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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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第二条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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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 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信息厅〔2003〕3号)废止。

  附件:1.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关于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公告

     3.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测的范围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教育管理软件, 是指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使用通过评测符合《标准》的教育管理软件。

  二、评测组织机构

  1.成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由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组成,下设常设机构“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评测办”设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和“评测委”授权的各项任务。同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2.“评测委”职责

  (1)制定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确认有资质的测试机构;

  (3)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和单位名单;

  (4)对评测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5)保护被评测单位和组织评测单位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评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评测办”职责:

  (1)执行“评测委”制定的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接受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申请;

  (3)审查申请评测单位提交的各项评测资料;

  (4)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检测,形成检测报告;

  (5)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

  (6)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三、申请评测的条件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国注册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含软件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等);

  (3)用户操作手册;

  (4)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6)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评测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评测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重点说明教育管理软件采用《标准》的情况。

  四、评测程序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向“评测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评测要求的相关材料。

  2.“评测办”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评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评测,并通知申请单位。

  3.对材料完备,具备评测基本条件的软件,委托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对其进行相关的检测。重点检测申请软件与《标准》的差异,对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测报告。

  4.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并以正式函件通知申请评测单位。 经评测通过的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5.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单位名单。

  6.已经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 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测办”。“评测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测。教育管理软件重新进行评测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后的监督管理

  1.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进行监督:

  (1)每年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查;

  (2)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取消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的资格,注销《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1)不按照规定报告教育管理软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2)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标准》的。

  3.对通过评测的软件,两年审核一次。

  六、其他

  1. 凡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办法和开展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工作。

  2.教育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发的教育管理软件,若要进行推广应用或需使用单位支付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单位自用的,应自行进行检测,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组织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发生的成本费用开支,包括软件检测费、证书费用等,由申请评测单位承担。

  附件: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关于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公告
教评测[2004]001号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信息厅[2004]1号)的精神,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将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评测范围

  1.对涉及《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进行评测。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是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二、评测机构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下设“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注册的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含软件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等);

  (3)用户操作手册;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5)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评测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须按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评测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重点说明软件采用《标准》的情况。

  四、评测程序

  1.申请评测的单位向“评测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评测委”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评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评测,并通知申请单位。

  3.对材料完备,具备评测条件的软件,委托有资质的测试机构进行检测。重点检测软件是否符合《标准》,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是否过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测报告。

  4.经“评测委”审批通过的软件,由“评测委”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5.“评测委”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单位名单。

  6.已经通过评测的软件, 如有重大修改,开发单位须及时报“评测委”。如有必要,“评测委”将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测。重新评测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监督管理

  1.定期对通过评测的软件进行用户抽样调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况的软件,将注销《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1)不按照规定报告软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2)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标准》的。

  3.对通过评测的软件,每两年审核一次。

  参加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请与“评测办”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息系统规划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058、66097071转809

  联 系 人:郑春胜

  传 真:010-66033271

  电子邮件:zhengcs@moe.edu.cn

  附件: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上海鹏达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鹏达校园网应用系统PantoSchool.net V1.0

  北京华纳信龙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小学综合管理系统V2.4

  浙江大学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Zdsoft.net校校通软件平台 V6.0

“房子先看合适了,购房证明我们能办。”虽然广州市实行了限购政策,但仍有部分地产中介和开发商怂恿出具假证明,协助受限购买的外地户籍人口骗取购房资格。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近期该局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骗取购房资格、无预售证收取“诚意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广州将专门开展市场检查,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整顿。

开发商发现骗购要主动解约

2011年2月,广州版新国八条正式落地,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限外令虽提高了外地人的购房门槛,但也因此催生了代办假税单的业务。不少地产中介都拍胸脯表示自己能办到假购房证明,帮外地户籍买家取得购房资格。代办税单的价格从最早的数百元到后期严查的数千元不等。

针对以虚假信息骗购住房行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用怂恿、协助购房人出具虚假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等方式骗购住房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违规不改将被限制网签资格

此次市场专项检查中,还将重点检查商品房项目违规预售行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预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违规广告,采用与预售证上使用性质不符的名称促销房地产项目等违规行为。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如实公开预售证、可售房源、价目表、规划附图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情况。取得预售许可的www.luohuilaw.com商品房项目预售未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也属于违规行为。龙华律师

在二手房市场方面,将检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承购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采用隐瞒、欺诈手段诱骗购房人交易或强制交易,赚取中介费及交易差价等违规行为。

开发商和地产中介机构在被查出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立即整改。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将依法以公开曝光、信用扣分、吊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限制网签资格等方式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