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金融机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性质辨析/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1:01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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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金融机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性质辨析

张要伟


笔者因业务关系,接触到某省银监局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该文书称“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拟对你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社对主管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很显然,银监部门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措施理解为行政处罚。该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给予的制裁。对法人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申诫罚和财产罚,其共同特点是直接针对被处罚对象,直接影响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这一措施,最终受到影响的是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非该金融机构本身,因此不符合行政处罚直接针对并影响被处罚对象这一特征。
此外,2004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无这一行政处罚。那么该措施是否属于该条第(七)项所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呢?该条文涵盖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内容,如果第(一)项也属于行政处罚,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会遗漏第(一)项的,这说明,“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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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


(200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2年10月14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行为,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险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市及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简称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简称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高新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管辖范围,具体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业务工作。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的领导,监督、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四)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超越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 检查内容:

(一)招(聘)用劳动者情况;

(二)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给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特殊保护情况;

(七)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八)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查(调)阅、复制有关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询问有关人员。被检查单位应给予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检查,应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填写检查登记表。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给予保密。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检查、询问。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检查中或接到投诉、举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需依法追究的,除劳动仲裁机构已受理的案件外,应登记立案。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60日结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而未给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经营者逃逸或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险年检的;

(二)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三)不提供有关资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伪造有关帐册、材料的;

(五)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和监察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以及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组织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6〕57号
各局、办、科、室、中心:
  现将《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积极推广运用电子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所联系业务范围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文种和格式

  第五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用于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规范性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用于市政府向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用于市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各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思茅市人民政府令”,按序号编“第×号”;
  “思茅市人民政府公告”,按序号编“第×号”;
  “思茅市人民政府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发”;
  “思茅市人民政府(批复)”,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复”;
  “思茅市人民政府(函)”,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按年份、序号编“思政任”;
  “思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思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思府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密电”。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办发”;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办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办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办密电”;
  “政务情况通报”,按序号编“第×期”。
  第八条 思茅市人民政府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思茅市人民政府(函)”,编“思政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编“思政办函”。

  第三章 收文和分送

  第九条 凡发送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机要文书科签收,按来文单位进行归类登记。各局、办、科、室、中心不得直接收文办理。
  第十条 节假日和上班时间以外,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以及各类来文来电(含密码电报),由总值班室直接签收。办理后归入机要文书科登记。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上报市政府或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机要文书科直接退文;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交机要文书科退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来文分办要及时准确。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综合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公文内容分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直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市政府办领导同志和科室职责分工分发。同一事项不同阶段的来文,按照首办办结的原则,分送首办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机要文书科分文要加强与相关科室协商。首办科室对分办有异议时,须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一致后将改签意见注明在来文上,当日内退机要文书科变更首办科室。
  第十四条 公文阅件分送市长、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科室阅知。公文办件确定并分送首办科室后,由首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市长批示。
  第十五条 发送报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由机要文书科专人签收,节假日和上班时间外,则由总值班室专人签收,并及时送分管办公室领导拟定分送范围和承办科室。

  第四章 拟办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对来文内容进行简要概括,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明,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收到公文后,由科室负责人确定具体承办人,将公文提交承办人。承办人应按公文内容提出本科室拟办意见,附有关的文件、材料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分管副秘书长确认无误、签署同意后,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第十八条 来文办理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属一般事项的请示,由承办人附来文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属经费等重要或特殊事项的请示,承办人口头或书面报告分管办公室领导后,再征求意见。部门意见反馈后,将反馈意见并在原办件上按办文程序办理。
根据来文草拟或修改文稿时,若涉及实质性内容改动的,须与来文单位协商,并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要做到即收即办。特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普发文件,需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后,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贯彻实施意见。需转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同时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意后,按办文程序连同我市的意见一并转发。
政府领导的讲话,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通过《政务情况通报》印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要加强会商和会签。首办科室承办的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要主动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不需印发正式文件的,直接呈办公室领导审核;需印发正式文件的,按程序呈办公室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 上报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须以市政府文件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办理省政府文件,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及市直职能部门文件,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转发”。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工作意见,或市级职能部门就某方面工作形成的意见、办法,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印发”。
  第二十四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送审文稿修改后,科室须清稿后再呈送办公室领导。办公室领导修改文稿或拟办意见后,若须清稿再送批的,应将办公室领导修改稿附在清样稿后一同报送。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再报政府(办)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第二十六条 督办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办理。督办件阅件根据文件内容和领导指示复印登记后分送,督办件办件分不同情况处理:
  省、市人大常委会,省、市政协领导转给市政府的批示,由综合科根据内容提出转办意见和拟办科室,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转相关科室办理。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直接批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原件报送领导同志本人,同时印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根据领导指示由有关科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要采取两人交叉念读校对、两次校对的方式认真校对公文清样稿,之后由科室负责人再次审核,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审核。清样稿经承办科室校对后,送机要文书科检查。公文质量检查的内容为: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文种使用、文字表达、标点符号是否正确,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的文件审批单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审批单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文件办结后,承办科室须将文件审批单及时复印回传有关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

  第五章 流转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文流转原则上通过机要文书科中转。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之间的公文传批,由承办科室人员负责送交,传批完后应即时送机要文书科登记。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特别交待的传批方式,由对口科室在文件上注明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承办人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市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写明批示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章 印制和分发

  第三十二条 印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前的公文质量检查,由机要文书科审阅并报分管室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三条 印制出的正式文件经检查有误需重新印制的,办文科室负责人应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印制。重新印制的文件应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较为紧急的公文,承办科室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

  第七章 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文件,由机要文书科归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处以上领导签批的办件和阅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次月内归档。对逾期未移交归档的,档案室要及时催交,限时交归。
  第三十六条 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局、办、科、室、中心不得擅自处理,须集中交机要文书科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档案仅限室内在职工作人员借阅利用,借阅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外单位职工借阅利用,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时间一般以5日为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要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公文处理质量较高、差错较少的科室和承办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公文办理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不得参加年度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