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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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
(二)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正确的产业导向和技术导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转化:
(一)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市场前景预测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能形成产业规模或者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国内、国际经济竞争能力强的;
(三)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本省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有利于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企业、行业技术水平的;
(五)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及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
(六)加速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通过竞争,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不得转化应用: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
(二)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四)虚假、不成熟的技术。
第八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或自主开发科技成果,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开发有竞争力和技术附加值高的产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九条 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的技术开发机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独立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巩固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作用,促进各类农村适用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自办或依法通过联营或自主投资、技术转让、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同国内外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建立科工贸、科农贸一体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后,可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项目招标、成果鉴定、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技术示范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和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经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检测、评估、咨询、信息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执业资格后,可开展相关业务,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科技成果的检测和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技术经纪组织和技术经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转化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开发机构、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吸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投资和捐助,建立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科技三项费的3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市、州(地区)、县(市、区)的科技三项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应逐步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投入和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从乡镇企业的发展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乡镇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内首次开发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用于产品的研制、开发和规模生产。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开发、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优先发放配套贷款。
第二十六条 推进全省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贷款担保组织。各级各类保险机构应为科技成果提供信用、产品责任等各类保险保障服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从新增利润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中提取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
单位可与职工签订在职期间或调离本单位、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职工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科技人员调离原单位,应用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应通报原单位,原单位有权要求一定的补偿。科技人员在原职务技术成果上开发出的具有新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除合同约定外,该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开发者所有。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软件著作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委托转化的,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著作权;
(二)合作转化的,合作各方共同享有软件著作权;
(三)后续开发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如后续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软件著作权归合作开发者共有,需要转让的,应征得共有人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一方声明按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未经权利许可,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转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实行重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从所转化、开发项目的新增留利中连续三至五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以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从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属社会效益型的成果,由成果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科技成果检测或评估证明的,由检测、评估机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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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2]17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党的思想理论建设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教学和研究中的指导地位,不断提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

  1.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义。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是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学科,是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设立以来,学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学科规模拓展,科研成果显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明显提高,队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新形势下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质量,凝炼学科研究方向、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学科队伍素质,完善机构设置,促进学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在高校主要担负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与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任务。学科建设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把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服务作为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二是遵循学科建设规律、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规律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规律;三是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研究,加强马克思主义各主要组成部分内在关系的研究和把握,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在关系的研究和把握。四是以思想理论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需求促进学科建设,以学科建设的成果服务思想理论建设和支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思路和目标。着眼时代特征,立足不断发展的实践,认真总结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经验,主动适应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凝炼方向、优化结构、提升质量、规范管理,实现学科的健康发展。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学科研究方向更加明确,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为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高素质人才培养作出更大贡献,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势学科。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4.凝炼学科研究方向。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和特点,抓住学科发展中带有基础性、导向性和战略性的重要问题,组织力量,汇聚队伍,出思想、出成果、出人才,不断提高学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要自觉地把学科研究方向凝聚到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服务上来,并将其中的重大问题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使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学科专业建设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管理紧密结合,统筹规划、整体部署、统一实施。用学科专业建设成果服务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和亲和力。

  5.加强科学研究。重视和加强学科基础理论建设,着力进行整体性研究、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构建严谨、规范的学科理论体系。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历久弥新的思想价值;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及其相互联系;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弘扬马克思主义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不断推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

  6.提高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队伍的主体。要按照“一岗双能”、“一身二任”的要求,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的理论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不断强化学科意识,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各高校要进一步积聚学科力量,整合资源,以项目为纽带,形成老中青结合的学科队伍。有关部门要制定学科队伍建设规划,通过若干年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学贯中西、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高层次领军人物,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一大批高素质的中青年理论骨干和教学骨干。通过举办各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到相关的研究基地进行访问研究,以及国内外社会考察和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全面提高学科队伍素质。

  7.推进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和重点基地建设。严格遵循学科建设标准和有关要求,大力加强学科建设,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布局,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要从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建设经费、考核认定、管理职责等方面,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在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以国家重点学科为依托,建立若干个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研究生导师培养任务。

  8.加强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各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0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应处理好学科性质和研究特色的关系,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内在要求,合理设置研究方向;处理好基础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的关系,充分体现二者的紧密结合;处理好理论学习和理论运用的关系,着力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好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关系,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要确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的学位课程,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要明确入学考试科目,其中一门必须是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要求,对论文的开题、写作和答辩等环节加强管理。

  9.加强学科交流。要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之间的交流,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系统内各学科之间的交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立足本学科发展,鼓励跨学科交叉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拓展学术研究视野,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国际影响力。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为学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0.规范学科建设组织机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要以独立的、直属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为依托,当前要着力解决学位点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机构分离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单位要对导师队伍的准入资格提出明确要求;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并至少承担一门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学科专业建设绩效的工作机制。

  11.加大学科建设经费投入。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培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供有力保障。要保证经费投入,设置专项建设资金。学科建设经费,由国家、地方和学校共同筹措、分级管理。教育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导师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项课题。列入教育部专项工程建设的学校,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列入专项工程建设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建设水平。

  12.加强学科建设检查评估。要加强指导,适时地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学科健康发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议组开展学科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对问题严重的学科点进行整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对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超过《办法》规定建设标准的,要修改设计,降低建设标准。情况特殊不能修改设计的,要按项目审批权限写明情况报审批行备案,多余面积
不得自用。已竣工使用的项目也要按《办法》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妥善处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自文到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控制和压缩在建规模,加强对基建投资总量及结构的调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是指系统内各种建筑物的购建,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单身宿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以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送审,两级审批的办法,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项目的控制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项目所在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负责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工作部门,其管理资格必须与所管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适应。日常工作中除接受所在行的领导外,还必须接受和服从同级和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行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一),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经上级行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2.受自然灾害影响,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3.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的;
4.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5.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有足够的财务承受能力,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动态投资回收期合理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建项目能否建设及如何建设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2.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3.投资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4.建设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及现有在建工程情况;
5.项目预计建设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6.项目的建筑面积、各层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选型、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报建手续,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下同),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购买商品房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审批行批准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然后进行工程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现场考察、分类管理、两级审批,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营业办公楼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由总行审批。盈利分行辖属营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亏损分行确需新建营业网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
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凡亏损的行处,其现有用房和营业网点不直接面向客户部分,不准重新装修。
二、各级行不得新建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学校。如情况特殊需要扩建、改建或装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必须变动时,须经原审批行批准。变动后的建筑面积超过分行的审批权限,由分行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第十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各级行要加强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讲求实效,所征土地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多层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4。
第十二条 各级行营业办公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分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含会议室、档案室、接待室及通用机房,下同),7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包括营业厅、金库、账表库及保管库,下同)3000平方米;
计算机中心机房2000平方米。
二、地(市)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4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1000平方米。
三、县级支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25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500平方米。
4.县以下营业网点营业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平方米。业务量大的办事处、营业所可根据业务规模适当扩大面积,最大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车库、锅炉房、人防工程等)的建筑面积标准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核批。
以上各类用房的建设规模,立项时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因素审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分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地(市)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县支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以上标准是最高限额,建设中不得再另套建接待室、会议室、休息室或其他用房。
第十四条 装修房屋应从效益出发,考虑地域影响,区别自有房屋与租赁房屋、营业用房与办公用房。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原则上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一、营业办公用房的外装修:位于城区主干道的外墙,原则上应选用中级装修材料。为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底层或裙楼主要部分可以做重点装修。
二、营业办公用房的内装修: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贵宾接待室、门厅、电梯厅等主要部分可做中级装修,营业厅主要部分可做重点装修。
普通装修是指地面为普通水磨石,墙面喷涂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中级装修是指地面用普通瓷砖,天花板做石膏吊顶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重点装修是指适当选用国产石材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
三、营业办公用房的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和有利于环保的国产优质产品。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各级行要按工程等级和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尽量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风格应充分体现银行建筑“庄重典雅、朴实无华”的特点,并具有时代气息。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超过时,应先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否则,应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应征得原审批行的批准。分行审批的初步设计变动后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应报分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总行审批。初
步设计一经批准,总概算即为控制建设项目造价的最高限额,严禁突破。
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共送审两份,一份由项目审批行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建设项目审核专用章交项目所在行进行施工图设计。一份留项目审批行备查。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当超过时,必须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其建筑面积和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数额以内。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行自行审查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

第四章 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中央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总行统一分配,由分行安排和管理;地方投资计划由地方计委下达,由分行安排和管理。凡未在系统内立项的项目不得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投资计划及办理有关事项。各分行
使用的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之和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资金服从计划的原则,理顺投资计划与资金来源的关系。凡是结转项目和当年新开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不足的,不得以拥有资金为由进行建设,严禁计划外工程和账外基本建设。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
一、各基层行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应逐级上报至所在分行,由分行统一审查汇总后编制下年度单项工程投资计划表(附表二)及说明,于11月20日以前报总行。分行在编制下年度单项工程投资计划时,应根据当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拟建项目情况,分别轻重缓急,从严掌握。首先
列报续建项目,并与本年度项目有关情况衔接,其次列报已立项未开工项目,最后列报拟建项目。
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投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本着“注重效益、分类指导、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可用折旧额,综合平衡后,向各分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含中央投资计划)。
三、各分行应在接到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20天内,将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列表(附表三)报总行审批。
四、各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经总行审批后方可执行。在分行审批权限内立项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年中,因情况特殊,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需追加投资计划的,应由分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查后,追加年度投资计划,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指标。

第五章 合同及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行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文件,依据经项目审批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中标文件等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
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是中国农业银行与各经济实体之间工程业务往来的法律依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其内容应明确、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各级行(发包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时,不得委托其承揽勘察任务
或设计任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
第二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各级行(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得项目审批行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承包项目所需投资已列入总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当地有关基建计划。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所在行行长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购买指定厂家的材料、设备,不得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及进行其他有碍工程公正进行的违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同属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可由上级行主管部门调解与处理;属于不同系统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工程概、预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及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动态变化,真实反映工程的投资情况,以保证项目投资不留缺口。总概算随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行审查;施工图预算由项目所在行
负责审查;工程决算由项目所在行负责审查后报项目审批行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考核项目决算执行情况,总行、各分行及地(市)行应对当年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抽查。各分行在年终基建决算时,应将决算抽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第六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投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资金;
三、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投资计划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四、做好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
五、编制财务决算,搞好财务分析;
六、负责概算、预算及决算审查,加强经济核算;
七、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要认真审核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用任何借款(不含国家预算内借款)、贷款、截留利润、列支成本、列支其他应收款、拖欠工程款等不正当资金搞基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的财会人员应根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做好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工作。工程款必须经项目建设行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证,并经主管行长签字后,按合同条款拨付,不准提前拨付和超额拨付。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应由项目所在行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项目所在行财会部门或监理单位编报竣工决算(附表四),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项目审批行审批。项目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固定
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专管人员,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账、记账、报账,完善财务审批及会计核算手续,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
第三十五条 基建财务决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行应按辖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决算报表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基建财务决算是指辖内使用中央及地方投资计划的决算,乙种基建财务决算是指辖内使用中央投资计划的决算。各级行的基建财务决算,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分行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见附表五)应按总行规定时间上报。

第七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施工管理是实现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选派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各项合同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鉴证工作,并负责联系
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的建设项目,除购买商品房外,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均应在注重效益、确保质量、合理确定工期的基础上,严格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行的监督和管
理。对投标单位的循私舞弊及行贿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建设项目开标后,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抛开招、投标文件另行签订其他发包方式的施工合同。如因情况特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书面报告项目审批行批准。对不按规定招标
或以招标名义走过场确定施工单位的,按违纪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项目所在行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管理,定货前应通过市场调查,严格按施工图预算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选购应集体讨论决定,且公开全部报价资料。材料、设备的损耗和损坏应有报批手续,经办人要写明原因,由主管
行长批准后入账。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行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总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总行或委托分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分行审批的
建设项目,由分行或委托地、市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验收的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施工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统计是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指导和管理投资活动的重要手段。为确保统计质量,基建统计报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统一汇总的方法填制,各级行应根据要求按时上报,严禁虚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统计报表的内容及报送时间。
一、《中国农业银行房屋统计年报》(附表六)是反映各级行现有营业办公用房、职工住宅、招待用房、教学用房的现状及本年新建、在建、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附分析说明,于年终决算时一并上报总行。
二、《在建项目情况统计表》(附表七)是反映各级行本年度内在建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的统计表,此表分为年报和不定期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附分析说明,于年终决算时一并上报总行。
三、《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人员统计年报》(附表八)是反映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分行及地(市)行基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统计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于年终决算时上报总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各级行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各级
行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及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并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经过一定的审
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表九)执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基建纪律,控制投资规模,防止资金流失,提高投资效益,各级行应严格执行本章的奖惩规定。
第四十七条 奖励。
一、对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基建工作纪律,有效控制建设规模,投资效益好的分行,在基建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投资计划适当倾斜。
二、对设计管理好,能认真分析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结合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提出设计要求,认真审查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所管建设项目设计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优秀设计的所在行行长、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三、对认真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提出改进意见、合理化建议或发现设计错误予以更正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四、在决算审查中,核减决算造价15%以上或核减100万元以上时,应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五、对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惩罚。
一、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不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政策、法规,不按基建工作程序办事,造成损失浪费,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擅自超过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分行,相应减少下年度投资计划和在建工程指标,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分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财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责任并通报全行。
三、对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而未报就擅自开工或购置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工或停办有关手续并通报全行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财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档次,导致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对不认真审查工程决算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总投资损失15%以上或100万元以上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
六、对分解项目、弄虚作假、隐瞒项目、虚列项目及资金来源不正当的,一经发现,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对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经济损失的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八、对违反《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除通报全行外,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监理的建设项目,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采取监理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按规定不需实施监理或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监理,由项目所在行自行管理的建设项目,
应由项目所在行将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资格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项目审批行备案。当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时,必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凡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兴办的附属企业基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同级及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报废或设备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时,事故发生所在行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报上级行及总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附表:一

中国农业银行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 报 行:
行 长:
部门负责人:
经 办 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续1
-----------------------------------------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
2 | | |
占地面积m |建设性质: |建筑结构: |层数:
-----------------------------------------
2| |
建筑面积 m |总投资 万元|投资期 年
2 | |
(其中:自用部分建筑面积m )|其中:征地、拆迁费 |分期投资计划:
2| |
其中:营业用房 m | 万元|第一年 万元
2| |
办公用房 m | 土建费 万元|第二年 万元
2| |
计算机用房 m | 设备费 万元|第三年 万元
2| |
招待用房 m | 其他费用 万元|
2| |
附属用房 m | 税费 万元|
| |
---------------|-------------|-----------
| 2|
现有人员、业务量情况: |现有用房情况 m |现有资本金 万元
| 2|
1.在职 人 |其中:营业用房 m |现有固定资产 万元
| 2|
2.离退休 人 | 办公用房 m |现有房屋净值 万元
| 2|
3.存款余额 亿元| 计算机用房 m |固定资本比率 %
| 2|
4.贷款余额 亿元| 招待用房 m |现有在建工程 万元
| 2|
| 附属用房 m |年平均折旧额 万元
---------------|-------------|-----------
| |
使用功能: |装修标准: |设备选型:
| |
| |
| |
-----------------------------------------

附表一续2
---------------------------

分 |
行 |
意 |
见 |

| 签章 年 月 日
---|-----------------------

总 |
行 |
意 |
见 |

| 签章 年 月 日
---|-----------------------

备 |


注 |

---------------------------

附表:二

年单项工程投资计划表
编报单位: 单位:万元、平方米
-------------------------------------------------------
序| |续建|批准立项 | 建筑面积 | 总投资 | | 本年度投资计划 | |
| | | |-------|-------|已累计 |------------|开工|竣工
|项目名称|或 | | | | | | | | | | |
| | | |批准数|实际数|批准数|实际数|完成投资|中央计划|地方计划|合计|日期|日期
号| |新建|单位及文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形象进度 |
|------|
| |本年|备注
|已完成| |
| |计划|
|---|--|--
| | |
|---|--|--
| | |
|---|--|--
| | |
----------
行长: 部门负责人: 审核: 制表:

附表:三

年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表
编报单位: 单位:万元、平方米
-----------------------------------------------------------
序| |续建|批准立项 | 建筑面积 | 总投资 | 已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安排投资计划| | |
| | | |-------|-------|--------|---------|尚需|开工|竣工
|项目名称|或 | | | | | |已列|已列| |中央|地方| | | |
| | | |批准数|实际数|批准数|实际数|在建|无形|合计| | |合 计|投资|日期|日期
号| |新建|单位及文号| | | | |工程|资产| |计划|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末|
| |
|形象|备注
| |
|进度|
|--|--
| |
|--|--
| |
|--|--
| |
------
行长: 部门负责人: 审核: 制表:

附表:四

项目竣工决算总表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平方米、万元
-----------------------------------------------------------
项目名称: | | | 调整后概算数 | 实际支出数
----------------------------| | 项 目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行和文号 | | |合 计|其中预备费|合计|其中动态因素
----------------------------| |---------|---|-----|--|------
初步设计批准行和文号 | |建安工程投资 | | | |
----------------------------| |---------|---|-----|--|------
建设地址 | |设备投资 | | | |
----------------------------|建|---------|---|-----|--|------
占地面积 |设|其中:设备引进 | | | |
----------------------------|项|---------|---|-----|--|------
建设 |计划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层数 |目|其他基建投资 | | | |
|------------------|----|工|---------|---|-----|--|------
时间 |实际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建筑结构|程|合 计 | | | |
-----------------------|----|造|-------------|---------------
设计单位、等级 | 建筑 |批准数 |价|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主要事项说明
------------------| |----|情|-------------|---------------
施工单位、等级 | 面积 |实际数 |况|1.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万元|
------------------|----|----| |-------------|

| 项 目 |竣工面积|概 算|预 算|决 算| |2.交付使用无形资产 万元|
|------|----|----|----|----| |-------------|
建| 营业用房 | | | | | |3.递延资产 万元|
|------|----|----|----|----| |-------------|
设| 办公用房 | | | | | |4. |
|------|----|----|----|----| |-------------|
成| 计算机房 | | | | | |5. |
|------|----|----|----|----| |-------------|
本| 附属用房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 称 |单 位|设计用量|实际用量| | | | | | | |
主|------|----|----|----|----| |项| | | | |
要| 钢 材 | T | | | |审|目| |分| |总|
材|------|----|----|----|----|核|主| | | | |
料| | 3 | | | |意|管| | | | |
消| 木 材 | m | | | |见|部| |行| |行|
耗|------|----|----|----|----| |门| | | | |
| 水 泥 | T | | | | | | | | | |
--------|-------------------| | | | | | |
动态投资回收年限| 年 | | | | | | |
--------|-------------------| | | | | | |
工程质量评定 | | | | | | | |
-----------------------------------------------------------
行长: 财会部门负责人: 审核人: 编制:

附表:五

资 金 平 衡 表
会建年汇01表
年度 单位:元
--------------------------------------------------------
| 资 金 占 用 |行次|年末数| 资 金 来 源
|----------------------|--|---|-------------------------
|一、基本建设支出合计 |1 | |一、基建拨款合计
|----------------------|--|---|-------------------------
| 1.交付使用资产 |2 | | 1.以前年度拨款 |已减限额余款
|----------------------|--|---|------------------|------
| (1)固定资产 |3 | | 2.本年预算拨款 |
|----------------------|--|---|------------------|------
| (2)流动资产 |4 | |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
|----------------------|--|---|------------------|------
| (3)无形资产 |5 | | 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 | *
|----------------------|--|---|------------------|------
| (4)递延资产 |6 | | 5.本年器材转账拨款 | *
|----------------------|--|---|------------------|------
| |年 初 数| | |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 *
|----------------|-----|--|---|------------------|------
| 2.在建工程 | |7 | |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 *
|----------------|-----|--|---|------------------|------
|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8 | | 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 | *
|----------------|-----|--|---|------------------|------
| (2)设备投资 | |9 | | 其中:开行硬贷款财政贴息拨款| *
|----------------|-----|--|---|------------------|------
| (3)待摊投资 | |10| | 9.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 | *
|----------------|-----|--|---|------------------|------
| (4)其他投资 | |11| | 10.本年维护费拨款 |
|----------------|-----|--|---|------------------|------

|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 |12| | 11.本年其他拨款 | *
|----------------|-----|--|---|------------------|------
|三、器材 | |13| | 12.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 *
|----------------|-----|--|---|------------------|------
|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 |14| | 13.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
|----------------------|--|---|-------------------------
|四、货币资金合计 |18| | 14.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
| 1.银行存款 |19| |二、联营拨款
|----------------------|--|---|-------------------------
| 2.现金 |20| |三、基建借款合计
|----------------------|--|---|-------------------------
|五、预付及应收款合计 |22| | 1.基建投资借款
|----------------------|--|---|-------------------------
| 1.预付备料款 |23| | 2.其他借款
--------------------------------------------------------

--------
|行次|年末数|
|--|---|
|43| |
|--|---|
|44| |
|--|---|
|45| |
|--|---|
|46| |
|--|---|
|47| |
|--|---|
|48| |
|--|---|
|49| |
|--|---|
|50| |
|--|---|
|51| |
|--|---|
|52| |
|--|---|
|53| |
|--|---|
|54| |
|--|---|
|55| |
|--|---|
|57| |
|--|---|
|58| |
|--|---|
|59| |
|--|---|
|60| |
|--|---|
|61| |
|--|---|
|62| |
|--|---|
|63| |
--------

续表
--------------------------------------------------------
| 资 金 占 用 |行次|年末数| 资 金 来 源
|----------------------|--|---|-------------------------
| 2.预付工程款 |24| |四、企业债券资金
|----------------------|--|---|-------------------------
| 3.预付大型设备款 |25| |五、待冲基建支出
|----------------------|--|---|-------------------------
| 4.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6| |六、应付款合计
|----------------------|--|---|-------------------------
| 5.应收票据 |27| | 1.应付器材款
|----------------------|--|---|-------------------------
| 6.其他应收款 |28| | 2.应付工程款
|----------------------|--|---|-------------------------

|六、有价证券 |30| | 3.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
|七、固定资产合计 |31| | 4.应付票据
|----------------------|--|---|-------------------------
| 固定资产原价 |32| | 5.应付工资
|----------------------|--|---|-------------------------
| 减:累计折旧 |33| | 6.应付福利费
|----------------------|--|---|-------------------------
| 固定资产净值 |34| | 7.其他应付款
|----------------------|--|---|-------------------------
| 固定资产清理 |35| |七、未交款合计
|----------------------|--|---|-------------------------
|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36| | 1.未交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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