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46:32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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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规定,结合我局近年来试行的经验,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条件
对违法犯罪被批准劳动教养的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单位同意,报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所外执行。
1.违法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错态度好,平素无劣迹的;
2.本人有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3.原单位工作确实需要,要求自行负责管教的。
属于上述1、2两种情况的无业人员,家属、监护人确有管教条件,并具结担保申请所外执行的,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同意,报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所外执行。
二、管理制度
1.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在车间班组建立三至五人的小组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并与住地派出所、治保会取得联系,互相配合。
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无业人员,由派出所在街道建立管教小组,进行管理教育。
2.管教小组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查手册,记载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现实表现情况,实行月检查,季评议,年终鉴定的考查制度。
3.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回家住宿。户口、粮食供应关系不变。
三、生活待遇
在职职工所外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单位每月发给二十八元生活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生活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原工资。解除劳教后恢复原工资或根据同工同酬原则重新评定工资。奖金和其他劳保福利待遇,由执行单位自行决定。劳教期间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四、奖惩办法
对于在所外执行期间遵守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在生产、工作中完成任务好,或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揭发检举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缩短劳动教养期限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对不服管教、经教育不改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比较重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或收回劳教场所执行。
对于需要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或缩短、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或收回劳教场所执行的,由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经市公安局有关业务处或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
北京市公安局



198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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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有效切断该病在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传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当前,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将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作为重点,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切实承担起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职责。卫生监督员要积极学习掌握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加强协作,服从指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为控制和消除非典型肺炎疫情做出贡献。

  二、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病指导,在从业人员中普及对该病的预防知识。各地应结合已开展的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学习宣传防病、消毒知识,加强对从业人员操作卫生和个人卫生的监督、检查。

  要求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本单位职工的健康检查和疾病监控,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各单位管理人员要对每个班次的上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可疑病症及早采取措施,杜绝带病上岗。要重视从业人员良好卫生习惯的培养和教育,加强个人卫生和疾病防护。

  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非典型肺炎病人或接待过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时,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停业,采取消毒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接触者的回访和调查。

  三、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本单位环境卫生和客用设施的消毒工作,对人员比较集中和密度较大的公共场所及餐饮场所,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利用停业时间进行空气熏蒸消毒。

  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落实好防尘、防蝇和防虫措施。加强通风、换气,定期进行消毒,避免超接待能力接待顾客。使用中央空调的,要按要求保持通风量并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卫生间的清洁、消毒,做好饮用水源卫生和安全管理,防止环境被粪便污染。

  四、卫生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医院和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包括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指导。

  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和安全保护工作。食品加工区域落实生熟分开,宰杀活禽、水产品的区域要与其他食品加工区域分开。要积极配合农林部门,查处餐饮行业中非法经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要严格餐饮具卫生消毒的监督,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区域要避免非加工人员进入。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尤其是餐饮行业冷菜加工人员,操作时应当带口罩和手套。垃圾储存场所要加盖密闭,做到日产日清,妥善处理。禁止在经营场所饲养畜禽和宠物。要在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推行分餐制。

  五、要加强与有关行业组织和协会的合作,充分发挥业已建立的卫生监督网络作用,注重提高效率,加大监督力度,做好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此案是否超出上诉期?

案情:
陈某诉孙某离婚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7月7日作出判决,并于7月12日将判决书送达给正在监狱服刑的被告孙某。2004年7月31日孙某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上诉状的书写日期为7月15日。一审承办法官在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孙某的上诉从其邮寄上诉状的时间看,已超出了上诉期。遂回复函告知上诉期已过。孙某在收到复函后,又回信称其是在7月15日即将上诉状写好交监狱管教人员邮寄,不知为何到7月31日才邮出,其是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限,故迟邮的责任不在其,其认为其上诉的时间应为书写上诉状的时间,即7月15日,故认为未过上诉期。
分歧:
针对上述事实,审判人员对该案是否超过上诉期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上诉已过上诉期。因为其以邮寄的方式寄送上诉状,其上诉时间应以邮寄上诉状的邮戳日期为准,即7月31日,从判决书的送达到其上诉状的邮寄,已过十五日,此十五日是法定的不变期间,故孙某的上诉已过期。
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上诉未过上诉期。因为孙某身处监狱,人身自由受限,其上诉行为的传递并不能以自已的行为支配,根据孙某的陈述,其已于7月15日将上诉状交监管人员邮寄,而实际邮寄的日期却是7月31日,此拖延的责任不能归结在孙某头上,故可以视为孙某提出上诉的时间为7月15日,故其上诉未过期。
评析: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本案孙某的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取决于孙某述称的其本人交寄上诉状的时间是否真实,如果孙某交寄的时间确是7月15日,则监管人员拖延投寄的行为相对孙某而言则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法院应以孙某实际交监管人员投寄的时间作为其提出上诉的时间;若孙某说的不属实,其实际交寄的时间为7月31日,只是将上诉状书写的时间予以提前了或上诉状写的早但没有交寄,那么,孙某的上诉就应认定过了上诉期。这两种处理结果终究该适用哪种,这就需要案件的承办法官向孙某服刑地的监狱进行核实,只有经过核实后,才能作出正确地认定和处理,否则,亦不能排除孙某所说的7月15日交寄的陈述的虚假性。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对该案最终是以孙某的上诉未过上诉期而予以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的。
鲁开凌 张辉
通联: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徐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