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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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外交部


国家文物局、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外交部



最近,有的省、市文物单位、博物馆反映,许多外国人在参观一些文物保护单位时,系统地拍摄了古建筑的结构细部及古遗址的全部面貌;在博物馆拍摄了大量的文物展品,其中有些是国内尚未发表的。还有的外宾在参观古遗址、古窑址时拾了一些陶片、瓷片标本。这样将会使有些重
要文物资料,在国内因印刷条件一时未发表,在国外却抢先出版,对今后出版工作非常不利。根据以上情况,希望今后文博单位接待外国人时注意以下两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允许外国人参观就允许外国人摄影。”但是对于石窟寺、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也讲到可以不让外国人系统地拍摄照片。因此,外国人参观石窟寺、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不要让他们系统地照相(如可以规定只许拍摄数张
),未曾发表的壁画、雕塑、博物馆陈列室内文物展品和馆藏文物,按国际上一般惯例也不能照相。此事在参观前要事先通知外宾,在陈列室门前可用中外文说明不能照相。
二、外宾参观古遗址、古窑址时,要事先通知,根据我国政府文物保护法令规定,不能拾取陶、瓷片标本。



197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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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质量,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地,但在当地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接种单位是指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护士,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每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要建立流动儿童卡(册)和接种证。要充分利用基层联络员队伍组织对流动儿童摸底登记,乡镇(街道)防疫组(科)每3个月组织对流动儿童聚居地进行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每次接种后,填写接种证,并交待清楚下次免疫接种地点、时间。接种单位应对流动儿童的接种卡、册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要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用专项报表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移时,应到原免疫服务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儿童,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免疫,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1年内完成基础免疫。

第六条 合理制订流动人口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实行多种形式的免疫服务,定期开展对流动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每3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的摸底登记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医院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通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漏种儿童的建卡、建证和查漏补种工作,并将情况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统计完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流动儿童要纳入本地免疫预防工作管理,要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增加经费投入,保证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免疫工作,确保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冷链维持经费等)的落实;及时组织、督促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城建、宣传、居民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计划免疫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童的入户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动员其家长及时到当地疾控机构补办预防接种证。

(二)工商等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农贸市场经营者中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三)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四)公安、劳动、城建部门在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市场租赁时必须要求其先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五)宣传部门要免费宣传计划免疫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宣传工作要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使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六)居民委员会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做好计划免疫基础工作。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随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完成适龄儿童上门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第十条 加强社会宣传动员和信息传播。开展流动人口对免疫预防知识、态度、行为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因地制宜,制定社会宣传动员与信息传播策略,并组织实施。传播信息的方式要考虑群众的接受水平,要充分发挥医生、教师作用,扩大免疫预防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 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服务的监督指导。各级卫生行政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免疫服务纳入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管理,加大工作力度,每年对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掌握流动儿童数量、免疫服务策略、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免疫接种实施与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医考委发[2003]4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全国防治“非典”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今冬明春防范“非典”的工作将作进一步部署,应抓住这段有利时机,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日程安排作了调整,实践技能考试与综合笔试的间隔时间十分紧凑,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0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各地考试领导小组必须高度重视,强加强领导,化全局意识和时间观念,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共同确定的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不得延误。

为此,确定全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8月10日左右开始, 8月25日前完成。

二、自今年开始,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中关于卫生法规的考试内容将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比重。除考试大纲已包括的《传染病防治法》外,增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今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已公布,并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上查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新增加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以适当形式通知考生,以便考生做好考前准备。

三、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今年的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因此,各地要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组织管理,做好保密工作,使实践技能考试有序进行。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考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风、考纪。对各种违反考试纪律和他人代考等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预防非典和其它重大传染病的工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防止发生传染病疫情的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严防因医师资格考试造成重大传染病传播,确保考试顺利完成。



二00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