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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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81号 2007年12月3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效能,理顺会议办理程序,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的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西安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议题拟列席单位的名单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会议的任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事关市政府工作全局的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必须由市政府议决的重大事项。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地方性行政规章;
(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九)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的议题
(一)议题提出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
凡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分管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入会议。
(二)议题协调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要在会前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意见有分歧的,须报请分管秘书长以及分管市长协调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汇报材料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除正式文件外,汇报单位还需提供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市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
汇报材料一般应分为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材料首页左上角标明“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字样,正文之前不列主送单位,落款加盖主办单位印章。
汇报材料需经分管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市长审定后送办公厅汇总。
(四)议题审定
市政府办公厅每周汇总一次拟上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根据议题准备是否充分和事项的轻重缓急,提出上会议题及会议时间,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已确定的上会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原则上改在下一次会议讨论。
需列入下周常务会议的议题,正式文件和汇报材料一般应在会前7天(星期四以前)送至办公厅秘书一处,未送达的一般不安排下周上会。
在常务会议不能按时召开和议题积压较多的情况下,办公厅应随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提出安排意见。
(五)议题撤销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于可以不列入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可撤销议题。
四、会议的组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为星期四上午。常务会议由办公厅组织。
(二)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主办单位需在会前2天将上会材料按标准格式印制60份(或按要求份数)送至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在会前分送有关领导审阅。
(三)接到会议通知后,与会单位要在会前1天到办公厅领取会议材料,提前对议题进行认真审阅;按要求在会前上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会议秘书将人员出席情况整理后,向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办公厅根据议题内容预计汇报和讨论的时间,列席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的时间分批到候会室候会。待进行下个议题时,由会议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入会,以保证会议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会议纪要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进行录音,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内容准确,文字简练,便于执行和操作。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起草,经办公厅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会议秘书要及时将会议讨论的文件、签到单、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立卷存档。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由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到会。
严格控制与会人员,会前议题协调中已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一般不再列席会议。
汇报和列席单位均由主要负责人参会,汇报单位可酌带1~2名助手,其他列席单位不得带随员。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列席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请假要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及委派谁代为参加。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区县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参会,并根据议题要求候会,会议通知中未规定参会的,不得到会。列席相关议题的办公厅业务处室须由主要负责人参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秘书长请假。
(二)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进行期间,与会人员不要随意交谈和走动,不要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为保证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好常务会议,会议期间一般不要请参会领导接待来客、接听电话和送阅文件。如有紧急事务找有关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
(三)会议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迅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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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1990年8月29日,卫生部

药品标准是药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首要内容。《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按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药品。为了强化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同一品种或同一处方药品的标准及药品名称不一问题,卫生部对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标准进行了整顿,取缔和撤销了一些组方不合理、不具临床疗效、药品名称不一的标准。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现行标准分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因此,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中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名称,也是通用名称。根据我国《专利法》不授予药品专利权及《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药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为更好地发挥药品标准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及药品名称的监督管理:
一、对非法更改药品标准(包括药品名称),或在药品广告宣传中超越药品标准内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
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厂家,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撤销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名称,逾期者,将按规定依法查处。



合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1991年4月23日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本市 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产品是指:

  (一)运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首次开发并投产的产品;

  (二)在结构、材质、技术特征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原产品有显著改进,性能、 技术经济指标明显提高或使用功能有所扩大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分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在本市第一次试制,经鉴定达到省内 先进水平的为市级新产品。省级、国家级新产品按省、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五条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新产品的开发计划、鉴定和奖励。

  第六条 市级新产品的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重大新产品的科研计划分别由市经委和市科委编制。各县(区)、各工业主管部门亦应制定本县(区)、本行业的新产品开发计划。

  第七条 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可供资源和技术状况,特别是市场前景的预测,以发挥其优势,突出其重点。

  第八条 各县(区)、各工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必须加强新产品研制过程的质量管理,尤其要抓好新产品鉴定的质量评审和新产品批试的工艺管理,进行严格的工艺验证,确保新产品批量和稳定地投产。

  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40%以上。

  第十条 建立合肥市技术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新产品开发。其基金主要来源:

  (一)省、市财政拨款;

  (二)市级新产品减免税款提取10%;

  (三)其它渠道。

  第十一条 开发新产品所需资金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应安排15%以上用于开发新产品;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按销售收入1%提取技术开发费;

  (三)新产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四)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摊入生产成本;

  (五)市技术开发基金以及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一)、(二)项属国营企业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属集体企业由市税务局监督执行。对应提取的技术开发资金而不提取或提取不足的,市财政局或税务局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或补足,充入市技术开发基金。

  第十三条 新产品试制结束后须进行样机(样品)鉴定。样机(样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达到试制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有检测验证报告;

  (二)产品研制任务书(或合同书)、产品图纸、技术标准、研制报告等技术文件齐备;

  (三)产品使用功能试验报告或用户试用意见。

  第十四条 工业试生产结束正式投产前,须进行投产鉴定。投产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艺合理稳定,具备正式投产所必须的工艺、工艺操作规范以及工装、设备、检测及质量控制手段;

  (二)通过标准化审查,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合理,试销用户反映良好;

  (四)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新产品鉴定由下达该项目计划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可申请有关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六条 新产品鉴定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鉴定会。由主持鉴定单位邀请专家及主要用户,对被鉴定产品进行审查、评议,作出结论;

  (二)书面审议。由主持鉴定单位组织专家以书面形式对被鉴定产品给予评议,主持鉴定单位作出结论;

  (三)检测评价。由主持鉴定单位委托国家或省授权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或其他有检测能力的专业单位,对被鉴定产品进行检测评价,提出检测报告和评价结论;

  (四)用户验收。专用性强或为主机配套的生产资料类产品,可由用户对产品进行验收并提出评价结论;

  (五)技术认证。部分食品、服装、日用小百货、小五金等产品,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消费者意见和专业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对鉴定合格、市场上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应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

  对企业与科研单位共同开发的新产品,应在立项、资金上给予优先。

  第十八条 新产品按下列规定减免税收:

  (一)列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试制计划或国家计委、国家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在三年内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二)列入国务院各部和省经委、省科委试制、开发计划以及企业自行开发后报省经委、省科委确认的新产品,商省税务局同意后,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一至二年;

  (三)列入市经委、市科委试制、开发计划的新产品或企业自行开发后报市经委、市科委确认的新产品,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一年;

  (四)对新产品开发任务重的企业,可凭市经委证明,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对其所提技术开发费,暂缓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十九条 新产品减免税期限,从产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计

  第二十条 新产品在试销期间,由企业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制定试销价格,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试销期满后,按物价管理规定报请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按统计内容对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实绩进行考核,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应把技术开发指标纳入承包基数,规定相应的奖惩条件,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