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项目设备(产品)供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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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项目设备(产品)供应管理办法

铁道部


成套项目设备(产品)供应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根据国家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物资部的有关规定,为使铁路重点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得到国家资源的安排,充分发挥部物资供应机构的优势,保证项目所需设备能够及时齐备,质量良好,价格符合国家规定,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负责对铁路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设备成套进行管理,并组织物资总公司各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地区公司)做好成套设备的供应和服务工作。
第3条 成套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国家计委已列入重点建设的项目;
2、具有铁道部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和总概算;
3、已经列入部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款源落实;
4、工程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建设进度已经确定。
第4条 国家对设备成套项目年度所需的机电设备(产品)计划每年安排提报二至三次,设备计划由物资总公司组织路内有关单位编制。
第5条 项目单位在第一次列项时应提供一份国家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及按部批准的设计文件汇总的机电设备(产品)清单的复印件。以后只需提出工程概况表,年度所需设备明细表、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合同卡片(一式七份)。
第6条 项目所需各种机电设备(产品)均可提报。属于施工准备所需的机电设备(产品)和本工程项目必需的施工装备提报时要加以说明。
第7条 项目所需铁路专用机电产品,除路内生产的铁路通信信号器材,按铁道部《铁路专用通信信号器材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其它铁路专用机电产品应同时提出。
第8条 实行承发包的工程项目,如承建单位尚未确定,为了避免错过计划提报时间而影响工程使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工期进度要求,提出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中的关键短线产品的计划和合同卡片。待承建单位确定后进行合同的移交。
第9条 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计划审编分交会。会上交接的各种资料,各项内容要准确齐全,符合订货要求。用户可以提出选厂意见。指令性和国家合同订购设备(产品),由物资总公司汇总报送物资部(或受物资部委托的部门)安排,其它产品由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供应。
第10条 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项目单位的要求,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各产区公司,通过订货会或其它方式努力完成各类产品的订货工作。对于技术条件复杂,价格昂贵或难以选厂的设备订货可以商请项目单位派人参加,以利于向生产厂进行技术交底,并及时掌握订货情况。
第11条 遇有选用名优短线产品,国家受资源限制不能满足需要或所提出的生产厂不能按需要供货,需改变原提卡片时,必须征求用户同意。如来不及联系时,应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要求项目单位确认可否。
第12条 合同卡片签订后要及时返给有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认真核对并做好接货准备工作。如有异议需要变更合同或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货时,应及时函告物资总公司和有关生产厂并抄知产区公司。因变更或撤消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项目单位负责;因原订货单位责任造成的
损失,由订货单位负责。
第13条 经办订货的物资公司负责产品的催交,协助及时发运,同时,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注意发挥用户和生产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协调用户与生产厂之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14条 根据重点工程的紧急需要和防止积压,物资总公司应协助做好调度调剂工作。
第15条 物资总公司在每次计划的订货告一段落后,要及时全面清理订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通报有关项目单位,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
第16条 业务费仍按(85)铁物字789号铁道部文件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即由产区公司向项目单位直接收取设备(产品)总价百分之一的业务费。
第1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铁物351号文《铁道部机电产品供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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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3]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0日正式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修订发布《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基础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要从做好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深刻领会修订发布《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有关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习掌握《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贯彻、自觉落实,切实维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广大会计人员要正确认识、高度关注《管理办法》的实施,自觉遵守《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共同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因地制宜,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措施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措施。一是要抓紧制定修订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措施。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尽快形成以《管理办法》为核心、相关实施办法相配套,完善、统一、全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体系。二是要抓紧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更新和调转等系统建设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开发、组织建设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上,及时总结建设经验,科学完善系统设计,不断优化系统功能,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三是要抓紧细化岗位职责。《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机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调配充实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科学设置工作岗位,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界定岗位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三、精心部署,扎实贯彻《管理办法》政策措施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一是要抓好学习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较多,学习培训任务十分繁重。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统筹规划,科学部署,制定具体细致的学习培训方案,确保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工作人员系统详尽地掌握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做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抓好政策宣讲。《管理办法》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泛。会计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不同形式,加大政策宣讲力度,使《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抓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确保《管理办法》落到实处的重要抓手。会计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务实举措,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执行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夯实基础,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制定科学严谨制度,采取有效管用措施,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一是要抓好管理流程再造。《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证书领取、信息更新、资格调转等内容。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对照各项规定内容,按照便民服务、简政放权的原则,系统梳理并充实完善相关管理流程,进一步夯实各项管理工作基础。二是要抓好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对及时更新会计人员有关信息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方式,督促会计人员更新相关信息,进一步夯实各项管理工作数据。三是要抓好管理服务。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发布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努力践行“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财政部
   2013年4月25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0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其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的问题,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重要意义,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进一步理顺办学管理体制,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按所在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政府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时,尚未移交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按上述办法予以调整。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可根据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四、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维护社会稳定。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由省教育厅、省经贸委和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检查。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全省面上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