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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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做好我省的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厅)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财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建立并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加强对本地
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息机构的协调、指导。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必须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法律和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室(厅)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给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充分提供了解、获取信息的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政务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信息传输网络,严格执行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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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府办〔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进一步细化基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编制和安排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我市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具体安排。每年10月20日前,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将下一年度省预计下达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通报给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作为该局编制全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一般建设项目,是指考虑到我市部分地区安排计划指标的项目较少,当地确需建设的社会民生项目,以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和“三旧”改造项目。

第四条 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原则是“总量控制、有保有压、执行台账、统筹使用、确保开工”。具体是:

(一)总量控制原则。在确保全市基本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均衡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的同时,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严格执行省下达我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比例控制, 实现全市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用地量与省下达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总量平衡。

(二)有保有压原则。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优先保障社会民生、现代产业、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用地,禁止“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

(三)执行台账原则。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照申报的建设计划建立台账,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严格按照台账分配,原则上只安排本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用地指标,后续年度所需用地指标在相应年度安排,单个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台账。

(四)统筹使用原则。即实行省下达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全市统筹使用,不予分解到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政策。

(五)确保动工原则。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应统筹考虑续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争取优质项目都能及时开工建设。



第二章 分配比例



第五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比例。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是按照项目规模、投资强度、节能减排、税收贡献率以及建设进度、轻重缓急程度等标准和要求,对当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安排一定比例的配比。具体分配比例为:

(一)重点建设项目占70%(其中:工业项目占60%,其他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占40%);

(二)一般建设项目占20%。其中:经营性项目占10%,一般民生项目占5%,“三旧”改造项目占5%。

(三)全市机动项目占10%。

前述(一)、(二)类项目未使用完的剩余指标划归市机动项目使用。

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待建设条件成熟后转为重点建设项目,可申报纳入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比例将按照当年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适时调整。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定期组织申报。

(一)由市发改局、市国土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联合向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印发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的通知。

(二)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的组织申报。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0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申报,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市发改局;一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市国土局。

(三)园区及市直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的组织申报。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0日,由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编制本园区、本部门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市发改局;一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市国土局。

(四)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时间上报用地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核编制



第七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的审核编制。

(一)由市发改局按照“结构调整、区域协调、产业类型、项目规模”和“促新开工、稳续建、保竣工”的要求,根据建设进度、轻重缓急程度等标准,对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按行业分为七类:即社会民生、现代产业、交通运输、能源保障、现代水利、生态旅游、文化教育,并初步排序,编制《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初步分配计划》。市国土局编制《清远市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

(二)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国土局根据《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初步分配计划》编制《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征求意见稿),按行业分别征求市经信、规划、交通、代建、旅游、外经贸、教育、卫生等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节能减排、税收贡献率、投资强度及社会民生建设等行业政策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重点建设项目按行业分类进行情况核实、筛选,提出排序意见,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市发改局、市国土局。



第五章 计划上报



第八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上报。

由市发改局会市国土局综合梳理吸纳市直相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情况核实、筛选、排序的反馈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并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清远市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由市国土局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计划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清远市用地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确定《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和《清远市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分配计划确定后,由市国土局组织实施,并将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指标分配完成情况通报市发改局。

第十条 根据省下达我市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总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分配使用,把有限的计划指标用好用足。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重中选优的排序方式管理,排序靠前的项目和用地报批材料完善的项目优先安排计划指标,项目未能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的由排序靠后的项目自动补上,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每年 9月30日前将当年计划指标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由市国土局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手续,对已列入《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和《清远市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的项目,要求在计划审定后三个月内完成用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并上报市国土局。

第十二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重新调整。

(一)每年10月1日后,由市国土局结合当年计划指标使用效率、全市基本建设项目需求等因素,将未使用的指标收回。

(二)由市发改局会市国土局将收回的剩余计划指标和省追加的计划指标数量,对全市当年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进行重新梳理排序,编制《清远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调整方案》报请清远市用地审批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省立项的建设项目,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其他由省专项安排指标的项目,涉及的年度计划指标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尽量不占用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直相关项目用地单位每季度将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报送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会市发改局将不定期对全市的年度土地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予以通报。对提供虚假信息或对占地不开工项目不予纠正及工作不配合的将核减项目所在地区(部门)年度土地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由市国土局会市发改局组织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执行情况和用地报批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清远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流程图

2.201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申报表

3.201 年度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申报表

4.申请201 年清远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情况表

http://www.gdqy.gov.cn/info/162763





定西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定西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负责审核,县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负责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乡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患者;

  (四)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县区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后,住院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核销。

  对城乡居民中因无钱不能入院或继续治疗的特困重大疾病患者,实施医前、医中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的措施。特困患者在入院前或住院治疗中,经患者家庭书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分别出具证明,县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可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金。住院结束后,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救助金退补手续。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中需经常用药的患者,每年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个人年度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特别困难的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参保参合救助。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其他特殊救助。对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救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等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应当坚持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并在救助患者所在地的村、组、城市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一户一档。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三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5000元;个别特别困难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在专门研究审定申请人困难状况和整体救助水平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最高的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省财政直管县市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二)各级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按时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核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落实定点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