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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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26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两年来,美国虽然没有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但低致病性禽流感时有发生,并先后在十多个州分离出不同血清型的禽流感病毒,如1995年6月,美国犹他州发生

的禽流感(血清型为H7N3),引起的死亡率为5%~10%。

  禽流感是一种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危害所有禽类的传染病。尤其是高致病性毒

株引起的禽流感(即鸡瘟),传染性强,危害大,引起的死亡率可高达100%。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防止该病传入,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必须加强对从美国输入的禽类和禽类产品入境后的检疫和检疫监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一律由国家局统一受理,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不再办理从美国进口禽类和禽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

  二、申请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禽类,必须提供禽类的产地农场(饲养场)的名称、详细地址;

  2.进口禽类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加工禽类产品的生产加工厂的名称、详细

地址和官方注册登记批准文件及注册编号;

  三、对从美国进口的禽类,必须实施禽流感的检疫,检疫方法可采用琼脂扩散试验(检疫条款已规定检疫方法的除外)。若发现阳性结果,则应该用鸡胚作病毒分离试验,并鉴定分离到的病毒的血清型和致病性;

  四、加强对从美国输入的禽类产品入境后的检疫监督:

  1.必须在已经注册的单位定点加工、使用;

  2.各定点加工、使用单位须设存放来自美国的禽类产品的专门区域,并建立禽

类产品的出、入库和使用的登记核销制度;各局、所应定期检查出、入库和使用情况;

  3.加工、使用单位在加工、使用动物产品过程中的垃圾、泔水、下脚料和其他

废弃物应及时作无害化处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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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以及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临时救助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凡持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内的困难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如患急重病、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等)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并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被救助家庭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额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三)省民政厅制作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困原因;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为申请人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法律、法规及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工作人员的;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在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符合条件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知情者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村(居)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以救助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放到位。特殊情况,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性救助对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临时救助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

(三)从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

(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地方安排的城市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追回冒领款物,并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因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或在办理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宏观管理。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学校有关工作。

第三条 根据先培训、后就业原则,职业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制度。



第二章 举 办



第四条 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准入制度。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职业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还应有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一)擅自分立、合并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未按规定录取学生或滥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办学经费的。

第八条 对扰乱和破坏职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达到规定的相应学历,并持有任职资格证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相应的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就业由学校自主安排,主管部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并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应开设基本账户和资金监控专户,按现金管理规定,将所收现金及时存入基本账户内。学校资金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根据学校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学生人数确定。原则上保证受监控的办学资金不低于本校全体教职工3个月的工资总额或向全体学生收费的40%。民办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低于上述标准时,开户银行应按照协议告知该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审批机关要采取相应措施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于每年3月和10月对学校资金进行监控检查。



第四章 保障与扶持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学历教育职业学校,可参照《〈洛阳市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享受洛阳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来洛阳投资办学,按照办学规模,新建职业学校18-36个教学班,达到国家建校标准,学校建成后,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位于洛阳市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规定数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和财政部门认定后,根据相关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上年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负责,按以下比例拨付教职工工资,连续扶持5年:其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2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新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3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50%的比例拨付。

第十八条 除以上规模奖和工资拨付外,还可设立创建奖、教学质量奖、管理达标奖、突出贡献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奖等。

第十九条 本章保障与扶持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洛发〔2010〕27号)下发之日起新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有新政策发布,按国家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