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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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交法〔2007〕90号 2007年12月27日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5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准确、公正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对无行政执法证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责任人是执法人员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2-3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责任人是非执法人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对许可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1-2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的车辆进行追截的,对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2-3个月;致行政相对人利益5000元以上损失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行政相对人伤残或死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道路上检查时,双向同时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单向被拦截检查、待处理车辆超过3辆的,对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1-2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五、乡镇交管所(含更名为其他名称的乡镇交管机构)执法人员上国、省道拦截检查车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单位上路执法1个月;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1-2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采取中止车辆运行,或者暂扣车船、证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虽有依据,但采取的强制措施与违法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2个月。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2000元以上损失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4个月,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超出证据登记保存期限,对保存的证据未作出处理决定,或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物品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2个月;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2000元以上损失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4个月,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七、执法人员采用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或者与有关人员串通引诱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2-3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八、违反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或者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只处罚不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2个月;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九、将行政处罚罚款额与单位或者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间接挂钩,经查实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暂停该执法单位执法资格2个月,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十、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违反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理和规定,择重处罚的,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2个月。

  十一、违反规定越权征收、减免交通规费,或者降低、变相降低收费标准抢征交通规费的,对越权征收、抢征的交通规费予以追缴,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3-4个月。

  十二、在执法过程中,态度野蛮、粗暴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件1-2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三、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四、执法人员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的,或者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1-3个月;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执法的,对责任人给予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六、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对责任人给予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七、执法人员参与赌博的,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执法人员工作时间打牌的,暂扣执法证1-2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批评,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十八、执法案件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变更、被撤销或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对有过错的执法人员暂扣执法证2-3个月;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九、违规执法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2-3个月;情节严重,损害交通形象的,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因上述情形,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执法人员有过错的,执法单位应当向执法人员追缴部分或全部损失。

本规定中吊销执法证件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暂扣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相应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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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3〕4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请批准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的请示》(黔府呈〔2010〕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贵阳是贵州省省会,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贵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贵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121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整治改造,统筹规划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逐步疏解老城区的人口和功能,加强金阳新区和外围组团的规划和建设,优化中心城区总体布局。要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32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中“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禁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的交通运输条件。要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注重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合理划定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地下管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要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红枫湖等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绿地、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市民的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合理划定绿线和蓝线保护范围,形成“一河、二环、三带、七点”的城市绿地和水体系统布局。要保护好自然山体、水体等景观,加强对南明河、百花湖等河湖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引导,突出山水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贵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的要求,支持贵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贵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贵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3月5日














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3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对公民不得超过5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1000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
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规定,规章在其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