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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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46 号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

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的质押行为,维护质押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以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进行质押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农林水利、文教体育、广播电视、道路桥梁、隧道码头、公共交通、地铁轻轨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权或收益权,是指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法人,经市人民政府授予批准,以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而取得的,与他人不存在争议的收费权和收益权。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是指以前款规定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是指以负债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出质人,是指以其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质押,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质权人,是指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合同内容除法律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及确定办法;

(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三)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资金账户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约定。

第六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由出质人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登记部门出具登记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告之出质人。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家对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出质人、质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质押登记部门查询质押登记情况。

第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义务时,质权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收费权或收益权,并实现质权。

第九条 出质人转让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所依附的经营权,应经质权人同意,报授权机关批准后,重新与质权人签订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并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质人或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涉及相关诉讼或仲裁;

(二)出质所依附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三)项目停建、缓建,企业歇业、解散或被停业整顿、被撤销;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 债务人按照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偿还质权人全部债务后,由出质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出质人因欺骗登记机关进行虚假登记,致使对方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由登记机关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获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出质人或登记工作人员在登记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确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需通过质押方式贷款的,应经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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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2000年9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97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清理财政局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清理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清理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重点扶持企业,扶持困难地(市)县经济发展。
清理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彻底清理,不搞变通,不留尾巴,限期完成;
2、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3、区别对待,实事求是;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5、促进国有企业和困难地(市)县经济发展。
第二条 省属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核销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末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2)借款人因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和没有保险赔偿的,或在保险赔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财政周转金。
(3)用于技术开发项目,但开发项目失败造成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4)对关停的省属国有企业借用的省级财政周转金,经核实工商、税务及主管部门,确实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含国有商办、农办工业企业),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0%(不含60%)以上,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及资金占用费,一部分可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使其负债率降至60%(股份制企业可留待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权),超过应转增的
余额部分以及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应清收。
(2)国有旅游、外贸企业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5%(不含65%)以上,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及资金占用费,一部分可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可留待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权)使其负债率降至65%,超过应转增的余额部分以及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
65%以下的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应清收。
(3)省属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1998年底止资产负债率在75%(不含75%)以上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一部分可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使其负债率降至75%。超过应转增的余额部分以及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的企业其借用的财政周转
金及其占用费应全部清收。
3、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占用费应全部清收。
第三条 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借用的财政周转金
1、凡用于经营性项目(含对外营业的各种培训中心、招待所等)的财政周转金全额清收。
2、经批准转制的,部分转增资本金。
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成建制转经济实体,转制时人均国有净资产不足5万元的,不足部分可用转制前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占用费补充国有资本金,补充后的余额部分应全额清收。
3、凡用于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并形成国有资产的,借款单位必须在文到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将证明材料(原借款合同、计委立项审批文件、国有资产入账凭单等)送交省财政厅,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政府审批,予以借款转拨款,超过规定时间未送审或材料不完备的,应全额
清收。
第四条 对地市县的借款
对下级财政借用的省财政周转金,按照借款项目、当地财力情况和借款总量分别进行处理。
1、1990年以前(包括1990年)省财政厅通过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借给国(省)定贫困县乡的扶贫周转金尚未收回部分,省对县实行全额豁免,贫困县可视项目情况自定具体方案。1990年以后借用的财政扶贫周转金属省级扶贫基金,按省级扶贫基金管理办法清收。
2、由省财政直接借给地市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周转金借款,将债权转给地市县财政局,由地市制定清收方案。
3、通过地市县财政局统借统还的,按照1999年12月底止的借款余额(含本金和占用费,但不含扶贫周转金)和1998年人均财力分类清收:
(1)对1998年人均财力在8000元以下的县市,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70%债权下放地(市),其余周转金欠款予以清收。
(2)对1998年人均财力在8000元至10000元的县(市),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60%债权下放地(市),其余周转金欠款予以清收。
(3)对1998年人均财力在10000元至12000元的县(市),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40%债权下放地(市),其余周转金欠款予以清收。
(4)对1998年人均财力在12000元以上的,10%债权下放,其余清收。
以上对地市统借统还的借款,属于国定、省定贫困县(市)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债权下放比率按上述相应档次提高20个百分点;属于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中规定的山区县(除国定、省定贫困县、市外)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债权下放比率按上述相应档次提高1
0个百分点;周转金借款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其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债权下放比率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省财政周转金债权下放后,由地市县自行组织清收,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清收办理程序
1、以上属于核销和借款改拨款的,文发1个月内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送交财政厅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属下放债权的借款项目,由省财政厅汇总统一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属转增资本金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审定后执行。
2、所有应归还的省级借款均在文发后1个月内由省财政厅重新委托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还款合同。
3、须归还的地市(县)周转金欠款,由地、市财政与省财政在文发后两个月内重新签订还款总合同(县、市财政清收合同作为附件)。
4、上述应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可延期至2001年12月底,在延期时限内分3次均衡还清。每次均能按时还款的,延期时限内可不计资金占用费,若不能按时还款的,仍按月息3‰的费率计收占用费。
5、按新合同约定到期应还未还的,以及拒不签订新合同的省属借款单位,省财政厅可对其及担保单位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资产予以扣收;对无法扣收的,以及拒不还款的,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对地市县借款逾期末还的,省财政将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收。
第六条 中央所属单位及军事单位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应全额回收。
第七条 凡借给三资(含中外合资、合作)、集体、个私企事业的借款本息,一律全额清收。
第八条 省属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按照“谁放款谁负责”的原则,比照本办法进行清收。收回的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照闽政办[1999]97号文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从省级国库、偿债基金及其它基金调出参与周转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10月16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2001-11-15

教党〔2001〕21号

  最近,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新鲜经验;深刻论述了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阐明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纲要》精神的贯彻落实,对于教育战线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1〕15号)要求,现就教育战线学习和贯彻《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教育战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领会《纲要》精神,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纲要》对推动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入手,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少年学生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人群,学校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放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好。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领会《纲要》精神,党政领导、党员教师、“两课”教师和德育工作者要做学习的表率。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纲要》精神作为近期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师生员工的不同特点,通过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有重点、分层次地组织广大师生员工开展学习活动;在学习中要认真学习领会《纲要》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根据中央要求,把爱国主义作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主题。联系当前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国内形势,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突出宣传好“爱国”这一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要把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同当前教育战线正在进行的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教育战线党的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学习贯彻要密切联系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切实把《纲要》精神真正贯彻到基层;贯彻到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努力培养“四有”新人的工作中去;贯彻到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中去。

  二、结合教育战线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规划和措施

  《纲要》对加强和改进学校道德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原则和意见。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深入学习领会《纲要》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统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把道德教育贯通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贯通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各个环节。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意见和措施时,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要继承和发扬学校道德教育工作优良传统,同时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适应新形势,开辟新途径,努力增强学校道德教育工作的时代感以及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整体把握学校道德教育的科学体系,做到大、中、小学道德教育区分层次、整体衔接。在道德教育实践中,遵循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把道德教育的总体目标与大、中、小学不同阶段的道德教育要求紧密结合起来。防止简单重复、超前或滞后以及相互脱节。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在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中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增强课程的渗透性。教育部将结合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中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等新课程标准的制定,把《纲要》对公民的道德建设要求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融入进去,并贯穿到课堂教学之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的教学,要及时把《纲要》的精神充实进去,增强针对性。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充实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中有关道德教育的内容,重点做好《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要求修订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中国历史、文化、道德、艺术、科技等内容的选修课,开办以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讲座。人文、社会科学选修课以及有关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也要加强和渗透道德教育内容。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环节。把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和劳动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不断拓展社会实践的途径和渠道。要大力倡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劳动以及有关社会服务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强化道德教育的要求,使青少年学生在参与实践活动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青少年学生道德教育,既要靠教育,也要靠管理和制度约束。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风、校纪、教风和学风建设,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以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抓紧、抓实、抓好。要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导向,制定并完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教育和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

  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家庭、社会、学校的紧密配合。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努力加强与社会、家庭的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学校道德教育的支持,共同构建有利于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对照《纲要》,检查修订已有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制度。

  三、广泛宣传,形成学习贯彻《纲要》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黑板报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纲要》的重要意义、主要精神、主要内容和基本道德规范;宣传党重视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的优良传统以及学校道德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宣传有关地区和学校学习贯彻《纲要》的经验和体会,营造推进《纲要》落实的有利氛围。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可以组织理论队伍和德育工作者撰写文章或作品,深化教育战线对《纲要》精神的学习、宣传和研究。

  各地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学习贯彻《纲要》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各地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学习贯彻《纲要》的指导,并在对高等学校的检查、评估和对中小学的教育督导中,把学习贯彻《纲要》是否落实列为重要内容之一,确保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落到实处,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