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以下称中瑞基金)投资企业贷款的运作程序,扩大开发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仅限于中瑞基金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 开发银行向中瑞基金投资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第四条 开发银行向中瑞基金投资企业提供贷款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简化程序,高效快捷。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中瑞基金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生产经营过程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短期性用款需求。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瑞基金参与投资的企业;
(二)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效的担保;
(五)各股东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七)开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发银行向中瑞基金投资企业提供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企业的净资产总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可以跨年度发放。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开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借款申请由投资业务局受理,借款申请人应向投资业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主要包括借款申请总额、用途、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中高级管理人员背景介绍等。
(三)借款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证和贷款证、由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等。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末和最近月末的财务报表。
(五)贷款项目的可研报告或贷款的效益分析及还款来源分析。
(六)中瑞基金及其他股东出资证明文件。
(七)开发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业务局收到借款人申请后,主要审查:
(一)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二)贷款范围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还款资金来源及担保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 投资业务局在审查的基础上对借款申请提出具体意见,并征得有关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同意,会签贷款审查局、综合计划局、信贷管理局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凡经行领导批准同意贷款的项目,由投资业务局办理贷款承诺函,函告借款申请人,并抄送信贷管理局和有关分行(含总行营业部)。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谈判和签定
第十四条 在投资业务局的指导下,借款人所在地区的开发银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负责借款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法律事务局、信贷管理局负责借款合同的审定。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五条 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定后,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即可按有关规定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
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合同,与借款人落实用款计划,上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和综合计划局审核后,列入年度信贷计划。
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向总行资金局提出资金调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的监督、管理和回收
(一)贷款利息按季结息,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利随本清。
(二)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逾期罚息。
(三)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按总行有关规定负责贷款的监督、管理、回收及报表报送工作,投资业务局配合。
第七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七条 贷款的担保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
(一)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保证担保。
(二)中瑞基金投资项目企业法人提供质押或资产抵押担保。
(三)由经开发银行确认的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担保。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投资业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药管市[20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
号),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方案已经我
局审查批准,换证工作已转入现场审查验收及换发新证阶段。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管理,规范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格式,适应换发证数据统计分析及计算机
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编号方法
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按下列方法统一编号:
省(区、市)简称+企业类别号+地(市、州)代码+发证顺序号+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
二、编号内容释意
1.企业类别号为一位数字代号,药品批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药品零售企业、零售
连锁企业分别用1、2、3、4表示。
2、地(市、州)代码由二位数字组成,用于区分企业所在地区。地(市、州)代码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行政区划自行编制,并报我局备案。
3、发证顺序号为四位流水号,按发证顺序编排。
4、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用于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门店
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
(1)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的证号应在药品批发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支机构顺
序号。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部顺
序号。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三位门店顺
序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市、州)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三位门店
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然后由门店所
在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由分部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
局按设立连锁企业编号,并在编号后加“( )”,“( )”内填写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所
在省(区、市)简称。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
及三位门店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门店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
然后由门店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一、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许可证编号为:(以企业在河北省为例,以下同)为:
冀 1 XX XXXX
┬ ┬ ┬ ┬—
│ │ │ └───→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 └────────→表示该企业为法人单位
└──────────→企业所在省(区、市)简称
二、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许可证编号为:
冀 2 XX XXXX
┬ ┬—
│ └───→非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表示该企业为非法人单位
三、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分支机构顺序号
└───────────→药品批发企业证号
四、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3 XX XXXX
┬ ┬ ┬—
│ │ └───→零售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4 XX XXXX
┬ ┬ ┬—
│ │ └───→零售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零售连锁企业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XX
──┬── ─┬—
│ └───→分部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许可证编号
(一)门店与连锁企业同处一地的,其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二)门店与连锁企业不在同一地(市、州)的,其编号为:
冀XXXXXXX—XX XXX
──┬──── ─┬—
│ └───→门店顺序号
└───────────→门店隶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 ┬ ┬─ ┬—
│ │ │ │ └───→表示该连锁企业的总部设在北京
│ │ │ └───────→分部所在省(区、市)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 └─────────→分部所在地(市、州)代码
│ └───────────→企业类别号
└─────────────→分部所在省(区、市)简称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跨省分部的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