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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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尽职尽责,基本管住了粮食收购市场,为推动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出了努力,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近日,根据国务院在石家庄召开的七省粮食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
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发挥整体职能,落实各项日常监管制度,不折不扣地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中心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关系到扩大内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因此这项工作只能继续加强而
绝不能削弱,绝不能有松懈思想和自满情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学习《通知》,掌握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全力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要求。
二、从10月下旬起至明年5月,各地要集中力量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以“一打击、两规范”为重点的清理整顿工作。集中开展一次对粮食收购主体的清理整顿,对那些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要进行清理,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1、突出重点,继续深入打击私商粮贩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粮食加工企业以及粮食经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直接或间接收购粮食的行为。
2、严格执行国发〔1999〕11号文件和《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经批准入市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粮食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对经批准入市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粮食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标准
、从严管理。对以收购自用粮或收购出口粮食为名、从事粮食倒卖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3、严格规范经批准入市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的经营行为。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同时在严格市场管理和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
前提下,允许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直接收购,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
4、各地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可以入市收购自用粮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入市收购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的名单,便于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可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证件。
三、健全并落实行之有效的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制度,使监管工作规范化、日常化、长效化。
1、认真落实粮食运销凭证查验制度。跨县(市)运销原粮和成品粮,必须持有合法凭证。经批准可入市收购自用粮的企业运销粮食,应持有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凡无粮食销售发票、有关证明等合法凭证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予以查扣,根据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补开粮食销售发票或有关证明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放行。对补开粮食销售发票中涉及偷税漏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移交税务机关处理。对为非法贩运粮食以及非法粮源出具虚假凭证的,一经查实,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落实并规范经营台账制度。在11月底以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粮食进出口企业和经批准可入市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的粮食加工企业、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台
账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对尚未建立台账的要限期建立,对虽建立经营台账但未认真填写与执行的,限期复查,督促其将收购、加工、兑换和代加工的粮源分立账户,如实登记粮食来源、去向、品种、数量、价格等事项。凡粮食进出不符、账物不符的,超出经营台账登记的部分一律视为非
法粮源,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把经营台账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粮食经营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12月初前统一全省粮食经营台账的格式,并于12月25日前将格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对不按照规定建账或建假账,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台
账,以及账物不符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收购资格,收回粮食收购资格证件,吊销营业执照。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的职责,制定并发布推行全省统一的带有编号的粮食生产、购销、流通等各环节合同示范文本。对经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进出口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要求对交易额超过一定数量的收购自用粮合同、收购出口粮合同进行鉴证与备案。要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符合粮改政策的收购合同,以合同规范购销行为。用粮企业委托国有购销企业代为收购粮食的,两者应当签订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并报所在地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将粮食销售给粮食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和用粮企业,还应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委托加工粮食的,除农民加工自用口粮外,均应签订粮食委托加工合同,并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继续推行联保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基层政府(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等)以及粮食部门、粮食加工企业三方主要负责人签订四方联保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凡发现粮食加工企业非法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等行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相应的联保单位负责人必须按处罚条款承担
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
5、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大型粮食加工企业的派驻联络员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举报网络,对举报的案件要一查到底,情况属实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同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对大型粮食加工企业要派驻联络员,并对联络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政策,增强责任心,及时掌
握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流入流出情况。联络员玩忽职守、有意庇护甚至与不法粮商勾结的,要严肃处理。
6、认真开展粮食市场巡查制度。通过健全巡查机构、充实巡查人员、规范巡查程序、完善巡查考评办法,不断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将违法违章行为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以提高监管执法的效能。
四、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文件)精神,切实健全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协作制度。
1、步调一致、从严管理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的粮食收购市场,严防不法粮商钻空子,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毗邻省份,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区)(如吉林、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苏、河北、山东、湖南、四川、陕西、湖北等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承担起省际边界毗邻地区市场
管理的重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长至少每两个月要召集一次省际边界毗邻地区有关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的粮食市场管理协作会议,通报案情,交流经验,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措施,并及时向省(区)政府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2、省际边界毗邻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活动,有条件的毗邻地区,可开展联合办案活动,以保证监管执法的力度。对于毗邻地区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协查的案件,毗邻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准推诿、拖延不办、庇护当事人。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开展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督办督查等形式加强检查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近期组织有关省市分区域召开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会,同时将组织有关省(区)对各地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分类指导。检查的内容不仅仅包括过去开展的工作,还包
括各地为贯彻《通知》所采取的措施。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清形势,切实承担起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重任。
1、继续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把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到底。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在分管局领导的指挥下,市场、经检、个私、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承担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分管局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上。凡是粮食收
购市场管理不到位或者没有管住的地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责任。要继续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定人定岗定责,层层抓好落实,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2、在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整体职能、强化监管执法的同时,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主动与粮食、公安、监察、铁路、交通、税务、物价等部门协作,以保障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对于那些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在粮食、农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搞好粮食
品种的鉴别和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工作。
七、严格政策界限,促进粮食销售市场的放开搞活。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准确把握粮改的各项政策,发挥自身职能,规范市场主体,强化日常监督,打击违法违章行为,为粮食批发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立足自身职能,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坚持常年开放集贸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八、继续推行评选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一票否决制”、奖优罚劣制等,促进职能到位。
1、凡是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不力、工作有疏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包括个人),年终业绩考评不得被评为先进。今年年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结合年终总结和“三讲”活动,开展一次较大范围的弘扬正气树典型等活动,表彰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继续充实和配备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第一线所需的交通、通讯装备,适应执法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努力与当地政府以及财政部门进行协调,增拨监管粮食收购市场所必需的经费,购置必要的装备,努力提高罚没款上缴返还比例,力争做到粮
食案件处罚收入全额返还,以解决经费不足的困难,不断强化粮食市场监管执法的力度,真正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



19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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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之怪现象

王瑜


关于知识产权,近年来政府谈论的越来越多,至少在北京我们到处可以看到巨大的广告牌,大书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文字,让人感觉政府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热度越来越高。但是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还是有点“海客谈瀛州,烟涛微茫信难求”,似乎知识产权离他们很远。这一热一冷衍生出我国知识产权的怪现象:

1、制度推动因老外

我国法制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知识产权更是如此,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当然是好事,但是我国自己的一些做法未免让国人感觉不爽。我们的政府被国外的企业团体给误导了,甚至因此而影响立法,比如说软件盗版问题,我国被认为软件盗版高达90%以上,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应该相信了,因为这些使用的软件一般也就限于操作系统、文字处理系统、杀毒软件而已,这些软件大家基本上使用的是盗版的,这是最终用户侵权,这种现象恐怕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当你去了解软件企业对最终用户侵权的看法时,他们反映相当的冷淡,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软件有多种多样的产品,象操作系统和普通杀毒软件,同一个产品,可以无限复制给大家用的软件一般称为“通用软件”,这种软件非常容易被复制,由于使用的人极多,大家使用盗版的可能性非常的大。而其他软件比如说专门为某客户定制的软件就不会被盗版,各单位的情况不同,并不适用自己的单位,当然就不复制了。通用软件在软件家族中大概只占到10%,说得极端一些,就算这些通用软件的盗版率为100%,那么我国的软件盗版率最多也只有10%,怎么可能有90%以上。很明显我们被误导了,或者被他们给骗了,他们将某种软件的盗版率扩展到全部的软件上。普通的民众当然没有这种区别能力,但仅凭现象去判断,不做任何的调查研究,这样的政府官员就应该要追究责任了。

政府官员的官僚作风,我们可爱的民众应该是能接受的,因为自古以来我们的民众都要顺从政府,而政府的代表就是官员。但是有一种行为,民众终于有些不满了。前几年,我们很多的企业都会收到政府的来信,说我们使用了盗版软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改买正版的使用,随信还附了一张某执法部门带有威胁性的公函。这让我们很奇怪,政府怎么知道公司的地址电话?政府怎么知道公司在使用那些软件?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政府不可能一一去调查那些企业在使用侵权软件的,可以想象是因为这些都是盗版率很高通用软件,于是他们默认这些单位使用的都是盗版软件,就直接发函了,害怕的单位赶紧回函,并买了一个正版软件想敷衍过去,结果却被盯上了,一再被要求购买正版软件,没有理睬的反而无事。但是这个政府部门是不可能这么详细知道公司的地址以及经营项目的,市面上有一些传说,说国外的软件公司联合和好多的政府部门,传说我们无法去核实,但是我们明显感觉到政府被当成强制推销正版软件的工具,如果把这事情放到民族主义比较激愤的年代,可以说这些政府机构是帮凶或走狗。

还有一件事情,说出来大家就要气愤了。国外有企业起诉北京的一家著名的装修公司,称该公司使用的是盗版软件,装修公司的点分布很散,他们的电脑分散在各个点上,要调查取证是一台一台电脑去查,这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也是软件侵权案件不好打击的原因之一。私下查没有用,普通的政府机构上门去查,肯定被赶出来,因为他们并没有这样的权利。听说这个案件动用了武警,这么多的分店要同时去查,这需要多少的武警呀?我们的律师很多的案件需要取证,千辛万苦,如果也可以动用武警去查,该有多好啊!但是恐怕是天方夜谈。但是为什么这个国外的公司就可以呢?我们就不好枉断了。

2、国内企业叹无奈

《阿Q正传》中的阿Q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和尚摸得,我就摸得”,根据这个论断大家很容易得出对我国对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有那么好的保护,对国内企业当然一样的好,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图书被盗版,著作权侵权一般由版权局进行行政查处,另外还有一个级别很高的部门——“扫黄打非办”,版权局的执法能力非常有限,于是人们找到了“扫黄打非办”,但是同样得不到解决,他们的答复似乎永远是我们正在处理。国内的软件也会被盗版的,但是国内企业却没有国外企业的待遇,有几个部门联合办公,有武警战士帮你查封,那些中关村的老板们很是无奈,“查什么呀!花那么多钱,不如用这些钱将盗版盘全部买下呢?”中关村的老板们说花那么多钱,是花在什么地方上,这给人提供了无限的遐想。对于专利侵权行政处罚单位是专利局(知识产权局),这个部门的执法能力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他们还肩负着判别侵权的功能,不过一般的侵权举报到专利局,专利局经过慎之又慎的判断不是找理由驳回,就是判不侵权,就不要指望他们能去查处专利侵权了。

说到商标,这是我国在实际中保护最好的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由工商部门查处,这是个强势的执法部门,具有很强的执法能力,每个企业都怕,工商局似乎也对打假比较感兴趣,只要有人举报,立刻就会去查处,立刻封存,将所谓的涉嫌侵权的产品拉到工商局去。所有很多销售商利用当地分销商举报竞争对手,不管是否构成侵权,产品只要进了工商局那是“猪羊走进屠宰家,一步步挨向死亡来”,总有借口处罚你,不交罚款是很难全身退出工商局的。交了罚款就象交了保护费,就是侵权也可以销售了。工商局的打击并不能实际起到保护的作用,给人的感觉是侵权不过是给工商局提供了一个罚款的机会而言。

3、商标注册为炒卖

每种产品都有个名字,这个名字是商品名,每个生产企业都会给自己生产的商品单独起个名字,这就是商标,在一般情况,每个生产者都会使用商标,但是注册的很少,世界各国对商标采取注册保护制度,也就是商标只有注册了才受到法律保护。使用商标了却不去注册,等你出名了,再想注册就注册不到了,就象“妇炎洁”花了几个亿的广告费,是家喻户晓了,但是该商标却注了册(原因比较复杂,这里不谈),那有什么用。

与企业对商标注册很漠视相比,我国的商标炒作却非常厉害,大量的名著中的名人被抢注为商标,所有的热点事件立刻有人抢注。抢注的人并不是自己用,而是作为投资卖给别人的。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企业对注册商标非常的感兴趣,商标的注册量也非常的大。但是他们要注册的商标基本上是与驰名的商标相近的商标,这是傍名牌行为,就是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商标装扮成驰名商标的样子,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与驰名商标有关联,这些人注册商标在商标局的一次次驳回和当事人一次次异议中找到了经验,擦边球打得很好,既能获得注册,又能让消费者误认,叫驰名商标无可奈何。

4、专利申请多在外

据说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只有1%,这个我们也是深有体会,一般的企业你要它申请专利,说破嘴皮子也没有用。“申请了有什么用,人家该侵权还是侵权”可是我们在辣椒酱的罐子上却很容易可以找到专利号,他们确实是申请了专利的,这是个什么专利呢?一般都是外观专利,实际上就是罐子的外观设计专利。人们买辣椒酱是要吃罐子里的酱,而罐子在酱被吃完后要成为垃圾的,它是否具有专利与里面的酱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罐子的外观专利有什么用呢?作用大了,主要是让消费者误解,哇!!专利产品,技术含量很高的,这家企业的产品一定不错。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专利,这种专利被称为垃圾专利,毫无用处,只是用来迷惑人的。

这就是我们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我们看到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的企业往往是那些“动机不太单纯者”,所以有的单位甚至以没有知识产权来标榜自己是很正规的企业。知识产权沦落到这样地位,其命运可想而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制造、销售名称与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
(二)制造、销售仿冒他人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商品;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四)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商品;
(五)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商品;
(六)制造、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商品;
(七)销售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的商品;
(八)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其他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帐号,代印商标、包装物,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或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应视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四条 假冒伪劣商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需要检测的,由县以上法定检测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应及时提供。
第五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凡国家已有规定的,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六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
(三)没收商品和商标、标识;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用交通工具、设备和器具;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所得外,对制造者处以所冒充的商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一)给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
(二)对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损失的;
(三)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八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除按本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处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除通报批评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中渔利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第九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凡是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和经济损失赔偿的,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对被处罚单位出具《委托代扣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对被处罚个人,应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入中扣缴,也可
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
第十一条 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尚有使用价值的,消除假冒商标标识后,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定价,交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处理,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没有使用价值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就地销毁或交有关部门作技术处
理。
第十二条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工作,应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对检举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司法行政、公安、物价、标准计量、卫生、工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