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20:03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2007〕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编制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评议考核主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进行评议考核。
  国务院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因双重管理或者垂直管理而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必须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 禁止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有关考核工作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三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内部考核事项和外部评议事项两部分。
  内部考核事项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的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考核事项。外部评议事项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所进行的评议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内部考核事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形式、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等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编在岗,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
  (二)合理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三)诚信执法,不随意改变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程序;
  (二)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三)依法举行听证;
  (四)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五)遵守法定时限;
  (六)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七)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形式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齐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案卷齐全、完整,一案一卷。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健全;
  (二)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健全;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
  (四)行政执法培训制度健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主要包括: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四)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率。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领导机制健全,分工明确;
  (二)定期研究部署行政执法工作;
  (三)为行政执法提供保障,改进行政执法手段;
  (四)组织向社会宣传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制机构健全,法制工作人员数量和素质适应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外部评议事项应当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评议,一般包括:
  (一)行政执法效果。重点评议依法监管、规范行业管理秩序,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情况。
  (二)行政执法内容。重点评议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诚信情况。
  (三)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评议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告知、听证、回避以及遵守法定时限等程序,高效便民情况。
  (四)行政执法风纪。重点评议遵守纪律、廉洁奉公、言行文明、着装规范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内设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行政执法权限和特点确定。
  

第四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行政执法内部考核: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现场调查;
  (四)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行政执法外部评议: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其他民意测验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不同特点的评议考核对象,可以实行分类评议考核,保证评议考核的公正性。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特点,确定切实可行的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分值由内部考核分值和外部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实行双重管理或者国务院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分值由内部考核分值、外部评议分值和当地政府评议意见分值三部分组成,其中当地政府评议意见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报纸、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外,可以视情节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取消评先资格、诫免谈话、引咎辞职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决定。涉及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的法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济南市、威海市、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济南市、威海市、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鉴于济南市、威海市、杭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多,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成立外资处(科),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干部,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度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具备了一定的办公条件,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
,该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各种工程的外国企业,分别由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授权的登记范围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尚无规定的无权核准登记,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接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并按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送企业档案、登记、出资、年检和工作情况。
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及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罚权限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请你们做好过去已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



1990年10月4日

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0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根据国家退役安置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城镇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多渠道安置退役士兵 、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帮助退役士兵及其家长转变择业观念,在全社会营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氛围。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按照《兵役法》和湘政发〔2003〕2号文件规定,筹措并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依照有关政策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

4、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的用途:

1、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3、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等。

第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而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的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而定。

市本级服役期满2年退役义务兵按照全市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退役义务兵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补助费2000元;满服役期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对二、三等功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对荣立二等功以上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另增发自谋职业功臣鼓励奖: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含待分配期间发给的生活补助费。

县(市、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后3个月内向报到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

(二)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查,报请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安置部门书面通知退伍士兵本人,然后由本人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安置部门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填发《娄底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自谋职业证书》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发给的《自谋职业证书》到同级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六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户籍手续。城镇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接收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件,经接收地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以易地落实。

第七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教育培训计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标准,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务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精神执行。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劳动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免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理、求职登记服务费用,自愿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予以免费培训一次。

(四)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偿费不收回,其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不属于当地人民政府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部门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

(三)不符合政策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2003年度及以后冬季退役士兵。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