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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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正确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均适用本条例。
国有企业留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征收、提取、集中、留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坚持宏观调控、微观搞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权责结合、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储存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第七条 计划、银行、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依法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合理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按时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依法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按规定如实上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年度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改变标准。
第十六条 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批。

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必须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各种收费、基金的减免,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制度。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核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制度。除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均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未持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和未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的收费,为非法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禁止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每个单位只限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外。
任何单位不得滞留、截留和坐支预算外资金。
属于市、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收费和基金等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存入同级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其利息,由存入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金融机构凭财政部门批准的证件开设帐户。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应当编制预算外资金季度分月支出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手续,保证专户储存单位的正当用款,自接到用款单位支出计划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批复,并及时办理划拨手续;开户银行应即时支付,不得压票。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预算外资金,用于福利和奖励支出的,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提取使用;用于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不得办理控购手续。
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应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的,由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或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款额10%至30%的罚款;
(二)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款额10%至20%的罚款;
(三)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没收违法款额,可并处违法款额20%至30%的罚款;
(四)未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五)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款额,可并处违法款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转移资金、坐支挪用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款额20%至30%的罚款;
(七)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没收违法款物,可并处违法款额10%至30%的罚款;
(八)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款额1%至5%的罚款;
(九)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款额10%至20%的罚款;
(十)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金融机构擅自为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或擅自支付预算外资金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门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予以查处,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责令停止收费,退还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收入一至二倍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或使用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款额,可并处违法款额50%至10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单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财会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财政部门给予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罚没款,从本单位预算外资金中支出;个人缴纳的罚没款,由本人支付,不得由单位报销。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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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邮电通信线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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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邮电通信线路管理办法


 
 

印发《绍兴市邮电通信线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邮电通信线路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

绍兴市邮电通信线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电通信线路的保护,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一切邮电通信线路的建设和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线路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和护线联防工作。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配合邮电部门进行抢修,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行为。
  各级邮电部门必须加强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邮电通信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钢绞线、隔电子、拉线终端及其他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缆、光缆、管道、人孔(手孔)、标石、水线标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附属设备;
  (三)无线设备: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站、GT-2基站及电源线、天馈线、保护接地。电台收发信天线、移动通信、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相应的供电设施与其他的附属设备;
  (四)各种户外终端设备。
  第六条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将通信线路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将通信线路与道路、桥梁、涵洞、房屋等项建设同步进行或预留通信管道,具体按《绍兴市房屋道路电信设施建设规定》执行。
  第七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埋设电缆、建立微波或其它通信站(台)及巡房,需占用土地、林地等,应依法办理占用手续,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建设通信线路需拆除相关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结构或铲除农林作物时,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建、修复、加固或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八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必须迁改时,迁改单位和个人应提前三个月报请邮电部门同意,并承担迁改工程所需费用。
  第九条 未经邮电部门许可,严禁在通信线路上搭挂其他线路或物件。
  兴建或扩建输电线路、广播线路、变电配电设施、输热管路、无线电台及其他干扰性、腐蚀性设施,可能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或影响通信线路畅通时,兴建单位应当在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落实技术防护措施,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竹、木所有人应对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影响通信畅通的竹木进行砍伐和修剪。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邮电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进行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修剪国家珍贵树木应征得林业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线、设置建筑物、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在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时,邮电部门可派员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城区邮电通信所用的卫星地面站天线区、短波收发天线区和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建造高层建筑物,应事先征求邮电部门意见,经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建造。
  第十三条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建筑设施,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分别情况,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对于偷盗通信线路器材或利用技术手段中断通信、危害通信安全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人员侦破,邮电部门应予配合。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邮电通信专用器材。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盗卖通信器材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执行任务的邮电通信抢修车辆、人员通过道口、渡口、桥梁等拥挤地段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地段时,应予特准通行。上述车辆和人员由于违章肇事,在不影响事故性质、责任查清的前提下,应先予放行、待完成通信任务后再作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邮电部门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发现通信线路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通信部门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通信线路的;
  (四)协助邮电部门追回被盗通信器材,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
  (五)认真做好联防联保工作,及时保护通信线路有其他重大功绩的。
  第十七条 破坏、盗窃邮电通信线路或建设材料,阻碍邮电工作人员进行线路建设和维护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邮电部门有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备上栓牲口或搭挂各种线路及其它物件的;
  (二)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馈线、户外机箱及附属设备射击、抛投石块、杂物或进行其它危害线路安全活动的;
  (三)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
  (四)在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区域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五)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六)在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和在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设置粪池、沼气池、牲畜圈及开掘井、葬坟的;
  (七)在电杆、拉线周围各五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在架空线路及天线区域两侧外沿各三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开沟、挖池、掘井、葬坟的;
  (八)在设有过江河电缆、光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拖锚、捕捞、打桩、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他危害电缆、光缆安全作业的;
  (九)在地下电缆、光缆两侧五米范围内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废渣的;
  (十)擅自拆除或损毁邮电通信设施的。
  第十九条 邮电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因玩忽职守造成线路设备损坏、阻断通信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邮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20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一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直属机构等单位负责人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领导科学发展的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七、发挥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八、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议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部门、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黄山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九)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负责人列席。

四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提出,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议题不成熟的,不予安排。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理据、建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重大问题送市长审阅。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议题,严格按照《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22号令)规定的程序办理。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一般不安排临时议题。属分管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一般性工作汇报和按正常渠道能够解决的具体事项,不作议题安排。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材料,由各主汇报单位按统一规定于会前3天送达承办处室,承办处室汇总后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密级汇报材料在议题结束后及时收回。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起草,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起草,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尽可能开短会,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四十五、市政府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需向市委报告的,由秘书长负责对接;对会议决办事项,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落实,并于会后15天内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适时通报。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黄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接收、不审批各地各部门或负责人直接呈送的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五十一、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结合工作实际,执行《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紧急公文办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途中迎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三、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制表呈送各位领导同志。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副地(厅)级以上领导来黄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接待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秘书长统筹,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五十五、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实效,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刊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五十六、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或市外事工领导小组讨论原则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呈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五十七、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准确处理紧急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强化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坚持“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十三、坚持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厅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休假或离开本市出差,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