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48:07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简化基本建设报建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报建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基金和资金类,下同)实行统一征收,即: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按有关规定向各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一个标准在一个窗口分两个时段交纳。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报建收费在市政府办证大厅办理。

第四条 纳入报建程序实行统一收费的规费包括以下11种: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配套费);

(2)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人防费);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质监费);

(4)工程定额测定费(定额费);

(5)白蚁预防费;

(6)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劳保基金);

(7)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墙改基金);

(8)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9)政府价格调节基金;

(10)防洪保安资金;

(11)抗震设防确认费(抗震设防费)。

建设工程报建环节的服务性收费暂不列入报建统一收费管理范围,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根据服务范围、工作量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纳入本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建筑面积计征,收费标准按住宅和非住宅分为两个类别:即住宅类房屋收费标准暂定为85元/m2;非住宅类房屋收费标准暂定为100元/m2;抗震设防费不论住宅与非住宅每个项目按1600元包干收取。该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及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报建费用的核算由市规划局和市建设局负责,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住宅类房屋按50.3元/m2、非住宅类房屋按56.3元/m2标准(包括城市配套费、人防费、白蚁费、抗震设防费、墙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规划局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住宅类房屋按34.7元/m2、非住宅类房屋按43.7元/m2标准(包括质监费、定额费、劳保基金、散装水泥基金、防洪资金),由市建设局根据工程类别和建筑面积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根据规定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市人防办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并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

第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综合管沟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改造维修、装饰装璜、园林景观等工程,都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报建规费由市建设局根据工程建安总造价收取3.5%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1‰的定额测定费和2‰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已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按1‰收取,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按0.6‰收取),不征收本规定所列其它规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缴费清单所核定的金额缴清规费后,凭缴费回执分别向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报建规费收取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费收入按各收费项目分摊比例按月划存各执收单位的财政专户。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区内市政设施工程的报建费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自行征收(其中质监费、定额费、劳保基金代收后转付市财政);非工业项目的报建费由市里统一收取后按规定分月划转其财政专户。

第十条 严格控制报建规费减免,除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或我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享受规费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的报建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违规减免造成规费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凡未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或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受监,监理部门不得实施监理,市房产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依法对不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及少报多建的违法违规项目实施监督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应依法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规费,补办工程报建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云溪区、君山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发布之前的建设项目报建时应缴的各项费用仍按原规定缴纳。



附件: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m2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收费标准
备 注

住宅
非住宅

1
城市配套费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37.3
43.3


2
质监费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1.2
1.7


3
定额费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1
1.5


4
人防费
湘价费字〔2001〕

55号
8
8
1、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9层以下、基础开挖(或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未建的由人防部门审查核定后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400元。

2、凡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了人防设施的,不再收取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

5
白蚁预防费
湘价费字〔2001〕

275号
2
2
含药物成本0.74元/m2、15年的后备金0.5元/m2

6
劳保基金
湘政办函〔1992〕

249号
28
36


7
墙改基金
湘价费字〔1994〕

75号
3
3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8
散装水泥

基 金
湘财综字〔1999〕

26号
1.5
1.5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9
价格调节

基 金
湘政发〔2001〕

17号
2
2


10
防洪资金
湘政发〔2001〕

31号
1
1


11
抗震设防费
湘价费〔2005〕

86号


每个项目按1600元包干收取

合 计
85
100
不含抗震设防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通知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通知

国储〔1990〕40号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全国储委石油天然气专业委员会:
  为了落实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履行国务院赋予矿产储量管理的职责,现将在全国储委1990年工作会议上讨论的《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搞好年报编制工作。在执行中有何经验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储局。石油、天然气储量年报仍按石油、天然气专业委员会原定格式统计填表。



  附件:
         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意见

  国家编委关于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编制供矿山和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勘探储量年报是国储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做好这项新的工作需要在不断研究的基础上努力推进。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以往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从现有实际出发,特提出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意见。


  1.目的
  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目的是:向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矿产和地下水储量形势,为编制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在进行矿产技术经济评价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国家和地方提出近期可开发利用的矿山和水源地的建议,以提高矿产和地下水开发的经济、社会效益。


  2.具体实施方案    
  2.1 新增矿产储量年报
  自1991年1月1日起,各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审查批准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按规定的表格送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于每年2月报送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
  2.2 近期可供矿山和水源地建设利用的勘探储量的建议
  对过去两级储委和有关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目前未利用的矿产储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经过综合分析,定期向国家和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近期可供矿山和水源地建设使用的矿产储量的建设或意见。同时,根据选冶技术的进展,对过去确定为“选冶未过关”的矿石,提出重新评价的建议,以便尽快开发利用,发挥其经济、资源效益。
  2.3 当年闭坑和注销储量
  按规定表格,填报经审批的闭坑和注销的矿产储量表,以便了解当年矿产储量的总耗减量。其依据分别为闭坑储量注销报告审查决议书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
  2.4 日常的矿产勘探储量审批利用情况分析研究可按原部署进行,继续收集、积累资料。


  3.措施和要求
  3.1 借助现代计算手段,逐步建立矿产储量数据库和微机管理系统。凡向国储局报送年报均以软盘形式。未建立微机系统的应将统计表及汇总表一并报国储局统一制订库文件和开发程序。力争1991年开始逐步建库。
  3.2 各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一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储委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在人力、物力上给予保证。
  3.3 落实专人分管,建立领导负责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六盘水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和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等。
(三)彩票资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财政专项资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五)罚没收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通过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八)其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本级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非税收入按综合预算原则统一纳入部门预算。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缴入市级金库。支出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使用范围纳入部门预算。
(二)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形式。
(一)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不含税金、土地收益金等),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场地出租收入。
(二)单位和职工将国有资源(资产)改造、建造后出租取得的收入,按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确定的单位和职工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主要包括利用办公楼改建成门面出租取得的收入和利用国有土地集资修建门面出租取得的收入。
(三)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投资取得的国有资源(资产)经营收入,按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确定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收入:
1.利用土地、房屋或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联建收入。如单位出土地、合作方出资金共同修建、共同经营取得的收入等。
2.利用无形资产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如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办学取得的收入等。
(四)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如特许经营权、新闻出版或广播影视单位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等。
第六条 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生活污水处理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学杂费外,可按以下规定比例用于事业发展、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纳入部门预算。
(一) 执收单位按本年计划完成的收入(不含直接成本、工本费等),分别按以下规定比例用于事业发展、职工工资福利和职工奖励:
1.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比例为6:2:2;
2.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比例为7:2:1;
3.人均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比例为8:1:1。
(二)执收单位比本年计划超收的收入(不含直接成本、工本费等),分别按以下规定比例用于事业发展、职工工资福利和职工奖励:
1.超收收入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比例为5:2.5:2.5;
2.超收收入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比例为6:2:2;
3.超收收入在50万元以上,比例为7:2:1。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部门预算确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按上述标准(本年计划及超收)用于职工奖励的部分不能超过年人均5000元。
(四)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应收尽收。无政策性减收因素没有完成收入任务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下一年度减少相应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外管理的下一年度不允许计提职工工资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七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检查处理决定。
执收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财政部门领购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和检查等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 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收取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级原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后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