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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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市[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条 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合作设计的外国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外国企业方可参与合作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一)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二)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三)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五)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六)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七)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外国企业与其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时,必须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作设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设计协议应有中文文本。
合作设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所在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登记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名称、所在地、规模;
(三)合作设计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
(四)合作设计各方对设计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五)合作设计的收费构成、分配方法和纳税责任;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及对协议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七)协议生效的条件及协议签定的日期、地点;
(八)各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和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复印件)应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无相应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中外合作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供中文文本;
(二)符合中国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
(三)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及合作各方企业名称、首页应注明合作各方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称并签章;
(五)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图签中应注明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应有项目设计人员的签字,其他按中国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出图规定办理。
(六)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未实施工程设计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由中方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收取设计费用,应参照执行中国的设计收费标准,并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国政府纳税。
由外国企业提供设计文件,需要中方设计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用。
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不良记录,向其所在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通报。
第十五条 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他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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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省政府令第150号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 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家庭,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七条 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承担。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
  (二)制定、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计划;
  (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负责安置帮教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帮教工作。
  第九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特点,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回归社会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育辅导,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在服刑人员服刑期满或者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一式二份,分别寄送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因减刑、假释、减期等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自减刑、假释、减期裁决送达后,及时寄发通知书。
  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按规定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狱、劳教所或者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即时通知社区居民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归正人员的家属,并按规定的职责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归正人员应当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归正人员在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时,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公安派出所。
  归正人员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实行未办理登记情况的上报及互相通报责任制度。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归正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发现未办理登记的归正人员已在外地居住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外来归正人员居住在本辖区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归正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需要由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进行安置帮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由该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实施安置帮教。
  第十六条 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
  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七条 鼓励、指导归正人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业;鼓励、帮助归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推荐、帮助归正人员就业。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就业实体就业或者兴办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归正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 归正人员回农村落户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归正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鼓励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归正人员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守法经营等教育,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归正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归正人员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救济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保障或者给予救济。
  第二十二条 企业招用归正人员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刁难或者歧视归正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归正人员有权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机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归正人员合法权益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受理建议的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提出建议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强依法行政 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思路
【摘要】:城乡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当前城乡规划工作矛盾多,压力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本文通过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思路,如何为平阳县规划建设部门能深化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改进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城乡一体、全域谋划;二是上下协同、分级负责;三是研管联动、夯实基础;四是民主公开、强化监督;五是部门合作、合力共进;六是批后监管、严格执法;七是加强效能、自查自纠。笔者通过上述的几点建议,希望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能进一步提升行政和技术统筹管理能力,为实现我县城乡规划建设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尽献自己绵薄之力。

【关键词】: 依法行政 城乡规划 管理 思路


改革开放之初,城市规划因其自身对市场适应性而迅速壮大起来,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部门之间的职能竞争日趋激烈,规划工作职能和综合调控功能弱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平阳规划建设局肩负着履行管理好全县规划建设事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五个统筹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预示了今后城市发展的方向。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思路创新,提升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成为当今城乡规划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规划工作要求。

计划经济时代,规划是计划的延续和空间落实,往往是项目建设布局到哪里,规划编制到哪里,从而形成了以规划服从项目的一种开发为导向的规划思路。这种思路与现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不相适应的。近年来,出现了规划滞后于建设,规划先行官指导地位减低甚至阻碍建设发展的问题。如何加快城乡规划建设思路,实现由项目导向型规划向资源管治型规划的转变,真正使城乡规划从技术管制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化,还任重而道远。

2、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矛盾。

一是城乡规划工作战略性与政府任期政绩短期性之间的矛盾。规划考虑的是地方建设长期发展的利益,研究规划发展工作期限往往比较长,而一届政府任期只有5年,政府领导往往只对任期内自己能办成的事感兴趣,所以现在社会上出现政府领导任期规划之说。二是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承载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如土地指标稀缺、资源环境不协调等等。三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综合性与城乡建设部门的专业之间的矛盾。城乡规划部门是属于建设范畴的一个系统,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规划建设部门是专业部门,而城乡规划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政策性、法治性、地方性、长期性、实战性等特点,这些职能与角色的错位,严重限制了规划综合协调作用能力的正常发挥。

3、职能遭受肢解的压力。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都在不断强化自己的职能,开展了各类直接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希望自己部门能在空间布局上有更大的发言权。面对当前这种部门间竞争有余,合作不足的状况,规划部门面临着急需加快规划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在政府层面与技术层面统筹能力的客观要求。只有我们与时俱进地提升统筹管理能力,借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不断强化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的严肃性。

4、现行体制和机制暴露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归纳为“四多四少”:一是上级政府重视规划审批多,实施监管少,造成规划调整随意,刚性不足。二是规划管理工作限制性规定多,因势利导少,加上现有规划人员管理力量不足,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在一些突发性事件面前规划部门大部分成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三是法定职责多,实际行使权利少,形成进退失据,压力很大,特别是基层单位。按现行管理体制,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人应对什么事都有决策权,而实际上什么事情都决策不了,相反责任都是部门负责人的。四是规划方面研究多,单个项目研究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缺乏技术支持。重规划轻项目的研究方式,没有建立建设项目的评估制度与可行分析,以至在建设项目管理时以简单的图纸来应付项目,致使规划编制越做越细,抓不住本质,而导致规划适应不了城市的发展变化,到头来规划的原则往往难以坚持。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乡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新型城市化道路的要求,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目标。

1、城乡一体,全域谋划。“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纳入了一个法律范畴,并指出立法的宗旨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就是规划的范围从城市进一步延伸到农村,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各类要素全统筹,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全协调,使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成立对接关系。标志着打破原有城乡分割的规划模式,进入到了城乡总体布局规划的新时代,这是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上下协同,分级负责。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职权”的原则,建立层极有序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特别要求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规划实施事前监督与指导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总体规划的修编管理。凡涉及强制性规定内容修改的,必须要按法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确保规划审批权威性和严肃性。二要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建立建设用地边界管理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不得突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三要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级选址定点管理制度。

3、研管联动,夯实基础。目前城乡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脱节的问题严重,规划的编制难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求,很多规划是屡编屡改,极不严肃。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研究工作,加强规划和项目统一审查和审批制度,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

4、民主公开,强化监督。原《城市规划法》过分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合作的法定程序,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错能力。新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3],并明确赋予公众查询权、举报权和控告权。在规划监督机制方面,也更加完善,通过审议、备案,定期报告及报告规划实施情况等方式,明确了立法机关和上级政府的监督权利。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规划部门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可以实行窗口审批的一律进窗口审批,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对办证审批以及执法处罚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六公开,六公示”制度,推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谁违规,追究谁”,不断增加工作的通明度,努力塑造规划系统服务品牌。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紧密结合“下基层、化纠纷、解难题、办实事”以及“规划进社区协管服务”活动,对企业和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指导,及时帮助企业、群众解决困难,同时还要规范“一书三证”行政许可核发制度和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公开和透明。

5、部门合作,合力推进。城乡规划是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离不开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规划工作并不完全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综合服务,规划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有关部门服务,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只有各部门凝成共识,形成合力,才能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功能作用。

6、批后监管,严格执法。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查管理。执法人员对在建工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使其尽量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突出抓好经营性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管。实行查封停工,组织专门执法力量,与乡镇府、土地、城建等部门联合执法,现场看守,对不配合执法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坚决不允许重新开工,不能出现新的违法超建,并争取强制措施组织拆除违章建筑。三是加大对违法临时建筑的整治和拆除力度,发挥乡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权利。

7、加强效能,自查自纠。继续深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督察制度,开展自查自纠,违章立制重预防,对各科室的自查成果要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并予以督促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汇总后,召集相关科室人员协商解决,真正发挥督察作用落实到位。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已驶入“快车道”,在新形势下的平阳县规划建设事业也在发生巨大变革,规划建设部门不仅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而且也是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发展的最好机遇。从这一点,规划建设部门的每个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深刻理解《城乡规划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在工作中勇于探索。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抓紧制订相应的地方政策与规定,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和法制建设宣传力度,实施制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平阳县规划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