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构想/王方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52:25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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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构想

王方顺 宋成元


内容提要:为了使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简便、快捷,建议设立书面审制度。本文围绕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设想、价值取向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改革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第二审程序中已出现了有关书面审即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广大刑事法官肩上的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如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实行更加简便、快捷的制度进行审理这一问题逐渐提了出来。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一、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
1、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受案数量大大增加,审判任务愈来愈繁重,有必要设立一种快捷的审判程序审理案件,让法官空出时间从事其他工作。比如东营市近两年来说,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70件1143人,审结792件1182人,未结案件49件74人。200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90件1097人,审结678件1058人,未结案件61件113人。据统计,东营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仅有20名左右,他们在审理案件之外,还要完成院里下达的大量的行政性事务。那么如何在非常有限的工作时间内提高效率,将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呢?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中设立书面审程序将是一大捷径。
2、“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求在刑事审判简易诉讼程序中设立书面审制度,使刑事诉讼提速。公正与效率既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热切企盼,是法治时代不同社会阶层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境界。在此,尤其要考虑一下效率这一词。效率又称效益,泛指日常工作中消耗的劳动量与劳动效果的比率。效率遵循的一般宗旨是以少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以同等资源的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效率作用于司法程序上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迅速性,以解决诉讼迟延问题;二是便捷性,以解决诉讼程序繁琐问题;三是经济性,以解决诉讼成本问题。为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尽早结案,我国刑诉法专门设立了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都规定有简易程序。在美国,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而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一般情况下则不再开庭而对被告人迳行课刑。如将上述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二、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设想
1、适用条件。并不是所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均适合该制度。实行该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如控辩双方提出一点争议之处,即使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毫不影响,也不能适用该制度。二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且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该制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可以实行该制度,但必须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认为该案符合条件,必须征询控辩双方的同意后才能适用该制度。三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合理的。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该制度。五是自诉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2、审理期限。实行该制度,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才能充分体现审判效率。规定审理期限为5日。
3、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如案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办案法官可以在立案当天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展示所有涉案证据,并征询他(她)是否同意实行该制度的意见,如对案件所有事实和证据无任何异议,并同意实行该制度,且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办案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当即对其宣判。如条件允许,可当即送达判决书。如条件不允许,可在次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4、取消该类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为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且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无异议,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没有抗诉或上诉的可能和必要。如有特殊情况,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以从审判监督程序这一角度对该类案件进行救济。
5、实行该制度,对其他未具体规定的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相同。
三、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价值取向
1、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相对于开庭审理制度来说,具有如下优越性:一是审理期限大大缩短。由一般简易程序的20日缩短到5日,为法官办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二是审判效率大大提高。因为实行该制度,不需要开庭审理,如控辩双方同意,在送达起诉书时当即可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审判效率得到惊人的提高。三是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省。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就会出现开庭前书记员要张贴开庭公告,如被告人在押的,书记员要填写派警单,法警要去提押被告人,开完庭后法警要将被告人送回等等许多琐碎的事情。实行该制度,对法院来说,简化了办案程序,使审判人员不被繁琐的程序所累,利用相当短的时间就能审结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好案件,也达到了节约人民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2、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因该制度程序较简单,这样可促使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严刹“拖拉办案风”,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社会来说,因刑事被告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依法处理,当事人间的纷争能在比较短的期限之内得到圆满解决,会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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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检验细则(2003)》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检验细则(2003)》的通知

杭质标[2003]221号


各检测机构: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检验细则(2003)》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现发给你们,望各检测机构遵照执行。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质特[2004]19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锅检中心、市特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制订“杭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杭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司炉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电梯司机、起重机械司索(指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培训资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报市局特监处备案:
  ㈠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㈡具有从事专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必要教育手段、设施、场地、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
  ㈢有相应工种的教学培训大纲;
  ㈣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㈤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业技术理论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应的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第五条 使用操作(司机)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个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有: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各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要求,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理论、操作教员和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每年一月份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培训工作情况总结及本年度的培训工作计划。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取证实行考、培分离。考前培训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承担,考试由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取证实行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发证。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的题库和培训材料由市局特监处负责监督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其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放杭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前5日,将当期的培训审批表及培训计划,报送市局特监处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局特监处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培训考核工作。
当期考试前2日,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局特监处领取试卷。
考核结束后,由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考合格人员资料,经市特监处审核,并颁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一条 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㈠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或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㈡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㈢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市局特监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纳入各地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培训考核工作、给予责任人必要行政处分等处理。
  ㈠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㈡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发证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㈢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擅自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财务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鼓励支持优秀的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现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请遵照《2008年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办理。

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国新闻出版事业,鼓励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确保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由国家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的出版。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对象是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对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产生重要作用的涉及古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门类和多种媒体形态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务,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出版物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组成“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审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国家出版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基金委下设“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暂设在新闻出版总署财务司),负责起草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建设、使用和管理出版基金专家库,组织资助项目评审、检查、绩效考核,受理资助项目的投诉举报,负责国家出版基金经费管理,资助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监管,完成基金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出版机构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承担基金办委托的其他工作。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各中央直属企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出版机构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承担基金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资助项目承担机构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范围与分类

  第十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对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补助。

  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1.具有相当规模,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项目。

  2.具有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出版项目。

  3.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出版项目。

  4.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学术之大成的出版项目。

  5.对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具有特殊意义的出版项目。

  6.优秀盲文、少数民族文字出版项目。

  7.优秀“三农”、未成年人读物出版项目。

  8.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出版项目。

  9.国家委托的重点出版项目。

  10.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出版项目,不列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第四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基金办每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申报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1.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合法出版机构。

  2.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提交《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该项目出版合同(出版单位拥有该项目著作权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应做出文字说明)及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暂时无法提供样稿的出版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4.每个出版机构一般每年只能申报2个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并且只能承担1个资助项目。出版机构有未结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丛书或其他介质成套出版物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

  5.联合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机构和其他申报机构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主申报机构应当是项目的主承担机构,各申报机构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6.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应当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第十六条 地方出版机构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级出版机构向中央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业申报本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基金委审定。具体确定的程序是:

  1.初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对出版机构资质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单位自有著作权说明书)和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样稿的)及《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汇总表》报送基金办。

  2.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3.评审。专家组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

  (1)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分专业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

  (2)复评。由初评专业专家组推荐的专家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

  (3)终评。基金办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出版专业专家、财务专业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终评专家组依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根据拟资助项目排序和当年国家出版基金预算规模,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

  4.公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经基金委批准后,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对当年资助项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机构。

  第五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公告后30日内,基金办应当与主管单位、项目承担机构(或联合申报的主申报机构,下同)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协议,视为放弃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签订后,基金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首次拨款通知,并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项目承担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在20日内将收款回执送交基金办和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当年批准并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90%,余款待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跨年度完成的资助项目,预留资助总额的10%,首次拨款不得高于资助总额40%,其余款项于每年年检合格后,依据年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核定年度拨款金额,并在每年4月30日前下达拨款通知并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预留款。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应当专项用于资助项目出版物的编辑、稿酬、版权费、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单位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送基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出版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基金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机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委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基金办暂停拨款。

  1.变更项目承担机构。

  2.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3.变更资助项目的出版形式。

  4.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5.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资助项目。

  7.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基金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资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

  1.资助项目承担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单位审查。

  2.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或本部门、本系统)出版机构承担的资助项目审查意见(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连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书面报送基金办。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基金办或基金办委托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结项验收工作程序是:

  1.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机构向主管单位报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资助项目成果各3份,申请结项验收。

  2.主管单位接到结项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各2份以及结项验收意见函报送基金办。

  3.基金办收到主管单位验收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就验收组织形式(委托主管单位验收或直接组织验收)函告主管单位。

  4.基金办或主管单位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

  5.主管单位应在所组织的验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验收报告、不合格项目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基金办。

  6.验收合格项目经基金办审核并报基金委批准后,由基金办下达结项通知。
  不合格项目由基金办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部分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项目承担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机构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出版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基金办给予批评、通报、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基金委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机构5年以下申请新资助项目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的。

  5.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6.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7.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的。

  8.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的。

  9.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执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绩效考评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考评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执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印发)执行。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印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

  2.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资助协议书

  3.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

  4.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

  5.年度资助项目申请汇总表