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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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个人收入调节税自1987年开征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征管工作不断加强,征收数额逐年增长,对调节公民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税开征的时间较短,征管制度不够完善,加之公民收入渠道多,税源分散,公民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所以征
收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调节和聚财功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意义的认识。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增大,必须要通过税收予以有效地调节。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的新形势下,更有必要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再认识。对公民
个人收入征税,既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舆论的普遍要求,绝不是单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发挥其调节作用,有利于社会安定,以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整个国民经济更顺利地发展。
二、要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特别是分管个人收入调节税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以更多的精力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过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影响征管的症结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投入更大的力量,开创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三、要抓好重点税源的征收工作。抓好重点税源是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关键,各地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税源调查,掌握重点税源及其分布状况,精心研究和采取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与办法,抽调精干力量加强重点税源征管,同时,带动和抓好一般税源的征管
,从而,保证把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做好。
四、要完善代扣代缴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代扣代缴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主要征管办法之一,各地税务部门要对代扣代缴单位认真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明确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建立代扣代缴的岗位责任制,并注意督促和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各地要积极
推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强化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料转移管理。已经开展上述工作的地区要不断加以总结,及时改进完善;尚未这样做的地区,要在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把这些工作开展起来。
五、狠抓组织收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和目的,要通过组织收入来体现。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在坚持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始终把大力组织收入作为基本任务。每年的收入任务要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列入各级领导和专管人员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增强和调动全体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今年的收入任务重,要注意抓进度,以确保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清理偷税漏税。实践证明,开展专项检查,是查补偷税漏税,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从今年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当时机,每一、二年开展一次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一定要抓住重点,敢于碰硬,既要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纳税及扣缴情况进行检查,又要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发现税务人员执法中有偏差,一定要及时加以纠正。同时,要根据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做到检查一次,整改一次,提高一次。
七、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向个人征收的,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经济利益,增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调动个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各地应把个人收入调节税法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不容忽视的基础工作持久地开
展下去。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税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和举报制度。要积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适时曝光一些重大偷漏税案例,以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偷
漏税者。
各地税务部门要根据以上精神,结合当地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意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使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199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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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

财综〔2011〕4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大力压缩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中央财政票据式样,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决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基本原则。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全面清理整合现有中央财政票据种类,压缩中央财政票据,规范中央财政票据规格、式样。
  (二)基本思路。在全面清理整合现有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的基础上,确定“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设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替代和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及部分专用票据,优化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结构,扩大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的使用范围,缩小专用票据和手工票据使用范围,为规范中央财政票据管理和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内容
  将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财政票据六类票据,统一归并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
  (一)设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替代和废止相关财政票据。
  设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中央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其中,《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在收据联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并按开具方式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具体式样见附件1、附件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一式两联,一联为收据联,一联为存根联,分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七种面额,各种面额票据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并在收据联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具体式样见附件3)。
  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替代和废止现有相关财政票据。其中,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替代和废止《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边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装备》、《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用收据》等七种票据;用《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替代和废止《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海关定额票据》(1元、5元、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边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2元、5元、8元、10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定额收据》(4元、5元、6元、10元、30元)等十九种定额票据。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废止归并性质相同的财政票据。
  1.废止《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国际版),归并使用《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废止《产品检验收费账单(代收据)》,归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2.废止《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边防》、《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装备》两种罚没票据,按照罚款方式,分别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
  3.废止《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赠专用收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收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收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收据》四种专用捐赠票据,归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财政票据共分两类三十五种。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类,共二十七种。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
  (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其他财政票据类,共八种。
  (28)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0)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32)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
  (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3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今后,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和中央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日益深化,对于上述保留的中央财政票据,将继续创造条件,逐步予以归并。
  三、切实做好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启用的准备工作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启用时间。为充分消化中央单位已领购的财政票据,尽量避免浪费,同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央单位可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做好归并财政票据清理登记工作。中央单位应将上述废止和归并的中央财政票据,分为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进行登记造册。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合计收费金额,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票据中心检查合格后,予以核销;对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交票据中心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上述清理登记工作应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三)做好财政票据管理软件更新工作。已经采用电脑开票的中央单位,应提前做好财政票据管理软件的升级、更新工作,确保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按程序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一)首次领购。中央单位首次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申请函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购理由、申购财政票据的名称、数量、用途等,由票据中心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核准。中央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二)再次领购。中央单位再次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时,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金额等,到票据中心办理核销和领购手续。票据中心对已使用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存根进行审核、检查,检查合格的,先予票据核销,再发放新的票据;检查不合格的,暂停发放新票据。
  中央单位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中央单位在办理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票据工本费。
  五、加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使用管理
  中央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填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各种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
  中央单位应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财政票据领购证》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媒体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票据中心备查。
  六、确保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央单位应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对领购的财政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已实施电脑开票的单位,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完整记录财政票据库存、领购、分发、使用、核销、销毁及票面金额等信息,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中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按照票据号段顺序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由票据中心审查核准后收回并予以销毁。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向票据中心提出票据销毁申请,由票据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财政票据的销毁工作。
  七、不断强化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行为。中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式样

     2.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手工票)式样

     3.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式样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试验所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试验所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的通知

1990年3月1日,能源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测算和综合平衡,制订了《电力试验所编制定员(暂行)标准》,现颁发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人劳司,以便适时修改。
电力试验所负责发电机组调整试验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而且还要有丰实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应在严格控制编制总数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切实改变专业技术人员明显不足,其他人员严重超员的局面,使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更加科学、合理。
电力试验所企业升级标准已颁发试行,电力试验所企业晋升国家等级,其编制按此暂行标准核定。

附:电力试验所编制定员(暂行)标准
一、为加强企业管理,科学、合理、节约地使用劳动力,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按正常情况,依据有关规程,参照全国电力试验所平均先进合理的综合用工水平制订的。
三、本标准系电力试验所编制劳动计划、经济核算、企业升级的重要依据。
四、电力试验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既要控制编制总量,又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力求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
五、本标准适用于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所属的电力试验所。
六、本标准的修订、解释权属能源部。
定 员 标 准
----------------------------------------------------------------------------
| 装机容量 | 定 员 人 数 (人) |
| (万kW) | |
|----------------------|------------------------------------------------|
| 200及以下 | X×1.0人/万kW |
| 200~300 | 200+(X--200)×0.8人/万kW |
| 300~400 | 280+(X--300)×0.7人/万kW |
| 400~500 | 350+(X--400)×0.6人/万kW |
| 500~600 | 410+(X--500)×0.5人/万kW |
| 600以上 | 460+(X--600)×0.4人/万kW |
----------------------------------------------------------------------------
注 1.装机容量系指电管局、省(市、区)直属水、火电厂总装机容量。
2.计算公式中X代表装机容量。
3.按标准测算不足200人的单位按200人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