标牌
等界标。
  第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
根据保护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护栏、护网、隔墙、罩棚等保护设
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
标和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
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
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
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
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的
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涉及保护对象的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

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的
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批准后
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应当由接待单位依法报经
批准后方可进入。
  组织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组织者应当制定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其他对保护对

象造成危害的活动。
  确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
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
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
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
副本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的,责令其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在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
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内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从事其他活
动造成保护区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阻碍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

年7月23日发布,2004年6月29日修订公布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