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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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徐州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以及以这两种保险为基础设计的新的保险产品,对煤矿、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范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
(二)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建材和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交通、水利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四)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上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参加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文化娱乐、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原则上投保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人,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五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采用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充分尊重企业与保险公司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等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赢。
第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市安监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市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第七条 市安监局采取公开招标等方法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佳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建立共保机制,确定保险实施方案。
第八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规政策、风险状况和保险精算规则,科学测算保险费率,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的保险产品,并做到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
第九条 要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现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关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为
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高危行业企业除参加工伤保险以外,仍应同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保险的初级形式,应将其逐步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条 到2012年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3年底,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要加强对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要推动保险公司的风险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结合,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 各级安监局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政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行业准入条件。在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时,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有无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参保或存储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没有参加保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不当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据管理系统,实现科学、精细管理。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协助投保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督促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首席保险公司负责从实收保费中提取15%存入财政专户,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市安监局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年度赔付情况适时调整提取比例。
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市安监局按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编制年度或临时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分管市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通过费率调整,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保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企业,保额不足或未在承保公司投保的,应当到原保险公司补足差额,保险期满后转到承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承保公司投保的企业,保额不足和险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调整险种、补足差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安监局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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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施工企业变更名称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2]542号



关于公路施工企业变更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2年以来,部先后以交公路发[2002]14号、交公路发[2002]114号、交公路发[2002]199号和交公路发[2002]322号文件发布了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由于部分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或者进行了业务重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变更名称的企业(8家)

太原铁路工程总公司名称变更为太原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进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恒基路桥总公司,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四平市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交通工贸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工程处名称变更为呼和浩特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准予上述企业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工程投标。

二、业务重组的企业(1家)

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内公路桥梁施工的资产、业务及人员等置入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由特殊钢的生产销售变为公路桥梁施工,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故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具有以上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8年12月13日下午,中日韩三国领导人会议在日本福冈举行,三国签署了《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正面临严峻挑战,有必要以有效方式加强三国合作,应对当前形势。

  三国领导人强调,旨在稳定金融市场、恢复全球增长的一系列国际会议与合作努力非常重要。三国领导人再次确认,三国将落实包括指导金融市场改革的共同原则行动计划在内的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

  三国领导人强调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以应对金融市场动荡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对2008年11月14日在华盛顿举行的中日韩三国财长会取得的成果及近期有关扩大双边货币互换规模的决定表示欢迎。三国领导人还欢迎三国于2008年12月10日宣布定期召开三国间央行行长会议。三国领导人重申致力于与东盟各国合作,加快“清迈倡议”多边化进程,以有效监测本地区经济与金融市场。亚洲开发银行可在向亚洲地区受金融动荡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发展和贸易融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此,三国领导人呼吁尽早就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五轮增资达成共识。

  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应努力将当前金融动荡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推动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地区合作。三国领导人认为,外界期待作为“全球经济增长中心”的亚洲国家发挥其作用,扭转世界经济下行趋势并使其重回可持续发展轨道。三国领导人认为,三国应为此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三国领导人对《中日韩改善商务环境行动计划》公开发表表示欢迎。

  三国领导人重申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和利马APEC领导人全球经济宣言中关于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的承诺。此外,为反对保护主义,三国领导人宣布三国政府将继续努力,促使多哈发展议程尽早取得丰硕、平衡而全面的结果。三国领导人还认为,未来12个月内,三国政府应避免对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设置新障碍,避免采取新的出口限制措施,避免采取与WTO原则不符的措施刺激出口。

  三国领导人强调亚洲各国加强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确认了促进增长、扩大内需措施的重要意义,决心密切合作,加强三国合作,促进亚洲各国为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之负面影响,实现亚洲自身可持续增长做出努力。为此,三国领导人重申支持东盟一体化稳步推进的重要性。

                             2008年12月13日于日本福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