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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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第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 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告送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 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书。报告送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交储委复核合格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批准决议书。批准决议书经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九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在收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下达批准决议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报告送审单位。
第十条 对质量优良的闭坑地质报告,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有弄虚作假,篡改数据者,一经查实,除对报告提交单位通报批评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参考提纲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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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防止中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维护中小学校交通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



中小学校交通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维护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的具体措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努力使中小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二、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确保“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落实到位。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把公安机关“八条措施”同教育部“六条措施”结合起来,共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二要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校车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基本情况,了解中小学校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停车泊位施划等方面的需求和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在查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三要建立定期排查中小学校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制度,对排查结果要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账全。四要加大执法力度,狠抓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坚决纠正、严厉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超速、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要切实落实“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下学时间,有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维护交通秩序”的要求,努力减少发生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五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交警大队、中队要确定民警负责辖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民警每学期到校宣传次数不能少于2次。要及时向学校通报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六要高度重视涉及学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接到涉及学生交通事故报警的,要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全力组织对受伤学生的抢救工作,并及时通知学校。



三、强化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将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保证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二是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学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面向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亲属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三是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以及学校学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四是督促中小学校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小学生要佩戴反光小黄帽,学校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形成小学生每天按路队上下学的制度。中学要加强对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对中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纳入学生德育考核。五是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农村中小学校校园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可以组织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但要避开交通要道,确保学生安全。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六是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四、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校车的管理。要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要对接送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对接送学生校车一律上线检测,必须检验合格。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使用校车的管理,要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要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确保安全性能可靠方能使用;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中小学校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事先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



五、切实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校,并督促中小学校在年底前落实以上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检查与年底前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没消除而导致校车、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件
农 业 部
 
国土资发 [2004] 2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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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团结协作下,正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实效。最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以下简称《决定》)对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面完成检查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现就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


国务院《决定》和温家宝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明确指出,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根据各省(区、市)检查的情况和预报的统计数据,一些省(区、市)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时未完全落实规划确定的指标;因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非农建设等原因致使基本农田面积有所减少,总体质量有所下降。为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各地必须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以下简称《整改意见》)的具体要求,未完全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要采取措施抓紧落实保护指标;基本农田因农业结构调整、非农建设占用和规划调整减少部分必须进行补划;因自然灾害损毁减少部分,要及时复垦或补划。对暂时补划有困难的,要说明原因,制定限期补划方案。各省(区、市)要将基本农田补划工作作为检查工作的重要验收内容,加大对补划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力度,确保补划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紧将现有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设立标志,明确责任


前一阶段,按照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提出的“三个抓紧解决”的要求,各地紧紧围绕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建立标志、签订责任书,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按照国务院《决定》关于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将现有基本农田包括能够补划部分,全部落实到地块。


按照《整改意见》的具体要求,为使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要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基本农田图、数与实地相符,不符的要立即纠正;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明确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四至、责任人等内容;与乡级政府、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农户。对通过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或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等途径进行补划的基本农田,要经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确认,并要抓紧调整或建立档案资料,设立保护标志,补签责任书。


三、严格把握验收重点和标准,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检查验收是防止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的最重要环节,为此,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检查验收工作进行了部署。检查验收工作要突出重点、统一标准、周密组织、严格要求。根据国务院领导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这次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在对地(市)、市(县)检查验收时,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验收:是否按要求完成了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并进行了确认;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了地块,设立标志,明确责任;是否按要求查清了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变化情况,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是否按要求对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做到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是否依法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进行了查处,做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是否做到了人员、机构、责任、资金“四落实”。


各地在检查验收过程中特别要认真复核统计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汇总上报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的实际状况,不得瞒报漏报,不得为达到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弄虚作假,人为编造数据搞数据平衡。各省(区、市)要组织对各地的上报数据进行抽查,抽查要到实地,对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表册和农户责任书或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要在2004年12月上旬以省级检查办的名义报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真搞好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


在检查验收之后,各地要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的总结工作,全面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经验,客观分析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整改措施和长效机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地区,应要求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省份另行通知。通过抽查,对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先进的省(区、市)要通报表扬;对工作完成不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区、市)要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按照《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规定,将暂停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在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和搞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各省(区、市)要抓紧起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如实反映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现状、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和原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和整改、基本农田补划情况或限期补划方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的措施等内容,做到重点突出,数据翔实、真实,分析问题客观准确,建议意见合理可行。总结报告应在2004年12月中旬前完成,按照“国发明电[2004]1号”要求,以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