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
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4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职工及其(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下同)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工作主管机关。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及其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按照《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条件、标准享受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享受《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突发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经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职工死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日(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对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补足证明材料。在补足证明材料后三日(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
第八条 企业或工伤职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劳动鉴定表》;
5.工伤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为准)证明。
核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必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申请书和企业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九条 企业或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1)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2)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生存证明,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证明;
(4)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5)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6)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本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认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 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后,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次月起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一条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后,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次月起按月给付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属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保险待遇,由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订。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结算。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抚恤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家居外省市、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每年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单位)提交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第十八条 伤残等级评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企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重新就业后,本人所在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恢复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期调整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给付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后,是否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民政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日
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人们所说的执行难,总是认为执行难是在说法院独家的事情,实际上并非如
此。那又为什么会造成人们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呢?问题从“执行难”引起的,她
从某种制度上混淆了“执行难”与“难执行”的区别,人们很少对“执行难”这
三个字如何形成作深入分析,而且大家一谈到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时,也很少
回过头来看看执行难如何形成,实际上“执行难”有社会的客观原因与人的主观
原因共同形成的,也可以说就是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共同互为促进所致。人们在
解决“执行难”时,往往只想着如何加大力度执行,如何如何来营造执行环境,
但均缺乏执行难的系统性理论,所以造成人们在处理或解决执行难时,无所适从
,有的干脆在执行舞台作作秀,捞点政治成本,对解决执行难没有什么很大的作
用。本文作者就是想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入手,来剖析“执行难”在人们的意
识中如何确立地位的,并分析其形成过程,找出死穴,拓展出解决“执行难”的
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方法。
一、剖析“执行难”的真正含义
执行难,在人们眼中的执行难就是指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具有国家强制执行
力其它文书,通过启动国家强制执行力后,仍难以将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据所确
定的内容执行到位的一种心感现象,这种现象从个别难案到一系例难案,久而久
之,让人们感觉到一谈到执行就立即想到执行困难的一种司法认识观。简单地说
,这种“执行难”观就只是看结果,只要通过法院执行,而且没有达到执行依据
所确定的结果,统统可以归结于执行难。
从上述的观点不难看出有些问题,实际上执行难只是执行活动中的一种状态
而已。每一个执行活动,她的执行结果无非是三种:第一种是执行容易;第二种
现行的执行难;第三种是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然而从上述的“执行难”观来看,
她却函盖了现行的执行难与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的两种,现行的执行不可能是不为
人的意志所转移的,无论法院多努力,她的现有结果就只有一个,不可能实现执
行活动所预期的结果。如果我们在讨论解决“执行难”时,将这样的一种现象也
归结于“执行难”之中,那这种的“执行难”,不用费神去讨论她,永远无法解
决。因此,我们要对“执行难”进行有效讨论时,首先应将“执行难”赋予一个
正确的定义,确立“执行难”的真正含义,并把法院肩负的执行工作从“执行难
”这一个意识怪圈跳出来。
1、 如何正确理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相对“执行容易”来说,这种“难”通过人们的努力可以由难变易
,否则就不属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执行难”经常充斥于耳,什么是“执
行难”呢?有的人说,法律变白条就是执行难;有的人说,经过法院判决后,拿
不到钱就是执行难?还有的人说,法院咨意执行就是执行难等等说法。执行难到
底“难”在哪儿?说法各不一,在当事人眼里的“执行难”与在法院工作人员眼
里的“执行难”不太一样,在当事人中的申请人眼里的“执行难”与被申请人眼
里的“执行难”又不一样,过去的执行难与现在所提的执行难又有所不同。因此
,在今后相当时期里,强调人们对“执行难”的统一理解,对执行工作进一步提
高,对执行工作能不能促进社会稳定,应当说是至关重要。
“难”从单个字义来理解,应当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程行为时,内心里能很形象感
觉到的、不太可能实现的一种情绪或一种心态。如果我们将这种“难”单个字义
加在执行工作上,“执行难”真正的含义也就不难理解了,简单说就是人们对执
行工作普通感到困难重重,难予实现法律所推崇的结果,其性质是一种不能确定
的心理状态。人们对执行工作,最初的感觉是良好的,对法院的判决自动履行也
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随着人们对执行行为实施后所达到的结果不断和反复的
认识,人们对执行结果与判决结果的距离逐渐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判决
所确定的结果要实现还要走过执行这一关,这“一关”在许多情况下还会演化成
为一段漫长的道路,甚至是看不到头的漫长路。因此,人们对执行工作也就逐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