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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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

(1986年1月20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议案,决定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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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划定密级的方法及商业秘密的标识

唐青林


  一、商业秘密划定密级的方法
  划定密级是企业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保护国家秘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但我国并没有立法规定企业商业秘密等级划分方法、商业秘密划分为几个密级等等。但有些地方立法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定办法作为参考,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规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级的划定提供了标准。如《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一)技密A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二)技密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三)技密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的技术秘密,其密级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虽然国家没有强制企业划定密级,但为了更方便的管理和保护商业秘密,目前很多企业都纷纷对商业秘密进行划定。可以参照国家秘密划定的方法,把商业秘密划定为三级;也可以参照中央企业划定的办法,实行两级制。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方法。大部分企业都选择划定为三级:绝密,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机密,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秘密,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企业对商业秘密载体进行明确标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中规定,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让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即可说该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企业员工通过正常途径都不能知道哪些属于保密范围,则何来履行保密义务可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中把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作为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标志之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中央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的职责。
近些年,许多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机构总结企业保密工作的经验,明确立法要求企业对技术秘密加以明示。比如,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左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应当采取防辐射等有效措施进行加密;(四)对于不易标识的技术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
  企业可以参考以上对商业秘密明示确认的方法,分别对书面形式的、非书面形式的、涉及计算机相关技术的商业秘密采取易识别易管理的标识方式。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主要作用体现在:一是告知作用,告诉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这属商业秘密,是需要保密的文件;二是告诫作用,告诫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三是警告作用,警告不相关的人不要去翻阅、复制、传播等,否则很可能卷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去;四是证据作用,当该企业卷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时,企业可以以此标识作为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因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及保密常识,企业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而且标识应当明显、合理、完整,才能真正有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甘肃省转业军官安置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转业军官安置办法

 (1990年7月17日 甘政发〔199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转业到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警官和文职干部的安置工作。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和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


  第四条 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州、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县(市、区)人事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或兼管此项工作。


  第五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主要充实和加强各行各业的基层以及新建、扩建、增干单位。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的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随调家属的档案应分别送省人事、劳动部门审查。


  第七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甘肃或从甘肃入伍;
  (二)配偶系甘肃籍或自幼在甘肃成长,现在甘肃工作;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一方在甘肃地方工作十年以上;
  (四)夫妇双方同时转业,一方是甘肃籍或从甘肃入伍;
  (五)志愿到甘肃边远贫困等艰苦地区工作并服从分配;
  (六)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岳父母定居甘肃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第八条 转业军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
  (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
  (二)受过各类刑事处分(不含过失犯罪);
  (三)受留党查看处分期限未满;
  (四)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问题未做结论;
  (六)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
  (七)夫妇均系现役军人,转业一方是外省籍。


  第九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兰州市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 接收安置。
  (一)兰州市籍或从兰州市区入伍(不含永登、皋兰、榆中县、红古区和外省、外县考入兰州地区院校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系兰州籍或兰州出生,在兰州市有常住户口;
  (三)夫妇一方系甘肃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四)夫妇双方系外省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五)父母、岳父母定居兰州,身边无子女照顾并在兰州有住房(投岳父母的,配偶必须系独生女);
  (六)荣立一等功,需要照顾安置的;
  (七)荣立二等功和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十五年以上,转业前配偶在兰州市区工作并有常住户口。

第三章 分配与安置





  第十条 转业军官分配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州、市)负责分配;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安置的,由省直和中央在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第十一条 安置转业军官,实行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由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下达计划。各单位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二条 对因战因公致残、受二等功以上奖励、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军官,各地、各单位在安置中应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各地和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转业军官到艰苦地方和岗位去工作。


  第十四条 转业军官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地方工作的需要,和在部队的表现,结合本人条件,分配适当工作。
  对服役时间和任职时间较长,在边远艰苦地区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以及在任现职期间立功受奖的师、团职干部,应当尽量安排相应职务。
  接收单位领导职数有空缺的,应优先安排转业军官。凡职务从低安排的,应分别享受与本人原职务相当的地方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专业技术干部原则上对口安置,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不受本单位限额的限制。


  第十五条 安置转业军官所需干部指标,列入当年各地增干计划。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相应增加事业编制;企业单位相应增加劳动计划和工资总额;行政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干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工人由劳动部门负责。原则上与转业军官一起由接收地区和单位包干安置,做到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章 报到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在接受安置任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转业军官定位工作,并填写报到通知书,送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统一发出。转业军官按照报到通知的要求,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介绍信,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
  各地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粮食和子女上学入托等手续。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应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在分配住房时,优先照顾转业军官。


  第十九条 转业军官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它均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三至六个月的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由省上统一规划,分专业编班,采取集中、分散、条块结合的办法,在转业军官离队前或离队后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安置、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不按计划、规定安置的部门和单位,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安置政策,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消极对待转业军官安置的部门和单位,由人事安置部门责成限期完成任务;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人事、劳动部门应停止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阻拦转业军官参加培训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扣减安置经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转业军官不予安置或退回部队。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转业军官,一经发现,不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部队;对不服从分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将档案退回部队,两年内不再接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凡安置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索贿受贿的,必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