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筹)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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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筹)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筹)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 证监发字[1996]17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筹)"上网定价”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171

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

组织好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

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

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以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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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观点新颖论述全面的好书
???评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

在众多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我比较推崇的是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这是一本观点新颖、论述全面的好书,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法教材,具有自身的性格和理念。在现有的各种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基本存在着一下几个明显的问题。
第一,整体思路由于受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依然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并错误的认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与中国同属一类诉讼模式,即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间的学术观点和立场过于陈旧,跟不上学术的新发展。
第二,普遍在篇幅上过于冗长,加之作者用语缺乏文采,导致民事诉讼法成为了学生的“催眠大法”。一本教科书无法吸引学生的眼球,使人一读就想睡觉,无论从哪个角度言之均不能称其为一本优秀的教材。
第三,只注重对法理的阐释,不注重将真是抑或拟制的案例加以结合,使得“生动活泼”的民事诉讼法成为学生眼中的教条,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更加增加了“催眠的效果”。
第四,教科书中充满了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垃圾”,使得法学丧失了其固有的性质与特点,成为了一本间于政治于法律之间的不伦不类的教材。
虽然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存在着诸多的弊病,可提出问题的目的还是在于改正。眼前就摆着一本好书,其名曰《民事诉讼法教程》,由张卫平教授主编。此书极力地倡导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并将这种思路贯穿于整本书中。此书的特点可以用新颖、完整、全面、简捷、易懂几个词来加以形容。在头两章中,张卫平教授以较为简捷的话语向读者介绍了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范畴、基本模式、历史沿革、基本性质含义任务等内容。第三章介绍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述、构成与变动等内容。从第四章开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结构顺序依次介绍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与诉权、证据制度、期间与送达、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内容。此书为读者展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貌。书中的引注不是特别多,比较适合初学者学习民事诉讼法。此种写书的方法有利于初学者全面而准确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全貌,进而为日后的深层次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将视野扩展到整个学界,我们不禁发现当今的法学教科书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有的学者将教科书写的像新华字典一般厚,并且其间的引注多如牛毛,德语的、英语的、日语的、比比皆是。好像书没有个八九百页,引注没有德文、英文、日文的文章就无法显示其深厚的法学功力。各种引注频频在本科生的教材中出现,使得原本对法学知之甚少的本科生对于法学的感觉和认识更加的扑朔迷离。一个问题五六种学说,使得初学者在法海中迷失了前行的方向。有的教科书在提出了五六种学说后,连作者本人的观点都没有,或有但自己还没有能自圆其说。这样的教科书用来在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课上进行学术研讨还可以,用来教本科生就有“用牛刀杀鸡”之感。
张卫平老师这本书就避免了上述弊端。书中以具体、翔实的说理手段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论述清楚,而不是将初学者投入学术之争的漩涡之中《民事诉讼法教程》中的引注不多,而且十分简洁易懂,大有原创性的色彩,此也反应了张卫平先生深厚的诉讼法学功力。在此顺便也要提及一本民商法学界的经典之作,那就是民法学界老前辈谢怀?蚶舷壬?摹锻夤?裆谭ň??贰4耸槭怯汕寤?笱У某绦ゲ┦空?矸⒈淼模?焕嫌眉捌渚?俚挠镅悦枋隽耸澜绶段?诟鞴?拿裆谭ǖ母趴觯?钊肭吵觯?ㄋ滓锥?P焕显谑橹幸蔡峒傲诵矶嘞执?缁嵝虏??奈侍猓?缱远?刍趸?侍獾取?br> 综上所述,张老师的这本书存在着诸多优点,具有很强的可读性。但是再好的教科书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依我个人的观点,此书存在以下两个值得改进的地方:
第一、此书没有插图,在以后的修订中应当大量地引入各种插图。法律关系的繁琐性用语言文字加以表达往往不如插图表达的更加直观生动。作为本科学生的教材应当多的引入这种“插图教学”的方式,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提高教材的可读性。在此问题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教授的著作就具有较多的表示法律关系的插图,此种方式值得大陆学者借鉴。
第二、此书中引用的案例不多,在修订中应多加入一些实际发生的抑或构想拟制的案例,将理论与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将生硬地诉讼程序用案例讲解地方式加以激活,提高教科书的可读性,增强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地能力。
总的来说这是一本观点新颖、内容全面、适于教学的好书,如加以适当的改进将更加完美。
齐 汇
西元2004年4月5日晨
文于清华大学明理楼电子图书馆


国家商检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行质量检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商检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行质量检验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四月八日)

 

  目前进口的心脏起搏器(整机)缺少质量把关,有的产品国外厂商发现质量问题已通知停用,而国内仍在经营和使用,有的甚至是私人从国外带回直接售给医疗单位使用。这种不经严格质量检验就使用的情况直接威胁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对进口心脏起搏器进行质量检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进口心脏起搏器(整机)可视同《种类表》内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二、为杜绝未经检验的进口心脏起搏器进入市场和医疗单位,由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进口心脏起搏器逐个加附有产品编号的检验报告。没有检验报告的不准销售和使用。医疗单位在使用进口心脏起搏器时,必须核查保证产品上的编号与检验报告上的编号一致,如发现不符不得使用。

  三、由于心脏起搏器检验的手段和要求特殊,为加强检验管理,规定仅由上海商检局和北京商检局受理报验进口心脏起搏器。为便于及时施检,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报验人应尽可能在上海或北京到货,或者设法把产品送到上海或北京,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向上海商检局或北京商检局报验。

  四、对于现有尚未使用的进口心脏起搏器,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与上海商检局和北京商检局联系检验,未经检验的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