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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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2 0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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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环发[2008]121号
各市环保局:
为全面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省环保局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制定了《山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山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对市级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对各市环境监察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各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环境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条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行计分制,并针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评分标准见《山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见附件)。
第四条 考核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评。方法采取市环保部门自测评分与省环保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市级环保部门应成立考核领导组,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环保局报送上年度考核自测情况。省环保局根据考评情况和各市级环保部门年度自测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六条 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达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达75-89分的为良好;考核得分达60-74分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省环保局每年将考核结果在全省环保系统内进行通报。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省环保局进行通报表彰;对连续五年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由省环保局进行记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局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评优创先的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和《山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修改、解释。
第九条 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西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xls(试行)
http://www.sxhb.gov.cn/UploadFiles/2008312104152446.xls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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