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5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
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50250
传 真:(010)85150251
网 址: www.aar.com.au
E-mail:Kate.Axup@allens.com.au
2. 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MINTER ELLISON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
批准日期:2010年8月2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2-0028号
首席代表:柯楠杰(Nigel Clar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0层 19-22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400
传 真:(010)65052360
网 址: www.minterellison.com.cn
E-mail:nigel.clark@minterellison.com
3.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325000
传 真:(010)85324288
网 址: www.tanglinlaw.com
E-mail:info@tanglinlaw.com
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罗赛·瑞卡多·道斯·桑多士(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unio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626081
传 真:(010)85626082
网 址:www.dgcgt.com.br
E-mail:josericardo@dgcgt.com.br
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8110
传 真:(010)85298123
网 址:www.beitenburkhardt.com
E-mail:Bblaw-beijing@bblaw.com
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
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65675886
传 真:(010)65665857
网 址:www.taylorwessing.com
E-mail:beijing@taylorwessing.com
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白森(Hubert Baz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04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85758
传 真:(010)65880427
网 址:www.dsavocats.com
E-mail:savoie@dsavocats.com
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余立轩(Thomas Url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B座9层01-03单元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974511
传 真:(010)65974551
网 址:www.gide.com
E-mail:gln.beijing@gide.com
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 (Robert Guillaumon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5236858
传 真:(010)85236878
网 址:www.adamas-lawfirm.com
E-mail:Beijing@adamas-lawfirm.com
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85679646
传 真:(010)85612433
网 址:www.uggc.com
E-mail:beijing@uggc.com
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58220747
传 真:(010)58220740
网 址:www.leeko.com
E-mail:Mail-bj@leeko.com
12. 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YULCH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11年3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2号
首席代表:郑然镐(Jeong. Yeon Ho)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903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670728
传 真:(010)85670738
网 址:www.yulchon.com
E-mail:BjMember@yulchon.com
13.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
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4475343
传 真:(010)84475349
网 址:www.shinkim.com
E-mail:yli@shinkim.com
14.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
首席代表:吴勇锡(Oh Yong S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59033500
传 真:(010)59033510
网 址:www.bkl.co.kr
E-mail:beijing@bkl.co.kr
15.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N.V.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
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
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650500
传 真:(010)59650550
网 址:www.debrauw.com
E-mail: geert.potjewijd@debrauw.com
16.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 &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9010
传 真:(010)65309008
网 址:www.blakes.com.cn
E-mail:Dong.peng@blakes.com
17.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4号
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 85672200
传 真:(010) 85672201
网 址:www.akingump.com
18.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
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4862699
传 真:(010)84868565
网 址:www.andrewskurth.com
E-mail:hongirwin@akllp.com
19.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2层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955600
传 真:(010)85955700
网 址:www.orrick.com
E-mail:mwang@orrick.com
20.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8286300
传 真:(010)65309070 / 9080
网 址:www.paulweiss.com
E-mail:ywen@paulweiss.com
21.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
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 85327900
传 真:(010) 85327999
网 址:www.bakerbotts.com
E-mail:jeff.layman@bakerbotts.com
22.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7512988
传 真:(010)57512928
网 址:www.faegrebd.com
E-mail: tianyi.zhao@faegrebd.com
23.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800
传 真:(010)65052309
网 址:www.bakermckenzie.com
24.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6号
首席代表:布赖恩·贝格林(Brian D.Begl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50层1-2单元和22-25单元
电 话:(010)65352888
传 真:(010)65352899
网 址:www.bingham.com
E-mail:Julia.liu@bingham.com
25.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麦克何思(Michael Paul Hous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518-252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618188
传 真:(010)65616188
网 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zliu@perkinscoie.com
26. 美国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DBOURNE & PARK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张百善(Robin Hamilton Chamber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9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8846
传 真:(010)65308849
网 址:www.chadbourne.com
E-mail: rchambers@chadbourne.com
27. 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ROUTMAN SAND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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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除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除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除雪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雪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除雪指挥部所需除雪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每年除雪工作开始前,各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缴纳保证金;区、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除雪工作结束后,达到标准的全额退还保证金,未达到标准的视其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六条 城市除雪实行责任制。市除雪指挥部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各除雪责任单位与安排除雪任务的管理部门之间应签定除雪责任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市除雪指挥部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主要街路、桥梁、广场的除雪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一、二、三级街路及其门前三包区域的除雪工作。各区之间交叉街路的除雪责任按各区清扫街路责任范围划分。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四级街路及门前三包区域、住宅小区、物业小区、市场摊区的除雪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除雪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负责;市场摊区的除雪工作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动迁、施工现场相邻街路的除雪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除雪责任段的划分,按除雪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数及大、中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和学生数,以人均20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的标准划分。
对无除雪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自愿以费代工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的标准收取代除费。收取的代除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城市除雪实行机械化作业的应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不留积雪。主要街路和一、二级街路、广场、桥梁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其他街路及门前三包区域应在雪停后48小时内除净。
第十条 每次降雪后应保证除雪质量,达到无空段、漏段,并露出路边石。对不需要外运的积雪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不得在电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篱上;不得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十二条 对需外运的积雪,除中学外由除雪责任单位承担运雪任务,并按指定地点排放积雪。因有特殊情况或者确实无运雪能力的,可以有偿代运,代运费每场雪每平方米收取0.5元。
第十三条 代除、代运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或个人开具代除、代运费发票,所得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对除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除中学外,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全市通报批评,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拒不接受除雪任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任务或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下水道或自来水溢水及雪融水不及时排除等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24小时内负责清除,未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的单位或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乱排乱卸积雪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妨碍除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殴打除雪人员和除雪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雪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1997]第2l号令《沈阳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