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23:22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2003年9月17日)


国办发〔2003〕77号


  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银监会、财政部、 铁道部、国务院扶贫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教育部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中直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 银监会 
财政部 铁道部 国务院扶贫办 总政治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03年9月15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十五”期间,国家加大投入,采取设立“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试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费为学生提供教科书等措施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滞后,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实现并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孩子们都上学”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安排助学专项资金,用好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小学助学金。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欢迎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三、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四、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资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动员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要将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区、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六、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出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

  七、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电信设备进网审批工作,维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电信新产品。电信新产品是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内尚未商用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电信设备专家评审组由科研、检测、运营和政府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由电信科研单位和运营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影响的。
(三)不在生产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向生产企业提供与评审设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被评审设备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窃取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专家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在完成检测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后,电信设备进网受理机构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请进行专家评审;
(二)电信管理局对所报材料确认后,通知生产企业准备10份评审材料,并在30日内安排专家评审;
(三)电信管理局在专家评审日期前5日将评审通知和有关文件资料发给相关专家,并通知生产企业。
电信管理局在每月5日前确定当月的专家评审计划。评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10日至20日。

第六条 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网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介绍;
(三)总体技术方案;
(四)进网检测报告;
(五)进网试验报告;
(六)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七)售后服务措施;
(八)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对无线电通信设备)。
生产企业应当按要求准备评审材料,同时附送电子文件,以供存档。

第七条 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概述;
(二)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
(三)系统组成和功能框图;
(四)系统硬件、软件结构;
(五)系统支持业务;
(六)接口及兼容性;
(七)性能和技术指标;
(八)系统组网能力;
(九)可靠性设计及环境适应性;
(十)操作维护管理。

第八条 在电信网上或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试运行的试验报告由试验单位出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的时间、地点;
(二)设备安装容量、实际用户数;
(三)组网结构图;
(四)提供的业务;
(五)一致性及兼容性测试内容和数据;
(六)故障情况及解决措施;
(七)用户反映情况;
(八)试验单位意见。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根据情况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和文件评审两种专家评审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评审程序
1、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宣布专家评审组组长和成员;
2、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
3、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情况和设备情况;
4、专家提问;
5、生产企业退场,专家评审组进行讨论,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文件评审程序
1、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
2、专家对文件资料审查并提出意见;
3、专家评审组组长汇总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将评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经电信管理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或试用批文;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电信管理局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2001]6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督查工作,推动政府决策的有效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督查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对市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重要工作等落实情况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围绕中心、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道正派、分级负责、网络运转的原则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督查检查,以推动上级党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决策的落实。工作重点是了解和反馈市政府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政令畅通。
二、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督促检查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的落实情况。
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初要督查责任人和目标措施的落实情况;年中要督查进展情况;年终要督查落实结果。督查时,向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督查通知单》,然后在各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在年中和年终组织重点抽查。督查落实情况,分别以《督查通报》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同时向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属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后,督查室要根据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室的要求,对《纪要》中确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向承办的有关县(区)政府或市属部门(单位)下达《督查通知单》,承办时间长的还要进行跟踪督查。督查落实情况,分别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三)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
对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落实情况的督查,由会议承办处室根据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的意见,进行立项、督查和反馈。督查落实情况,由有关处室向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必要时由督查室以《督查专报》的形式进行报告。
(四)督促检查上级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对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经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督查室向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批示办理通知单》进行督查,必要时进行实地督查。督查落实情况,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上报。对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由督查室以《抄告单》形式下达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属部门(单位)执行,必要时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凡要求有关县(区)政府或市属部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的批示,由督查室以《批示办理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办理情况报请原批示领导审定。
(五)督促检查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或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经市政府领导批示,由督查室向有关县(区)政府或市属部门(单位)下达《批示办理通知单》或派人直接查核。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督查室进行督查。督查和查核的情况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或审示。凡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报结,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上报。
(六)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建议及市政协委员提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市政协建议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建议及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督查室在办公室分管主任直接领导下进行。办理落实情况,凡属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的办理件由分管市长和秘书长审定。
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市政协建议案的落实情况,分别根据市政府领导在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市政协建议案件上的批示和办公室分管主任的意见,由督查室送办公室有关处室办理或抄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和办理。办理情况由办公室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最后以市政府或办公室文件形式将执行和办理情况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或市政协及其办公室。
三、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
立项的依据是督查工作的职责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或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凡涉及全局或重大问题的立项,须经办公室领导或市政府领导审定。对涉及多方面内容的事项要分解立项。立项要明确督查的内容、对象、要求及时限。凡有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主办或牵头部门。承办时限,除特殊情况即办即报外,一般为10—15天。对已立项督查的目标任务或承办对象,因事后情况变化需作相应调整时,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并经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同意。
(二)登记
立项确定后,由督查室按照《抄告单》、《督查通知单》、《批示办理通知单》等类别,依次编号登记。在登记中,要记录督查依据、内容、要求及承办时间。在承办部门(单位)报结后,应分别再记录报结时间和是否办结的结论。
(三)通知
根据督查立项和登记的内容,原则上由督查室在当天向有关县(区)政府或市属部门(单位)下达《抄告单》或《督查通知单》或《批示办理通知单》。对突发事件或督查时限较紧的督查件,要同时采取打电话或发传真的形式进行通知。
(四)催办
催办可分电话催办和上门口头催办及书面下达《督查催办单》催办。通过催办,及时了解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使每件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都处于受控状态。重要的督查事项,应与承办部门(单位)始终保持联系、经常沟通。对催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对逾期未报结的督查件或处理件,要下达《督办催办单》。
(五)审核
对承办部门(单位)的报结材料,要按照督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核,把好办结质量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部门(单位)再作补充或重新办理。督查室对逾期不报并经催办后仍不能按期报结或承办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对有关承办部门(单位)可进行通报批评。对情况复杂一时不能办结或承办时限较长的督查事项,督查室应进行跟踪督查,直至办结为止。
(六)反馈
督查情况的报结或反馈,基本要求是一事一文,注明原《批示办理通知单》或《督查通知单》的编号,采取专题报告的形式。
对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报结,送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以“市政办督”编号发文,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公章,一式五份上报省政府督查室。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查情况,由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请原批示的领导审定或审阅。
对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督查情况,由督查室以《督查通报》或《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向各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对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督查,一般由会议承办处室负责督查、反馈,对市政府领导指定由督查室督查、反馈的,由督查室采取一事一报的形式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或审阅。
四、督查工作的方法
督查的目的在于落实。因此,督查工作的方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在督查中应因事制宜地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的督查方法:
(一)书面督查
对那些督查内容比较明确的督查事项,采取书面下达《督查通知单》或《批示办理通知单》形式进行的督查。凡督查内容以文件或《纪要》或领导报告为依据的,下达《督查通知单》;凡督查内容以领导批示为依据的,下达《批示办理通知单》。
(二)现场督查
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又必须到现场进行的督查,或对重要督查事项需到现场进行的抽查,必要时也可到现场进行“微服私访”。
(三)联合督查
对一些事关全市大局的督查事项,为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由市委督查室牵头、联合进行督查。
(四)调研督查
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深入第一线,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抓落实的督查。
(五)领导督查
对一些重要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督查。
五、督查人员的要求
(一)督查工作要始终贯彻“三个代表”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要正确使用督查工作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为市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当好助手。
(三)要实事求是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敢讲真话,敢报实情,敢于揭露和反映问题。力戒在督查工作中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四)要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所有督办件都要按规定标明密级和发放范围,不准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办理情况在公开场合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泄露。
(五)要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整体效能,树立全办抓督查的意识。督查室是市政府系统抓政务督查的综合部门,要协助办公室领导做好各处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六)要进一步健全督查网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属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