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3:47   浏览:8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城古城保护,依法管理历史遗产,弘扬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兴城古城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城古城保护,遵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59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辽政发〔1993〕8号文件)规定,加强保护范围和控制区域的管理。
  第三条 凡对兴城古城保护范围和控制区域编制规划、实施建设、从事保护、开展管理等各项工作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兴城古城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兴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兴城的历史事件、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习俗等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六条 兴城市人民政府所属文化和城建部门负责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和政府相关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协助做好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兴城驻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应积极参与保护古城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投入古城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章 合理规划
  
  第九条 依据兴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兴城古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工作中,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编制兴城古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突出保护古城的完整格局,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注重保护古城历史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体现古城特色;
  (三)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色彩和风格;
  (四)符合古城保护的总体要求,适应古城周边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兴城古城保护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作局部变更和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十二条 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的保护管理,修缮城墙,建设护城河、环城林带。逐步修复古城内庙宇建筑群、文化园、故居等,增加古城旅游景观。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均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对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

            第三章 依法保护

  第十四条 古城墙以内区域的保护,应当体现历史风貌,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其城市功能应当以文化、商贸、旅游为主,逐步降低古城内居住人口密度。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保护古城环境。古城内逐步纳入集中供热,提倡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减少低空大气污染。
  第十六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古城保护专项规划,从严控制古城内的机关、单位和城市居民的用房建设;不再批建住房,翻建、改建原住宅须采用传统工艺,建筑形式应突出辽西民居的特色。
  第十七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工业企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 传统建筑民居实施分类保护,保护四合院,对典型民居建立档案,挂标志牌。维修、改建、翻建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传统民居、店铺,应当修旧如旧,保持原貌。
  第十九条 加强古城园林、绿地、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严禁砍伐古树。有计划地新建、扩建绿地,增植行道树木,扩充植被面积。
  第二十条 兴城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古城的防火、防盗、防汛、防震等工作,保障古城安全。
            第四章 科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古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依照前款规定应予迁建、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历史形成或者经批准建成的,由兴城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予以安置和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兴城市文化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拆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垃圾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古城内公厕要布局合理,设施完好,专人负责清理,逐步建设水冲式公厕。
  第二十三条 古城内的街道、胡同为历史街区,逐步改善古城内的道路交通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堆放杂物和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游览参观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古城内全天候实行单线行驶管理,一切机动车辆均保持东门进北门出。严格控制机动车辆进入古城,禁止超高、超重、超大型机动车进入古城。
  延辉街为商业步行街,规定时间内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或停放。春和街、永宁街、威远街两侧在规定时间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巷道内指定存车处。
  第二十五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经审查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古朴典雅,要与古城建筑的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准设置落地牌匾。严禁擅自在城墙、鼓楼、文庙和东、西、南、北城楼等文物上张贴标语和悬挂广告。
  古城内现有的地上通讯、架空线路逐步转入地下设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兴城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堆放物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害气体污染环境,损坏消防设施、移动文物保护标志、危害文物安全的,由兴城市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部门,按照《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施古城规划、保护、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古城保护对象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古城保护管理不善和一切破坏古城建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兴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会协[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及时出台并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要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对行业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工作的新要求,积极行动,密切配合,为国家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落实到位和市场信心的有效提升服务,同时加强行业诚信、创新专业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化危为机,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一、要坚持以信为本,强化专业作用,为提升市场信心和国家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贯彻落实服务

  监督和保障经济信息的真实可靠,不仅有助于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对于维护和提升市场信心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越是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勇于承担起历史责任,坚持以信为本,恪守职业道德,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有效监督和保障经济信息质量,为提升市场信心、保障经济安全运行作出贡献。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推出了总额4万亿的投资计划。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参与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和审计监督工作时,要切实履行好审计鉴证和专业咨询的职责,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审计监督、财务诊断、投资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保障项目论证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管理安全做贡献。

在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咨询工作中,要重点关注企业的投资方向与产业政策是否相吻合,投资规模与项目实际需要是否相匹配,企业管理能力与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要求是否相适应,为合理分配资源、实现科学投资、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在参与相关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中,要重点关注当前市场环境下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动及供应情况、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情况等,保证投资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与此同时,要主动研究相关政策对企业的适用性和积极影响,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政策解读和相应的专业咨询服务,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应对危机、化解危机。

  二、要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面临许多新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带来的持续经营问题,持有金融资产的大幅贬值问题,购买资源性资产带来的跌价损失问题,市场萎缩带来的库存积压问题,以及企业管理层面临的经营业绩压力问题等等。在这一经济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执业风险管理,防止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

  第一,要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准则。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事务所审计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二,要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当前环境对其财务报告产生的影响,谨慎评估审计风险,包括确定可能需要重点考虑的领域,科学安排审计工作。其中重点关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是否进行了恰当反映;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是否合理;企业自主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否有足够依据;企业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如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长期合同的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合理。

  第三,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风险。重点关注以下因素:融资来源及其变化、融资成本的变化、持有资产变现能力的变化、所处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重大重组事项、资产销售的重大损失可能大幅减少法定资本和引发未决诉讼等。

  第四,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致使管理层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的相关动机,包括:保持财务稳定性及利润率;保护管理层个人报酬;隐瞒管理层决策失误;迎合特定的融资要求;避免报告重大损失等,以及ST公司和*ST公司出于避免退市动机可能的财务造假行为。同时,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不健全、组织结构复杂或者不稳定、对管理层缺乏有效监督、所处行业业务特征为财务报告舞弊提供了便利等情况。

  三、要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理念,严格内部管理,适时推进业务的转型升级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立足长远,化危为机,进一步提升发展理念,适时推进业务的转型升级,严格内部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一,要适时转变业务增长方式,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以市场为导向,在巩固传统财务报表审计、资本验证、税务鉴证与咨询、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实现服务创新。

要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动漫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与审计,积极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大力拓展并购和重组审计、尽职调查等相关业务。有条件的事务所,要积极争取参与国家相关重大投资项目的咨询和审计工作。

  第二,要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人才储备,作为推进业务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要抓住当前吸引人才的有利时机,加大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力度,完善招募人才、培养人才、使用和留住人才的人力资源制度,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在事务所业务受到冲击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开展业务培训等“充电”活动。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善专业人才结构,为创新服务类型、拓展市场份额,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严格内部管理。要构建起符合法律规定和“人合”要求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完善以质量、责任、风险控制为导向的业务人员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政策,提高业务质量,控制业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要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减薪或少减薪。要建立健全员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发展依靠全体员工、发展成果由全体员工共享的理念和保障机制。

  第五,要坚持按照公平有序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受当前市场环境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能面临局部暂时的市场萎缩。越是在困难时期,会计师事务所越要重视品牌和信誉建设,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竞争与发展的关系,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和诚信形象。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协会作用,积极指导行业应对当前的挑战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指导行业应对当前的挑战,更好地为企业应对当前危机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要深入研究会计审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关问题,为会员开展相关执业工作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及主要经济体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应对金融危机的信息,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和执业要求,向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和技术指引;各地方协会要具体指导和监督会员执行准则和相关技术指引,帮助会员更好地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要及时传达和宣传相关经济政策,为会员服务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支持。要密切关注和适时收集国家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措施等信息,通过协会网站、会刊等形式向会员广而告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走向和经济发展趋势,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三,要积极深入事务所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前经济形势对事务所影响的具体形式和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各地方协会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状况,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领域拓展等方面的指导。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职能作用的宣传工作,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力度,及时掌握有关重大项目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需求,并积极推荐优质事务所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要进一步严格行业监管,促进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质量。要针对形势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及时调整行业监管的策略、方向和重点,在继续完善和做好五年一个循环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必要的专项检查或抽查。

  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正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在看到问题和困难的同时,全行业要坚定战胜困难、走出困境的信心,要准确把握和利用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坚持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不动摇,化不利为有利,转被动为主动,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抢抓新的发展机遇,在“化危求机”中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中越签署《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越南


中越签署《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是有着悠久传统友好关系的社会主义邻邦。建交50年来,中越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自1991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在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和1999年两国高层领导会晤期间发表的《联合公报》和《联合声明》所确认的各项原则基础上,两国传统友好、互信、平等、互利关系在各个领域得到迅速发展,各部门、各个级别之间的交往频繁。

  1999年2月,两党总书记确定了二十一世纪发展两国关系的16字方针,即“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重申,继续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促进国家关系的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和越南共产党继续在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为有效落实16字指导方针,在二十一世纪把两国关系不断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加强和扩大合作:

  一、保持经常性的高层会晤,为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增添新的动力;进一步加强两国各部门、群众组织和地方的友好往来和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二、加强对两国青年一代进行友好传统的宣传教育;开展两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往来,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互信作出贡献,使两国人民的友谊、互信和合作后继有人,深入发展。

  三、根据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继续加强和扩大两国经贸、科技等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共同努力:

  (一)充分发挥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在加强两国经贸关系和投资合作方面的作用。通过进一步发挥大公司的主渠道作用、扩大大宗商品贸易、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开展大型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扩大双方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不断挖掘潜力,确保双边贸易的持续稳定增长;保持稳定的投资政策,为双方企业相互投资创造有利条件;积极贯彻实施《边境贸易协定》,加强协调管理,规范两国边境贸易。
  
  (二)发挥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宏观指导和协调作用,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引导和鼓励两国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学和科技型企业在信息、生物和农业、气象、海洋、环境保护、和平利用核能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
  
  (三)积极推动两国农、林、渔业的互利合作,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企业和部门在农作物、家畜家禽良种培育、农林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制造、海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方面加强交流和合作。
  
  (四)加强双方在财政和金融领域以及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共同发展两国之间的国际铁路客货联运,扩大通往第三国的国际铁路联运,促进人员和商品交流。
  
  (六)鼓励两国邮电部门在通讯网络现代化、应用新技术、开拓新业务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七)扩大旅游合作,鼓励两国旅游部门在管理、宣传、营销、人员培训等方面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并为两国公民和第三国公民赴两国旅游提供便利。
  
  (八)加强双方在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和气象水文等领域的信息交流合作;共同致力于湄公河流域的开发与合作。
  
  (九)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展,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扩大合作,交流经验。
  
  四、继续加强双方在联合国、东盟地区论坛、东亚合作、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国际和区域多边领域的合作与配合,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继续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新贡献。
  
  双方赞赏东盟组织在地区稳定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重申将继续致力于加强东盟国家与中国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为亚洲特别是东亚的持久稳定和繁荣做出积极的努力。
  
  继续强化两国外交部高级官员年度磋商机制,就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五、通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军事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进一步密切两国防务机构和两军之间的关系,扩大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两国文化、体育和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增加互访、交流经验、开展人员培训等。
  
  七、扩大在教育领域的合作,包括交换留学生、教师,鼓励和支持双方高等院校、教育部门和研究机构加强直接合作。
  
  八、加强双方在预防和打击各种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以及双方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双方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倡廉方面的经验交流。
  
  九、双方一致认为,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将进一步推动两国睦邻友好、全面合作关系在二十一世纪取得更大发展。双方承诺认真履行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积极合作,努力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长期稳定的边界。
  
  双方同意,继续维持现有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在问题解决前,双方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积极探讨在海上,诸如海洋环保、气象水文、减灾防灾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措施。与此同时,双方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或扩大化的行动,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对产生的分歧应及时进行磋商,采取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予以妥善处理;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十、双方再次确认,1991年11月10日、1994年11月22日、1995年12月2日《中越联合公报》和1999年2月27日《中越联合声明》达成的共识:越南方面重申一个中国的政策,越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越南同台湾只进行非官方经贸往来,绝不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中国方面对越南方面的上述立场表示理解和赞赏。中国方面重申,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坚决反对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
  
  本《联合声明》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二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唐 家 璇                  阮 颐 年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