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32:53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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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

《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独家且第一时间为我市提供市域外企业(客商)投资信息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统称信息员)。但我市专业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奖励条件

1、介绍或提供市域外投资企业(客商)到我市新建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商业物流、社会公益项目且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信息(住宅开发项目除外)。

2、向银川市独家提供,且在市招商局第一时间备案。

3、项目开工建设后实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项目开工建设后,由市招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初审,并在银川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一周。

2、无异议的,由市招商局在每年年底统一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市财政拨付奖金。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要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部门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银党发[2004]18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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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姚 勇

案情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因病入住被告镇江某医院,入院时经肺科检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16日经原告亲属签字同意,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支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初诊为左上肺鳞癌(Ⅲ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7日再次经原告亲属同意,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左上肺叶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出院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害其知情权,并造成其人身伤害,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一、 医院是否侵害了李某的知情权
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方法、效果、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等。患者及其家属有权:1、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在检查、诊断、治疗处理等方面的情况;2、参与涉及患者医疗计划诸方面的决定。而本案中,医院在术前、术后均向李某及其亲属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在手术前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及其亲属征求手术意见,医院在向患者批露真实信息方面不存在过失。
二、 医院是否存在误诊过失
误诊是一种医疗过失,简单说即是医务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未达应有标准,将甲种疾病诊断为乙种疾病的诊疗错误行为。根据目前医疗机构操作常规,在医疗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几种诊断结论,一般而言几种诊断结论应当具有一致性,但由于各种诊断在检查的对象、环境、条件和方法上的差异有时亦会不完全相符。如初步诊断和确定诊断,由于许多疾病在起病初期症状和体征极为相似甚至相同,在初步诊断过程中存在一定限度范围内的偏差是允许的。本案中,医院虽然经检查将李某的病初诊为“左上肺鳞癌(Ⅲ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与最终病理诊断存在差异,但从当前正常的社会医疗水平来看,医学上炎性假瘤“有时难与肺癌区别”,这一差异并不足以证明医院存在误诊过失。同时作为医师应尽的最大义务乃是采取适当医疗措施阻止最坏情况的发生,在初诊具备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应当是一项合理的选择。手术虽然造成李某左上肺叶被切除,但对于其所患炎性假瘤,“手术切除既可明确诊断,又能治愈本病”,同时手术切除也是对肺曲菌病的积极治疗手段,对原告并未造成身体上的负作用及其他不良后果。
三、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依据上述分析,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基于本案的事实,毕竟医院的初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癌症的情况下,即宣布癌症病情,患者及其亲属必将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这种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过错的无法认定亦导致在主张上失去其原来的依据。这一损害不予弥补,对患者其及亲属显然有失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民法中的公正责任原则,依法对患者及其亲属进行适当补偿。


关于召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召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务)厅(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12号)要求,为科学、合理地评选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尽快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商务部、财政部拟于近期在北京市召开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形式和内容

  (一)城市汇报。试点城市向专家组汇报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重点包括基础情况分析、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和技术模式、保障措施和进度安排、资金安排情况、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的措施等;(15分钟左右)

  (二)城市答辩。试点城市接受专家组质询,并就具体问题结合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答辩;(10分钟左右)
  
  (三)专家评审。专家组结合试点城市申报材料、汇报和答辩情况,评分并出具综合评审意见。(5分钟左右)
  
  二、参加评审人员
  通知列明的各省(区、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同志,以及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衡阳、南宁、海口、贵阳、曲靖、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及石河子市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三、评审工作安排:
  时间:3月14日-15日
  地点:国测酒店一层宴会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9号,财政部往西200米,总机:010-68518185)
  申报城市分别进行汇报和答辩,具体时间及会场安排附后,并请各市根据时间安排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
  
  四、其他事项:
  试点城市汇报需使用ppt讲解,请做好相关准备。
  
  五、联系方式(略)

  附件:评审工作时间及会场安排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