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实证视角————一个律师的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札记/王咏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7:41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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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实证视角 ————一个律师的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札记

王咏东


摘要

  商标战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的长远和宏观规划。商标战略的确立,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创造企业价值,避免法律风险。是知识产权时代,企业必然的选择。只有进行商标战略,才能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为企业创造最大的利益。

关键词:商标战略

正文

一、引言

  从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相关主体十分关注和重视的重要议题。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9年 6 月2 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做了详细的规定。各地对于实施商标战略,创立自主品牌的企业也纷纷制定了奖励措施。如《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各种优惠、奖励措施还将不断的出台。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成为每个企业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作为一个商标律师,在工作中经常与相关企业接触。从与这些企业的接触中发现,近几年以来,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上规模的企业,对于商标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视,“商标作为无声的推销员”被企业充分利用。然而,客观的讲,企业虽然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意识还是非常初步和不成熟,因此,对于商标在企业经营中的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以相关企业为蓝本从实证的角度入手,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应该注意的问题做出分析。希望可以对企业在商标战略实施具体操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建立企业商标战略制度。

  我们在和某企业商标部门人员进行深入的接触中,发现该企业作为快速消费品行业,需要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商标,也就是品牌学中的主副品牌策略。主品牌就一个即企业品牌,然而副品牌却有许多。由于该企业的这种特点,商标的及时注册、储存,管理就是工作的重点。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向企业建议,从商标战略的角度来建立企业商标战略,对企业的商标制度从宏观上、整体上进行把握,从而统一企业商标制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三、商标命名法律审查的重要性。

  一个成熟的商标,一方面可以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另一方面也会降低企业的宣传成本。所以,企业在给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命名的时候往往从市场营销的角度考虑过多,如喜欢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如一家洗衣粉企业用“洁净”命名自己的产品,却因为描述了产品的特点,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或者直接表示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一家食品企业以“脆脆香”命名一种酥脆的食品,也没有获得注册。还有一些企业虽然起的商标名称没有描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但是,因为在先已经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注册而不能获得注册。在自己的商标屡屡被商标局驳回,这些企业往往感觉到十分不解。多次向笔者咨询为什么他们起的商标名称甚至是找专门的广告公司起的商标名称往往不能得以注册。笔者向企业耐心的做了解释,虽然,他们所起的商标名称从营销的角度上都称得上通俗易懂,清楚的展示了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有利于消费者理解和认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可是,这些名称却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律障碍,而不能予以注册。企业告诉笔者,他们也请教过一些商标法律的专业人士来为自己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命名,可是他们看了以后却不愿意注册,因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市场营销的规律。他们咨询怎么样既可以把握法律关又可以为企业的市场营销考虑,这样既保证了商标的顺利注册也不消弱商标作为“无声的推销员”作用。笔者告诉企业应该让律师参与到企业的商标命名阶段,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一家企业接受了笔者的建议,请笔者及笔者的同事参与了企业的商标命名过程,我们在把握法律关的同时,也阅读了大量市场营销、品牌学方面的书籍。以便即为企业把握法律关,又达到该商标方便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作用。在企业商标命名时,我们就与企业商标命名的相关人员一起工作,一起帮他们想名字。一方面,我们以《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商标审查》标准等为依据,保证名称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市场营销学、及企业产品、服务的特点出发,保证商标名称在市场营销方面的可行性,经过集思广益,一般会起十个左右的商标名称,然后进行相关的商标检索,避免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有在先的商标存在。因此,这些商标提出申请后很少被驳回,或者被提出异议,并且由于现在商标审查的期限不断缩短,所以,在我们参与命名的商标名称基本上都能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以最短的时间申请下来,为企业占领市场取得了先机。该企业尝到了律师参与商标命名的好处,要求我们把这种方式能够坚持下去,并在相关方面企业积极提供应有的支持与协助。

四、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制度

  在商标战略中,商标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企业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良好的档案商标管理,会使企业的商标事务处理起来井井有条,避免混乱。在我们的建议下,我们帮助企业建立了企业的商标档案。我们将企业的商标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汇总企业的商标数量,并划分为:已注册并正在使用的商标(使用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是否有相同近似商标正在申请,是否需要提出异议;是否有侵权行为存在等);已注册尚未使用的商标(包括未使用的原因,是否超过三年等);正在申请的商标(申请的情况,是否被驳回,驳回理由,是否需要做复审;是否初审公告,是否被异议,异议理由,是否需要做复审等);需要储存的商标,和律师一起命名,及时申请,在申请阶段如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是否需要注册。通过这些企业商标状况数据库的建立,企业的商标情况一目了然,总数多少,权利状况,处于什么阶段,怎样使用这些商标,怎样应对相关的法律风险等等。

五、建立商标监测制度。

  在建立商标档案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法律机构建立企业商标监测制度,对于企业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是否有主体申请本企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根据企业的商标战略,由专业律师采取不同的法律策略。及时把这些有侵权可能性的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以免,当该行为成为侵权行为,企业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成本去维权。

六、建立商标使用制度。

  商标使用是商标制度建立的根本。商标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商标的区分与标识功能,才能使商标与企业的产品,企业的商誉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且只有通过不断的对商标的使用,才能使企业的商标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才能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可是如何使用商标,才能既促进市场营销又可以避免法律风险是许多企业急需很好解决的问题。

  在企业市场营销中要重点宣传企业的商标。在企业的包装中许多企业本末倒置,往往把产品包装装潢搞的花里胡哨,可是却往往找不到该商品的商标,或者商品名称过于突出,例如,XX月饼,XX蛋糕,月饼、蛋糕字体搞的很大,还配有大大的商品图案,可是商标却很小,甚至有的企业产品的商标根本在包装上找不到。因此,虽然企业产品的销售很好,可是市场认知度却不高。相关公众不知道该产品是哪家企业的。企业花了钱没有起到宣传的效果,甚至是为同行做了宣传。这种情况在企业的广告宣传上也是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把商标的宣传放在企业宣传的首位,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谨记为企业的商标进行宣传。该企业欣然接受了我们的建议。采取该措施后,企业发现产品销量不断上涨,还有许多经销商开始打电话找到企业,指名点姓的希望代理某某商标的产品。这些措施在企业名称、商标、域名统一的情况下,对企业会更加有利(具体内容可见后详述)。

七、建立企业商标、商号、域名一体化策略

  从广义上讲,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只有商号是企业将自己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标记。域名就是网站的地址,具有全球唯一性。如今没有网站的企业已经几乎没有,网站也是相关公众认识企业,是企业进行宣传的平台。域名就是在网络世界企业区别于他人的识别标识。商标、商号、域名成为在网络时代企业经营不能或缺的部分。所以,为了统一企业形象,减少宣传成本,避免法律风险,形成立体式标识权保护体系,我们往往建议企业把这三者的名称统一起来。使企业在宣传商标的同时,也宣传了企业,甚至是企业的域名。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一直强调突出企业商标的重要意义所在。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了这一策略。

八、善于发挥商标的有形价值。

  笔者曾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看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就如何有效利用企业商标的有效价值作出了一些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在该方面的一些新发展再做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学会利用商标为企业创造有形价值。最近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就商标质押贷款出台了各种政策。如,2009年5月7日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银行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协议,计划在未来3年由北京银行拿出50亿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以扩大北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种种迹象显示,企业通过商标质押融资的渠道将会越来越宽。

  第二,善于利用商标出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是关于对设立公司时可以以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规定,这里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1999年12月25日的《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相比,大大提高了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的比重,最高可以达到70%。这也使得企业可以在以后的投资,合并,改制、重组,并购甚至清算中,都可以把商标转化为相应的货币价值形式,从而取得相应的股份或者清偿相应的债权。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有形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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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高屋建瓴、言简意赅,蕴含着深刻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新认识,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是对政法干警和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三个至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宝。
一、“三个至上”法理内涵
党的事业是方向。党的事业是追求人类解放,为人民谋幸福的神圣事业,是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客观依据。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这就要求党必须同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形成各尽所能、各尽其所、和谐相处的局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障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
人民利益是目标。人民利益是党奋斗的目标和动力,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基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人民利益有关。国体、政体及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都是人民经济政治利益与社会文化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集中表现。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坚持现行司法制度,保障法院、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政法机关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 认真遵守宪法和实施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为民,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人民的利益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得到保障和实现。
宪法法律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是党实现奋斗目标的可靠保障和有力武器,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国家、人民和党的意志的和谐统一。我国宪法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表达人民的诉求,体现人民的利益。宪法和法律更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权威,以法治方式保障维护和推进党的事业、国家事业和人民事业,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政治地位,以法治的方式保证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实现人民的法定权益。
“三个至上”内涵丰富,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中,统一于改革开放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是今后政法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二、为什么必须坚持“三个至上”
坚持“三个至上”,是党对政法工作规律的再认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概括,对政法工作领导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思想保证。回顾政法工作几十年发展史,有成功也有失败,有经验也有教训。建国以来,政法机关为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发生过文革“砸烂公检法”,打到一切“牛鬼蛇神”无法无天的痛心事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政法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大局,科学谋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政治要求。党的事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前提,是坚持和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保障,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正确发展方向和可靠保障。只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繁荣党的事业、推进党的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政治坚定,思想过硬,思路清晰,勇于开拓,工作不迷航,前进有动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忠实捍卫者。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本质属性要求。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源泉和出发点。只有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才能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信任,政法工作才有生命力。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民主法制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执政为民和党的事业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恪守人民主权原则,尊重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人治”到法治的彻底蜕变。
三、怎样坚持“三个至上”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和重要途径,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构建的政治体制中。通过宪法的制度化安排,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式,把三者明确下来,统一起来,从政治体制上有效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政治权威和执政地位,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
“三个至上”与三者统一密切关联、完全一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根本要求就是坚持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党的自身建设的领导,保证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执政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途径就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实现和扩大人民利益的政治前提和重要保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根本方式就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和司法权威,这是实施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
二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认为,阶级社会中的法治都具有政治性、阶级性和法律性的色彩。政治性是由执政党或者执政集团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阶级性是由统治阶级及其同盟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本质要求所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法律性则是法治所应当具有的技术特征和文化属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党的事业要求,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体现为人民性。因为现阶段,阶级矛盾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成员多数公民属于人民范畴,人民当家做主,执掌国家政权,法治的人民性取代了阶级性。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性集中体现在:一是法律和法治所固有和应有的客观性、规范性、强制性、程序性和技术性。二是法律和法治所具有的中国法治文化传统及其当代特色,以及学习借鉴吸收一切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中国化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全国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然以某种形式,将其政治性体现为“党的事业至上”,将其人民性体现为“人民利益至上”,将其法律性体现为“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至上”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政法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只有坚持“三个至上”,恪守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印发《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48号




关于印发《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市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3〕116号)的要求,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城市应在2004年7月前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我局将于2004年7月、8月、9月分别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行审核,2004年底对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行审核。

为此,我局组织编制了《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国家审核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的基本技术要求。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组织编写技术报告。

附件: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