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3〕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政府互联网站检查评议活动的通知》(吉政办函〔2003〕27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站的自检和整改工作,并将自检情况(包括网站信息内容、网站功能、网站建设质量、网站信息安全、网站管理机制以及有关制度)形成文字材料,加盖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以便专家组依据自检情况对各网站实施集中检查评议。
联系人:朱云志、张越、孟莉莉,电话:8904730、8904725、8904702,邮箱:infonet@jl.gov.cn。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网络 检查 方案 通知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政府互联网站检查评议活动的通知》(吉政办函〔2003〕27号)要求开展的政府网站单位自检、网上征求意见活动即将结束。根据工作进度,从9月中旬开始由专家组对政府网站进行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评议主要工作任务
专家组按照《2003年政府互联网站检查评议标准》(吉政办函〔2003〕27号),对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网站(目录附后)逐一进行检查评议,并作出评议结论。在此基础上,评选出10个优秀政府网站,予以通报表彰。
二、检查评议专家组人员组成
检查评议专家组由8名熟悉政府网站建设工作的专家组成(名单附后),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专家组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工作分工检查评议政府网站;汇总评议情况,撰写检查评议分析报告;评选优秀政府网站;深入实际,与问题突出的政府网站交换意见。
三、检查评议工作的具体做法
检查评议工作拟从9月15日开始,11月末结束,前期工作以分散为主,测评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自行对网站进行测评。后期情况汇总、研究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一)分散测评(9月15日至10月20日)。成立检查评议专家组,明确工作分工;专家组讨论政府网站检查评议标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检查评议政府网站。(二)集中汇总(10月20日至11月10日)。专家组成员汇报检查评议情况,由组长汇总,撰写评议分析报告。(三)交换意见(11月10至20日)。对问题突出的网站,由专家组出面与主办单位交换意见,明确改进方向。(四)总结表彰(11月20至25日)。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会同专家组进行检查评议工作总结。以办公厅文件形式通报检查评议情况,对优秀政府网站予以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尊重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并加强双方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两国经济上的需要和可能及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合适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之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发展项目的初步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技术设计、设备、材料和咨询服务。
(二)承包或分包工程或提供工程技术人员。
(三)开办工商合营企业及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四)互派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研究工作。
(五)互相邀请专家交流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六)互相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以及供科学试验用的种子、苗木等。
(七)根据缔约双方签订的贸易协定,鼓励增加商品交换及服务。
(八)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执行本协定和讨论与本协定有关的问题,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四条 第三条提及的政府间联合委员会,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各自首都举行会议,回顾协定执行情况、商讨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五条 为执行本协定第二条提及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项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法令和规章鼓励并促进两国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签订合同和协议。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项下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和文件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让。
第七条 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及支付办法,由缔约双方进一步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项下已开始执行的一切合同、协议和合营项目,但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可能执行不完,仍继续按本协定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换函相互通知各自履行了法律批准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需由缔约双方以书面方式同意。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乔治·雅可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