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51:15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2001年5月1日以后,文到之前已发生废旧物资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销售业务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购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金可按规定抵扣。

请依照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9月19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加强物价管理,维护物价纪律,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办事,制止越权定价、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加速“四化”建设,特作如下试行规定。
第一条 物价纪律
一、各商品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商)品价格和作价办法。工业生产单位要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原材料配方,做到产品质价相称;商业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时间调整价格,合理安排比价、差价。
二、饮食业必须严格执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毛利率,要定量、定额投料,如实核算成本,制订价格。
三、交通、卫生、文化、邮电、修理及其他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出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议价商品和削价商品都要标明议价、削价字样。经营议价商品的品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议价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
五、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品种,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和限价。
六、各单位必须接受物价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如实向他们提供情况。
第二条 违价惩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取消一至六个月的奖金,或扣发本人当月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工资,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1.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政策和作价办法,越权制订、调整计划商(产)品价格者;
2.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擅自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者;
3.任意扩大议价商品范围,提高议价幅度,抬价抢购,或违反规定平价购进议价销售者;
4.擅自提高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修理加工和文化、卫生、医疗、邮电、学杂费等非商品收费标准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者;
5.以零售牌价套购商品再转手加价销售,牟取非法收入者;
6.降低质量,少秤短尺,以次充好,变换规格形状,造成价格混乱者;
7.擅自降价私分商品,或借削价处理商品之机,拉关系,走后门,损害国家利益者。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本条上款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要全部追回赃款赃物,并对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利用价格贪污受贿者;
2.高价倒卖紧缺商品或从工厂、商店、市场抢购、套购商品高价销售,投机倒把,牟取暴利者;
3.副食品和饮食部门出售腐烂变质食品,危害人民健康者;医药部门偷工减料、乱改乱代、以伪充真、掺杂使假、制售伪劣药品和出售过期失效变质药品者;
4.对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包庇纵容,给国家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5.强迫或唆使下级单位违反规定自行提高商(产)品计划价格者;
6.对坚持原则抵制或检举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诬陷、打击报复,或打骂、污辱物价检查人员,情节恶劣者;
7.盗窃、泄漏物价机密,造成经济损失,或制造谣言,扰乱市场物价者;
8.物价检查人员和物价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企业或个人进行敲诈勒索者。
第三条 检查处理的权限
一、经济罚款不足一千元的县(市)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县(市)物价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罚款在千元以上或地(市)以上所属企事业和商业批发单位,以所在县(市)物价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处理。对省属以上企业
的处理结果应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违反物价政策,需要对干部职工扣发奖金、工资的,由物价主管部门通知被处罚的单位执行。需要对干部进行行政处分的,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凡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由国家供应原材辅料及经销、代销国家商品的个体工商户,若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和违反价格政策,商业部门有权停止供应货源。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他惩罚事宜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罚款收缴办法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任意提高价格,其所得的非法收入,能够退还买主的都要退还,无法退还的要收缴财政。
二、按本规定,对被处罚单位的罚、没款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准摊入成本、费用,不准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消费者负担。
三、违价罚款的收缴,由物价主管部门制发“罚没款项通知单”,通知被罚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向指定的人民银行主动缴款,逾期不缴或拒绝缴款者,银行可在其存款中扣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银行另行下达)。
四、对违价的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扣发的工资、奖金,由所在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制发的“扣发奖金、工资通知单”代扣代缴。
五、违价罚没款项,由物价部门专户在银行存储,其中百分之二十由物价部门用于义务检查员的业务及奖金支出,百分之八十于年终解缴财政。
第五条 上述惩罚条款,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由国家供应原材辅料和经销、代销国家商品的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套购倒卖一、二类工、农商品的商贩。
第六条 表扬和奖励。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物价纪律和检举揭发违价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本单位、本企业的评奖条件给予表扬奖励。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属于义务物价检查人员和基层群众,由县(市)物价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
奖励。
第七条 本试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1年9月19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战略部署,现就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采用各种措施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学质量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教学质量作为考核学校党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要加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建设,完善由校长负责、教务处牵头、院系为基础、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本科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2.按照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树立全员育人思想和好的教风,规范教师与管理人员教书育人活动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端正学风,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对课堂、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教学各环节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3.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的有关规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要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实践、图书资料等教学基本条件的投入,加大对教学改革所需经费的支出力度。
  4.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要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教育全过程。要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着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要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业结构调整
  5.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研究建立人才需求的监测预报制度,定期发布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状况,引导高等学校及时设置、调整专业和专业方向,密切与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培养满足国家经济社会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要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本科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特色。设置新的本科专业,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必要程序,充分考虑职业岗位和人才需求,要有成熟的学科支撑,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拥有相配套的师资条件、教学条件和图书资料等,并投入必需的开办经费,加强对新设置专业的建设和管理。
  6.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加强紧缺人才培养。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加强与产业和行业的结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作用,加大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政策引导、信息发布、行政规范等多种措施,加强对特殊专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护特殊专业、国防急需专业、面向艰苦地区和行业的专业,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新兴专业。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加强大学生素质和能力培养
  7.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要优化课程结构,构建以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课程体系。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推进学分制、降低必修课比例、加大选修课比例、减少课堂讲授时数等,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科学研究,进行创新性实验和实践,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全面推广和广泛使用“国家精品课程”,积极鼓励高等学校之间的跨校选修课程机制,加强高等学校之间学分互认等,使学生享受更多的优质教学资源,并逐步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机制稳定化、常规化。
  9.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验模式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要加强产学研密切合作,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推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
  10.进一步推进和实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要全面推广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成果,充分运用优质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深化大学英语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高校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英语教学新模式,切实促进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听说能力的提高。加强大学英语师资培训,造就一批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骨干教师。推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研究建立四、六级网络考试系统。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工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聘请国外学者和专家来华从事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用英语讲授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能力。
  11.大力推进文化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要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环节,通过文理交叉、学科融合,实现课程的有机结合,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积极支持高校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高等学校建成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精神家园。
  12.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要不断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积极探索国内外共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进国外大学优质的教学资源,研究和借鉴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为提高我国人才培养质量服务。要大力引进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开展教学领域的交流和研究活动。要制订学分互认的政策,积极鼓励大学生到国外大学选修课程学分和学习交流,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
  四、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发挥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13.坚持教授上讲台,保证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要把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要发挥教授、副教授在教学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鼓励教授、副教授投身教学改革,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力推进启发式教学,不断取得高水平教学改革成果。要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高水平专业人才承担教学任务和开设讲座。
  1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不断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要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使青年教师通过为教授、副教授的主讲课程进行辅导,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提升教书育人水平。未被聘为副教授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得作为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要加大青年教师培养与培训的工作力度,支持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参加国内外进修和学术会议、与其它高等学校教师交流经验等,提高青年教师的素质和水平。新聘任的青年教师要有一定时间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提高他们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5.建设教学团队,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教学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任务需要,建设由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教授领衔,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教辅人员组成的教学团队。鼓励高等学校创建跨学科的教学团队。要通过创建教学团队,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开展教学讨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改革中的作用。
  五、加强教学评估,建立保证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16.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教育部将根据国家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继续开展并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定期评估制度,把教学评估的结果作为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促进教学工作、重在提高教学质量。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和公布制度,并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专业评估和工程教育认证、医学教育认证等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高等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17.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与评价机制,形成社会和企业对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评价制度、课堂教学评估制度、实践教学评估制度、领导和教师听课制度、同行评议制度、学生定期反馈制度及教学督导制度等,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管理。完善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教学基础建设,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
  18.加强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培养学生动手和实践能力需要,不断改善实验和实习教学条件,采用多种方法改造和更新实验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为教学提供必要的实验和实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的结合,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要加强实验和实习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验和实习教学工作。
  19.把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信息技术正在改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高等学校要在教学活动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教学及管理的网络化和数字化。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教师制作和使用多媒体课件、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本科生通过计算机和多媒体课件学习的能力,以及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能力。
  20.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编写国家规划教材和各种创新教材。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努力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要加强纸质教材、电子教材和网络教材的有机结合,实现教材建设的立体化和多样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定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教 育 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