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淘汰热轧硅钢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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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淘汰热轧硅钢片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34号

 

限期淘汰热轧硅钢片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2002年底前停止生产热轧硅钢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认真执行《目录》,2003年3月底前,机电产品生产单位不再使用热轧硅钢片作为原材料;2003年6月底前各类企业不再销售和采购含有热轧硅钢片的电器产品。各类热轧硅钢片生产、使用企业应及时根据各自情况抓紧做好产品结构调整工作。

  二、为做好用冷轧硅钢片代替热轧硅钢片工作,推荐以下电机制造企业作为试制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合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贝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华年电机有限公司、海宁永发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江晟机电厂有限公司、广州电机厂。

  三、试制用冷轧硅钢片等由以下单位提供: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四、有关生产、使用、研究单位应做好2002年底前废除所有涉及热轧硅钢片钢号、产品及工艺等相关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采用冷轧硅钢片代替热轧硅钢片的有关问题,可与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上海市武宁路505号7号楼

  邮  编:200063

  电  话:021-62163904

  传  真:021-6216390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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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2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

  三、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四、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五、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六、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七、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二)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3.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4.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5.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6.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八、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

  (一)市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担任,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

  (二)各单位信息主管领导一般由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一般由单位指定负责报送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担任。

  (三)各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四)信息员要求政治敏感性较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电脑等现代化办公手段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

  九、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紧急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应当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二)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活动等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派员参加,会议材料应提前一天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材料、领导讲话、内部出版的简报、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的文件及其他文字材料等可用作信息报送的,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四)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主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五)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参与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七)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信息报送的处(科)室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八)各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提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

  十、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以及议案提案的跟踪办理情况;

  (四)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电视电话会议等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六)重要社会动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

  (七)重大事件、事故、灾情;

  (八)本单位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九)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十)市政府办公厅约稿信息的内容。

  十一、政务信息报送的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十二、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一)各单位信息工作部门和信息员必须配备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相联的可发送电子邮件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其他交通、通讯设备,保证信息的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

  (二)各单位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三)信息报送格式:

  1.信息报送必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2.信息报送应一封电子邮件报送1条信息,留言板要注明作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3.电子邮件必须采用中文显示,"发件人"栏填写单位简称,"主题"栏填写信息标题,修改稿或约稿应在主题栏特别注明。

  十三、政务信息刊物编辑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电子邮箱采编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二)按各信息刊物的采编原则和侧重点选取、编辑信息。

  (三)编印好的信息刊物按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发。上报信息刊物分别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报信息刊物报市领导;其他信息刊物呈送市领导的同时,按刊物的发放范围分发有关单位。

  (四)《穗府信息》于印发的当天在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上发布。同时,从《穗府信息》、《穗府要情》挑选可对外公开的信息,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决策服务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

  十四、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和奖惩。

  (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政务信息工作以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进行考核。

  (二)政务信息工作奖惩。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活动,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会议上予以表彰,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信息的单位,予以批评。

  十五、政务信息的处理、传递和存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十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中三路建设成生态景观大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大庆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的范围为:西端为庆虹桥,东端为中兴北街,全长17.4公里,路中心两侧各500米。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项管理内容分别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三路两侧规划以维护原有生态环境为主,适当的进行绿化,除城市总规划已规划的内容和产能建设外,在中三路两侧不得新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非生态景观建设项目。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规划建设的,需报大庆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已规划的各类建筑物严格执行规划建设要求,全面完善周边的环境绿化及景观建设。
  第六条 已有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要按规范完善,达到中三路两侧总体景观要求,具体规划完善方案报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三路两侧绿化及生态保护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统一规划设计,按责任区划分后分头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的原则是以保护原有生态植被及环境为主,在人口集中区适当予以绿化、美化。
  第八条 中直企业的各类产能建设(包括附属的水、电、讯)要严格规范建设行为,符合生态景观要求。
  所有的产能建设严格保护中三路两侧的植被及相关的生态环境,建设后及时恢复,其中地形恢复在七日内完成,植被恢复在第一个生长季内完成。
  建设产能附属设施的电线、通讯线路要严格控制,确需建设的应规划设计埋入地下。
  各类泵站等设施严格按规范建设,并做好外观装饰,与生态景观大道相和谐。
  第九条 中直企业加强各项产能建设的后期管理。对中三路两侧各类产能设施要及时维修养护。在维修养护时要严格保护和及时恢复周边生态景观环境。
  第十条 严格保护中三路两侧的生态环境。禁止在中三路两侧设置土场、开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滥挖、滥占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新设路口。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严禁在中三路两侧建设各类临时设施、堆放各类物品。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私搭乱建、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治理中三路交通环境。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车辆超载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