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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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濮政〔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市建设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开创我市投融资工作新局面,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增加市建设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4亿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市建设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00万元增加至3亿元。
二、批准《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原《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濮政〔2001〕29号)同时废止。
三、市建设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有关变更登记事宜。

附件: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市建投的政府投资主体作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建投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行使政府投资主体职能,具有法人地位,隶属于市政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代管。
第三条 市建投经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市建投的经营范围:城市道路、供水、供热、供气、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融资和建设;重大经营项目委托贷款、参(控)股;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和经营;经批准的其他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投资咨询、信息服务。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市建投名称: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
第六条 市建投住址:濮阳市昆吾中路472号。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委派的业务。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七条 市建投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经营资金来源

第八条 市建投注册资金为3亿元人民币,由市政府拨付。
第九条 市建投的经营资金来源为:
1.市政府拨付部分铺底流动资金,用于市建投开办与启动。同时每年由市政府将投放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拨付到市建投,由市建投行使出资人权利;
2.市政府将市城市规划区内部分城市道路开发和河道整治权交与市建投,由市建投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综合开发,或将开发权以公开方式进行拍卖,所得收入纳入市建投发展基金;
3.市政府将历年投放到基础设施及其他有关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划归市建投,由市建投代政府行使出资人权益;
4.市政府作为出资人投入市建投的资金、资产。政府无偿划转给市建投的国有资产。市建投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5.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种信贷资金;
6.利用外资、发行债券;
7.企业收益留成部分,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
8.企业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第五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第十条 市建投主要负责对市重大经营性项目进行委托贷款或参、控股,并负责投放资金的回收。
第十一条 负责运用政府给予的资金、有关优惠政策和手段及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取得的各种信贷资金等,对城市道路、供水、供热、供气、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建设与开发。
第十二条 负责市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经营管理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
第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规划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运用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市政基本建设开发资金及其他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五条 参与或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后期评价。
第十六条 市建投对全部由市级投资的建设项目,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对有市级参与的联合投资项目,市建投可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
第十七条 对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自主经营资金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和分得的产品及其他收入,由市建投安排,纳入市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建投参与国家和河南省投资公司组织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并参与控股、参股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九条 市建投负责与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各项投资业务的对口衔接,与河南省专业投资公司直接对口,并接受业务上的指导。
第二十条 市建投可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机会,并可接受外国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为其寻求国内合作伙伴。经批准,市建投还可办理对外担保、国际租赁、进口设备和材料、补偿贸易以及产品出口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市建投开发和经营业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依照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市建投设立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是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召集。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方案和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3.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4.制订企业发债的方案,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5.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制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根据出资人的授权,代行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8.行使法律规定、章程规定、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市建投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发行债券的方案;
5.对企业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物做出决定;
6.修改企业章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市建投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任命。
第二十六条 市建投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为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并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动用工、财务会计等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市建投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建投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建投的利润分配形式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市建投的劳动用工制度按相关劳动管理及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建投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有关本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关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建投终止时,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的全面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完税,其余资产收归市政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市政府批准,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市建投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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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公安部



山西省民政局、公安局:
山西省民政局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晋民字(1979)年393号报告收悉。 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公安消防战士因公致残后残废金应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凡是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和有军籍的干部)因公致残,评残发证后,继续服役期间的残废金,应由其主管单位发给;退伍或者转业后的残废抚恤金,由民政部门发给。



1979年9月5日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性病,包括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及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艾滋病的监测与防治,按国家《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性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制止性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性病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性病防治任务,并按规定报告疫情。医务人员对性病患者的病情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性病患者强制进行治疗。
第六条 劳改、劳教单位负责在押、在教人员的性病检查、治疗,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 民政部门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组织性病检查,发现性病患者要及时给予治疗。
第八条 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婚前体检的地方,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须持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患性病未治愈的不得结婚。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性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检查,应将性病列为必查项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性病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一条 对入境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和由境外回国的我国公民进行性病检查,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未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个体开业医不得诊治性病;经批准诊治性病的,应按规定报告疫情。
第十三条 性病的检查治疗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检查治疗费。
第十四条 性病患者及潜伏感染者,不得供血、献血或提供器官。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在中等以上学校的有关教材中适当安排性病防治知识内容,医学院校应增加性病防治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广泛宣传性病的危害,普及性病防治知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处罚:
(一)对阻碍性病防治人员依法开展性病检查、防治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二)对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性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分别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个体开业医未经批准诊治性病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行医执照。
罚、没款如数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