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出口机电产品引进关键设备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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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出口机电产品引进关键设备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为出口机电产品引进关键设备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46号《关于为扩大出口机电产品而引进的技术关键设备可予减、免税的通知》规定,现对未列入国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而又确为制造出口机电产品专厂、专车间引进的关键设备减免税审批程序,经商海关总署规定如下:
一、凡经对外经贸部批准建立的生产机电产品出口的专厂、专车间或出口基地企业引进自用的关键设备可凭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审查意见,按(83)财税字第30号文的规定申请减免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上述单位申请减免税时应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主管厅(局)和经贸厅(委、局)提出申请,经主管厅(局)和经贸厅(委、局)审核后,连同设备进口批件转报经贸部审批。
三、(一)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设备,申请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持经贸部批件向北京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经北京海关审核加盖印章后,送有关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凭此办理减免税。
(二)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分公司或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进口单位进口的设备,应于货物进口前持经贸部的批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198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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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40 号
《铁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04年6月10日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左大光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铁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有突破性发展,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公开;
(二)具备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在市科学技术局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机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 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国家、省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人的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里重复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2年评审一次,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三)初评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做出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功勋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由市政府确定。
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具体数额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金。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费的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二)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集资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更,是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侯选人提名方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计论记录等。
(六)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监事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七)公司总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况等。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协调等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其它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聘请地方证管部门和执业水平较高、声誉较好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检查;接受检查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检查上市公司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被检查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均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检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并通知被检查的公司。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超出中国证监会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